2.1.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量
如前款所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标准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已明确了变更的估价原则:合同中有适用的子目,采用该子目单价;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子目,参照该子目单价;除上述外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其单价,笔者在实践过程中,为简化计量程序,一般采用按照工程控制价的编制依据计算后乘以投标总价与控制价的降低幅度计算其单价。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单个工程量变动幅度较大(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规定为单项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或减少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本约定可有效保证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与FIDIC合同精神也是一脉相承。
2.1.4合同违约条款
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明确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尽量避免和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为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人员到位、机械到位等违约责任。针对某事项约定了双方的义务,应附上双方的违约责任,特别要注重细节的问题,比如合同约定了总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是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关键节点工期的完成时限,合同中就应该列明节点工期延误但总工期按时完工、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均延误等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并写明相应的违约责任,使合同执行有章可循。
2.2注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人报价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编制依据要准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全面了解工程的有关资料,做到工程量的编制准确无误;
(2)项目划分要细致,项目和项目之间的界限要清楚,项目划分得越细致,投标人就无漏洞可钻,也可以减少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影响;
(3)清单说明、特殊描述一定要清晰,尤其是对现场施工条件和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要准确表述,既要便于计量又要便于报价,避免施工条件不符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2.3注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与前几年的标底作用相比,招标控制价在评标时参与度越来越低,以后很可能只起参考或者最高限价作用,根据福建省有关评标办法规定,现阶段招标控制价起到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范围、评价比较投标报价合理性、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重要作用,也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价款的参考依据,因此严格实行编制质量奖惩措施、一编一审制度等方法对项目投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2.4重视投标报价的分析比较
业主在收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在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商务报价进行逐项检查与分析,检查每个投价的完整性,即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的现象,同时将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找出过高或过低的报价。重点有:
(1)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的分析,主要对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比较;
(2)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分析,着重分析招标人提出要求的措施是否有保证,措施项目清单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
(3)对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分析,分析每个暂列金额报价、暂估价报价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分析总承包管理费是否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个项目,投标人是否承诺了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取费的合理性等等。
3目前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评标定标方法缺乏科学性
根据相关规定,福建省房建及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在合理造价范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三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允许降标幅度范围内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确定了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本质上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法也类似确定了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随机抽取评标公式中的下浮系数和权重系数,评标基准价通过随机抽签确定的参数计算;采用在合理造价范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投标人无须填报具体细项报价,只须在投标函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数值承诺即可,直接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因此,评标定标本应为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但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不能完全实现既定功能,多数评标专家仅纠缠于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完整性等细节问题,仅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根本没有对商务报价进行逐项检查与分析,虽然多数交易中心已建设电子评标系统,清标工作也基本流于形式(例如笔者代理的某房建项目,为防止投标人严重不平衡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0%属于不合理报价,其差额部分应5倍向招标人缴纳低价风险金。因为招标控制价的某项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根据电子清标结果,多数投标人的正常报价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也无法发现该问题),基于相同原因投标人也没必要认真分析其成本,只要没有废标其报价在规定范围内即可,长此以往这对项目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3.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尚未真正达到市场化要求
工程量计价模式尽管已逐步向市场计价定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但由于国内的承包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承包商不同,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承包商大多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仍然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计费定价,“控制量、竞争费、指导价”的计价模式尚未真正放开和达到市场化的要求。要真正达到通过对投标者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促使投标人自觉地降低自身的劳动消耗水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仍有改进空间
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规定已日趋完善,而对于措施项目的规定不尽合理仍有改进空间。现阶段对于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等主要以费率形式确定,要求投标报价中该部分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金额,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工程款时该部分金额应在开工时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也须相应调整,而临时设施费等实际支出大都不受其影响。笔者曾参与过某港资房地产开发商的施工招标工作,业主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归入“开办费”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施标准逐项报价,工程款支付时将开办费分为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分别支付,实体工程变更没有影响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的均不予调整开办费金额,笔者认为该方法比较贴近实际情况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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