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清包人”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0 16:18 热度:

  
  摘要: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大量存在“清包人”这种不合法的现象,本文对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危害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清包人”;原因;危害;建议
  
  1建筑市场“清包人”存在的现状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施行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筑施工市场将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核心,以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金字塔形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形式。我国目前的施工总承包常用的一种模式是:由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拿到工程,再将工程分包,分包商拿到工程后再找劳务分包。在该规定发布实施以后,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劳务分包企业没有发展到与前两者要求相适应的数量与规模。劳务分包的市场大都被“清包人”(即包工头)所占领。“清包人”作为承包主体被《建筑法》禁止,作为用工主体被《劳动法》否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建筑行业仍大量存在“清包人”承包劳务工程,由其招募劳动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情况。
  2“清包人”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劳务分包企业相对较少
  目前,全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7500多家,占建筑企业总数的9.3%,劳务企业发展相对缓慢,企业数量所占比例太低,与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成金字塔型的合理组织结构相去甚远。其原因总结有三:一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行较晚,劳务分包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二是按照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标准,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为100%,这与我国建筑行业的劳动力大都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化而来的现状相矛盾,我国建筑行业一线劳务工人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受培训率比较低;三是劳务承包的利润比较低,在建筑行业,劳务承包只能获得利润的3%~7%,所以有实力的“清包人”在颁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后也没有动力去注册成立专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如果有分包的话)只能选择“清包人”作为完成工程劳务的主体。
  2.2使用“清包人”成本相对较低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劳务企业的运营成本比“清包人”形式高,比如:固定人员的社保、企业税收、企业内外部管理费用等。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显然也能分享部分节约的运营成本。另外,在“劳务人员—小包工头—清包人—分包企业—总包企业”的劳务用工模式中,对于分包企业来说,他只要和“清包人”处理好合同关系就可以了,分包企业不用处理和大量的劳务工人的关系,节约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减少了他们的管理协调工作。在出现工伤等意外情况的时候他们也有“清包人”可做挡箭牌。所以,无论分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都愿意使用大量的“清包人”。
  2.3法律监管不力
  我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在法律层面彻底否定了“清包人”。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形建筑劳务市场建设的落后,各地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总体上我国目前还处于培育劳务市场,引导其发展的阶段。因此,对于劳务分包市场大量存在的非法分包有时难免让人产生法不责众的感觉。
  3使用“清包人”所面临的问题
  3.1管理协调难度大,影响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目标
  (1)在“劳务工作者—小包工头—大包工头—清包人—分包商—总承包商”的劳务模式中,对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说,过多层次的分包,造成了他们和一线劳务工人的沟通协调的困难,技术交底不能彻底落实,对劳务工人缺乏控制力;对于劳务工人来说他们对总承包企业也没有直接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工人和总承包单位就没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比如对进度计划的控制和施工质量和安全质量的控制,从而影响整个项目的目标的实现;
  (2)各工种“清包人”之间各自为政,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影响各工种之间的配合协调,只考虑本作业队伍的利益,不从整个项目的全局利益出发,从而影响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严重的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3.2劳务工人和用工单位的合同体系不完善,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3.2.1工人的集体劳权得不到保证
  我国《工会法》规定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条件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清包人”是自然人,却又控制着一定数量的体力劳动者。“清包人”由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致使工会难以建立,“清包人”手下的劳动者的团结权也就更难实现。故造成“清包人”管理下的农民工成千上万却散沙一盘,无法形成与企业平等对话的力量,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3.2.2合同问题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清包人”和分包单位之间一般只有口头协议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清包人”作为劳务工作者的权益代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民工工资拖欠的事情经常发生。即使有的签署了书面协议,但协议的条款不全面,缺项漏项比较严重,言语含糊,约定不明确,对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意外伤害赔偿,以及违约责任等未进行明确约定,劳务工人并不完全知道自己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和自己应尽的义务,容易产生纠纷。在产生矛盾或纠纷时由于合同法律意识薄弱,他们一般采取停工、静坐等形式来解决问题,容易转化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3.2.3劳务队伍的稳定性
  由于工人和“清包人”、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不能保证劳务工作队伍的稳定性。我国的大多数建筑劳务工人是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所以当农忙时节,很多农民工会选择回家照顾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这个时间段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就会出现问题。另外在工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的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与劳务工人之间的矛盾会以最后工人的离开为结局,从而影响劳务队伍的稳定性。
  3.2.4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劳务工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清包人”组织的用工方式中,除了强制性的意外伤害险,劳务工人办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非常少。所以一旦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点意外,劳务工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3.2.5劳务工作者讨薪困难
  目前的建筑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承包商在市场中的地位比较尴尬,常常为了拿下工程在合同条款、报价、付款方式上做很大的让步,这就造成了总承包商本身的处境比较艰难,而通过上述的“总承包商—分包商—清包人—大包工头—小包工头—劳务工作者”层层专包后,最终结算的时候,“清包人”想要及时拿到应得的劳务款就比较困难了。有些“清包人”甚至拿了劳务款以后携款逃跑,给总承包商和工人都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严重的可能出现暴力讨薪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对策建议
  (1)加强执法力度,重点转包、挂靠及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的违法分包行为,私招滥雇不按规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非法行为。严格执行《建筑法》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消除“清包工”的交易环节。
  (2)放宽建立劳务分包企业的要求,比如降低执证上岗率的要求,先鼓励现在大量存在的“清包人”建立自己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合法的形式进入劳务分包市场,然后再慢慢提高培训执证上岗比例的要求,引导劳务分包公司的成长。鼓励现有的劳务分包公司对有实力的“清包人”进行收编,扩大企业规模。
  (3)规范建筑劳务分包的市场行为,对建筑劳务分包实行招投标,让建筑劳务分包真正做到有市有场,变场外交易为场内交易,变无序行为为有序行为。让没有法人资格的“清包人”彻底淡出劳务分包市场。
  (4)实行劳务用工合同制度,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应对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意外伤害的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使劳务工人遇到各种问题时有合同可依,改变他们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的方式,维护社会的稳定。
  (5)适当调整整个建筑产业链中劳务层面的利益分配比例,鼓励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立,完善建筑承包施工市场的总体组织结构形式。
  (6)选择合适的县城大量有组织地培训农民工,成立培训基地,有组织地(以劳务分包单位的形式)参与建筑市场,提高劳务分包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要严格限制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向专业承包单位转化,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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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部召开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J].建筑经济,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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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蔡惠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问题与对策[J].建筑经济,2003(12)
  [5]佘峰.建筑劳务应以企业形态进入二级市场[J].建筑经济,2000(7)
  [6]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J].施工技术,2001(6)
  [7]廖玉平.和谐社会与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J].建筑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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