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08:00 热度: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一些地区还仍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这一问题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1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直接操纵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新疆某水库大坝工程是新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骨干工程,总投资额17000万元。其中对工程概算投资6644万元的大坝填筑及基础灌浆工程进行招标。
  本次招标采取了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1997年6月中旬,由工程建设单位组建的资格评审小组对申请投标的20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查,10家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现场勘察和答疑。1998年6月20日,建设单位向上述10家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现场勘察和答疑。1988年7月18日,由投资方、建设方、技术部门等部门代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组成。7月20日13时公开开标。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评标委员会的商务组、技术组对10家投标企业递交的标书进行了审查,并向建设单位按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招标前的有关活动违反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招标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招标的能力。招标活动中,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两项要求,不但未在招标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方案,而且擅自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活动。尽管建设单位曾于7月16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参加招标活动的邀请,有关部门也从工作需要出发派员参与了监督,但这并不能弥补其违反程序的作法。建设单位不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而是让名单之外的××部水电××局中标,原因是该局提出的优惠条件较好(实际上是垫资施工)。但在有关单位的干预和协调下,建设单位最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了承包商。
  (2)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看出来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落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关方面打招呼,在评委评定分部分有意打高分,帮助内定投标人顺利中标,其结果是造成招、投标实质上的不公平、不公正。
  (3)招标文件不规范,常出现下列一些现象;招标文件文本费过高,而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经常一拖再拖,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越多,评标分数越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底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4)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
  (5)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淘汰。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1.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1)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
  (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7家,这样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1)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2)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问题产生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招投标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
  3主要对策分析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其他企业不良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情况,使之能够迅速被采集、记录和公布,使失信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惩治,同时也提高其他投标人诚信意识。积极维护投标人、招标人和国家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积极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3)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就是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招投标法》都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规定的很清楚,它的核心就是国家财政出资或控股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优选施工单位,目的仍然是确保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建成项目,不使国有资产浪费、流失,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1]缪燕燕.工程评标亟待规范[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3):32-34
  [2]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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