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21-04-10 09:44 热度:

   [提要]近年来,重大灾害的频发已经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巨灾风险的损失仅仅依靠政府财政和社会无偿援助已不是最佳手段,迫切需要利用另一种工具来实现巨灾风险分散。为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巨灾保险机制似乎成为最好的风险分散工具。因此,本文通过对巨灾保险现状的探讨,针对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政策建议

  一、前言

  我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发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人财损失惨重,重大灾害已越来越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大推进我国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中损失分摊、经济补偿以及社会管理等功能,对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活和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保险在分散与转移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Kunreuther(1998)认为保险能够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中成本问题和损失补偿问题。我国国情和经验表明,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是最优风险分散机制,而不是单一主体形成的风险分散机制。公私合作是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险的可行性措施,公私合作可以实现保险系统具体而有效的风险分配。在吸收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基础上,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巨灾保险体制,并基于保险公司制度相应发展战略的角度,在再保险的基础上构建巨灾保险证券化,形成了巨灾保险债券、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等产品,并确立巨灾基金进一步完善我国巨灾保险风险分担体系,以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一般将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目前,面对重大灾害主要依靠财政补贴、社会救援和灾民自担,政府在灾害救助中起着主导作用。云南因地理位置特殊,属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碰撞处,成为我国地震灾害最频繁、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因此,云南率先成为地震保险试点省份,保险范围为农村居民房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支持、非盈利性的地震保险体制运作,目的是建立可靠、多元有效的补偿机制。除此之外,我国也发展了相关的洪水巨灾保险,农业、林业等行业也逐步受到政府关注,逐步将其考虑到巨灾保险体制中,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制。面对严峻的巨灾风险管理形势,我国一直致力于在灾害防御、应急管理与科技支撑等方面下功夫。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巨灾管理体系建设还十分不完善,保险在灾害风险赔偿中发挥的作用仍然微乎其微,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制还缺乏资本市场和社会大众的支撑。

  三、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巨灾保险作为应对灾害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我国巨灾风险分散的重要手段,对发展灾害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大力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对巨灾保险给予优惠与支持,但整个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给不足。我国传统保险产品品种丰富,市场趋于饱和,而灾害导致损失惨重、危害更大,理论上市场中应存在许多巨灾保险潜在需求,但我国家庭投保意愿并不强烈,这与存在潜在需求的理论并不相符。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与供给量均不足的双重难题阻碍巨灾保险发挥经济补偿、风险分散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探求我国巨灾保险市场机制失灵的成因,对完善我国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巨灾保险供给缺乏1、巨灾风险具有低概率、高损失的特点。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较低,往往一年内发生巨灾风险的频率屈指可数,但遭受的损失却无法预测与估计。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将面临着高额的理赔费用,保险人单凭自己的资产结构难以支撑起如此高的赔付额。另外,保险公司无法聚合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巨灾风险并不满足“大数定理”,难以实现企业减少经营成本、降低运营风险及提高绩效盈利的目的。同时,企业经营巨灾风险属于高风险投资,有极大破产的可能。2、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已陆续出台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律并不足以支撑巨灾风险的发展,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问题仍然还存在。巨灾风险的可承保种类、费率厘定、理赔原则及其灾害多发地区是否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性原则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巨灾风险作为特殊风险需要单独的法律规范其运行。同时,巨灾保险涉及多个经济主体,投保人、保险人、投资者、证券金融机构和其他中间机构,每个机构在参与巨灾保险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道德风险,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3、科学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较大。成熟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应先是市场和社会援助,再由政府承担。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风险自留比例过大,难以实现风险有效的分散。要实现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散,必须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巨灾风险重尾分布的特点也证明了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这一点。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较国外欠发达,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的发展受到限制,风险分散效果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二)巨灾保险需求不足1、政府慈善行为对巨灾保险存在挤出效应。大量学者研究并证实了政府的防灾减灾行为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存在“挤出效应”。政府扮演的“慈善家”角色,一方面极大地安抚了受灾人民,缓解灾害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帮助受灾地区有效地开展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政府在救灾工作中“全包”的行为会造成保险业的“无为”,防灾救灾工作都由政府全力救助,意味着市场上缺乏保险业参与的动机,家庭缺乏支付有成本的风险预防手段的动机。因此,政府的角色定位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巨灾保险产品的需求,阻碍巨灾保险市场更深层次的发展。2、高额的保费与家庭收入不匹配。家庭成员的收入除了要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开销,还花费于其他用途中。而巨灾事件意味着高额损失,且往往有打击性影响,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成本,导致保险费用的提高。高额的保费让很多有意投保的家庭望而却步,即便处于巨灾高频发地带,除了依靠政府、社会人士的援助,没有额外的支出可以通过保险手段来分散和转移风险,成为抑制家庭对巨灾保险的需求的重要因素。3、家庭的风险态度。家庭的风险态度主要受到每个成员的影响,个人的风险偏好主要可以分为风险爱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厌恶型。风险厌恶者为了预防或控制风险,愿意采取各种措施增加风险成本,而风险爱好者愿意接受不承保所带来的机会成本也不愿意增加风险预防成本。另外,政府的救援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忽视风险发生的频率与产生的损失。家庭通过发展规模、资产负债等指标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水平也是影响家庭投保的因素之一。

  四、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发展建议

  (一)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政府的定位与责权。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引导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运行。目前,我国只对地震、洪水等特定灾害制定了法律法规,法律覆盖面积窄,缺陷突出。政府要坚持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巨灾保险,推动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实现巨灾保险风险的多元化分散,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同时,政府要坚持严格监管,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与运作,以维持保险市场的长久稳定。

  (二)建立并发展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传统风险分散机制包括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其风险分散能力有限,产品与数量都十分有限,且风险都局限于保险市场中。而资本市场可以有效实现保险市场的风险转移,构建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与分散体系。因此,我国要积极培养良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载体,促进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等衍生品的发展,不仅能减少交易成本还能极大地减少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巨灾基金的建立,是完善我国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快实现灾后损失补偿和灾区重建。

  (三)建立高质量的巨灾风险数据库,运用保险科技完善保险经营机制,注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库能提供精确的巨灾风险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如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历年来的数据分析风险发生的规律,为巨灾保险的定价提供准确参考。同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实现保险行业在产品、营销和服务上的创新。另外,运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气象、土木工程等多个专业,保险公司要重视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定专业性人才培养计划。

  (四)建立巨灾风险激励约束机制。巨灾风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我们只能被动接受,但鼓励居民采取预防或减损是主动性措施,如帮助高风险地区迁移,家庭遇灾时应主动采取减少财产损失和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政府要大力培养居民建立风险预警理念,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推动全社会养成防灾减灾的理性观念。而对于主动采取防损减损措施的地区或居民,政府全力对该地区给予帮助和支持,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参考文献:

  [4]田玲,姚鹏,王含冰.政府行为、风险感知与巨灾保险需求的关联性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09).

  [5]何霖.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探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8.28(02).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作者:袁瑶

文章标题: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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