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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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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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周期:月刊
期刊级别:南大核心
国内统一刊号:31-1106/D
国际标准刊号:1005-9512
主办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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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简介】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把政治学和法学融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公开发行的政法类期刊。

  《政治与法律》恪守“研究政法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积极推出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特点是:面向实际,不发空论;注重理论、不就事论事;力求观点新颜,言之成理,为学科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她是政法界的学术论坛,政治理论研究的向导,政法实务工作的助手。创刊25年来,《政治与法律》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办刊特色,受到中外广大读者的欢迎。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1994年,《政治与法律》被评为首届“中国中文法律核心期刊”;还被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评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载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1998年国学术期刊 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CSSCI)。

  【栏目设置】

  本刊设有“热点问题”、“法学专论”、“经济刑法”、“立法研究”、“学术争鸣”、“案例研究”等栏目。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2014年05期目录参考:

  1 主题研讨 ———我国过失犯理论的发展与适用研究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 陈兴良 2-15

  2 客观归责与过失犯论 周光权 16-26

  3 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 车 浩 27-36

  4 民法中辅助占有状态的刑法解读 马寅翔 37-47

  5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机制的形成、发展及启示 陈 萍 48-56

  6 宪法文义解释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刘 国 57-64

  7 论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之行使 宋 刚 65-73

  8 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崔国斌 74-93

  9 合同联立问题研究 陆 青 94-106

  10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解决路径———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63 条第 1 款 吴光荣 107-115

  11 论小产权房征收之衡平补偿 李祎恒 116-127

  12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界定 李大勇 128-136

  13 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联合行使诉权 杨仕兵 137-144

  14 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与代位析产之诉的制度构建 童付章 145-154

  理论界杂志投稿: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大预防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必须要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积极融入到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中去,抓好这几方面工作:首先是以参与社会化大预防为基础;其次是以执法办案为重心;再次是拓宽职务预防犯罪的新视角;第四是在推进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中有作为;第五是对接好媒体。

  关键词:理论界,检察机关,社会化大预防,着力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决定》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普法已成治国方略,反腐败将从方针政策走向法制化,党和人民的意志也将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体现出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好《决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积极参与到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中去,大有作为且任重道远。

  政治与法律最新期刊目录

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

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摘要: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

ESG诉讼的兴起:以信息披露治理为中心

摘要:在ESG信息披露治理中,传统行政监管容易因规则滞后和执法俘获导致治理效能衰减,市场自律机制又因评级失真和软法虚置难以遏制系统性风险。全球ESG诉讼的兴起昭示着信息披露治理范式正经历着从监管中心向司法赋能的结构性转型。司法实践显示:一方面,ESG诉讼通过诉讼模式、诉讼主体、请求类型、举证规则等独特的程序构造重塑ESG信息披露的治理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司法权凭借ESG诉讼得以介入重构信息披露治理的功能...

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摘要: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

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

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新命题的实践性解读——立足“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场域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一系列关涉司法的、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的概念、论断、范畴和命题,其中一些命题同时涉及政治和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从政治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加以论证、阐释与解读。立足于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知识形态分野,按照“主体(司法机关)-行权(司法权力)-对象(案件)”的逻辑,选择“政法系统是国家的免疫系统”“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

ESG背景下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

摘要: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范的作用;而与强制披露相比,企业自愿披露作为规制工具亦有独特长处且两者存在协同互动关系。应当坚持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和强制披露相结合”,并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架构

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及其占有判断

摘要:遗忘物和遗失物作为法律领域内的概念,理当承认其术语的差异化。对于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不能仅凭概念进行,需要将其置于具体的占有存在状态并结合其自身特征、遗置场所等,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应在侵占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将日常生活用语中的“遗忘”之物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可能成为侵占罪对象之物,并包含特定情形下物主所“遗失”之物。对于财物脱离物...

生成式与中国式的互塑:人工智能赋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探析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兼具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技术属性是所有科学技术的一般属性,本质上是一种人造物。社会属性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有属性,其本质是在人类之外建构出新型的知识生产者。DeepSeek作为我国现象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意味着通过生成式内生中国式成为可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两个层面赋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于技术的赋能和基于知识生产者的赋能。技术赋能是人工智能赋能法治的基本模式,主要应用于人民...

中国式结果加重犯适用的限制路径

摘要:结果加重犯因为法定刑过重而成为各国刑法中结果责任的残余,又是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应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罪名范围与适用。不能认为仅有危险故意即使对死伤结果持过失的也能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的现实化。加重结果的被害人必须限定为基本犯的被害人。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结果以外的性质不同的更重的结果。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

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

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既是重要的立法制度,也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载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提质增效,应当首先厘清其制度定位。当前,应当在价值取向、组织定位、程序平衡、功能拓展等四个方面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在价值取向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应侧重于科学立法;在组织定位方面,应当注重维护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审慎对待联络员、信息员的“准代议功能”;在程序平衡方面,应当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的背景下...

《政治与法律》征稿启事

摘要:<正>《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将政治学和法学熔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设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特稿”“主题研讨”“专论”“经济刑法”“争鸣园地”“实务研究”“域外视野”“史论”等栏目,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现诚邀海内外的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来稿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职工保密协议的效力

摘要:大多数商业秘密诉讼发生在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之间,用人单位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合同来明确职工的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是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离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且存在主观过错的重要证据。它也能为用人单位提供超越商业秘密的利益,如扩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范围、限制职工的择业自由。它具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效果,又避免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价。保密协议沟通了合同法与商业秘密法,但合同法与商业秘密法各自具有独立性,...

跨域诉讼协同改革的制度建构与体系完善

摘要:跨域诉讼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举措,有利于消解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地方化问题,加快司法权的统一化进程。当前,跨域诉讼改革已实现从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到四级法院跨域立案全覆盖,为跨域诉讼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但跨域诉讼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体系不协调、程序不畅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寻找突破口,以回应司法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深化跨域诉讼改革,在方法论上,应以司法协同理...

迈向立体协同: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供给

摘要:当前,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调取存在“滞后”困境,网络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科技化水平越来越高,相关证据大多涉及网络平台运营数据和个人隐私信息等,需要网络平台提前固定证据,并配合证据调取。因此,应当明确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证据协同供给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在网络平台的协助与配合下逐步走出证据调取的“滞后”困境,强调平台同步留存、固定相关证据的义务。网络暴力犯罪...

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

摘要: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令期限等方面获得有益的理论启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处在“不容易获取”状态,通常意味着非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或者需要耗费实质性替代成本才能获得...

论民商法的溯及力——以《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参照

摘要: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空白溯及规则,但这些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例外溯及的情形下,必须妥善处理好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展开

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明定了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其体系内如何展开尚待阐明。《公司法》《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四处“决议”具有不同面向,担保决议与担保公告的一并审查论、择一审查论与有限替代论皆混淆了决议的多重语境。作为决议结果表现形式的担保公告,才是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定唯一对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虽具有法定公示性,但其弱公信力尚需相对人的...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困境及疏解路径

摘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理论解读莫衷一是,办案机关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惩办力有不逮,严重影响了对商业间谍罪的打击成效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质效。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廓清商业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厘定其保护法益,破除...

信息流通背景下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过罪化”的实务现状与理论重塑

摘要:个人信息爬取行为作为新兴的自动化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在实务中存在“过罪化”倾向: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爬取、仅违反企业规定的爬取行为均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公开信息的爬取行为也丧失出罪空间。其根源在于忽视信息流通中的主体意愿、社会价值及刑法保障流通的功能。需结合信息流通的时代背景,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进行分类评价,适度限制入罪范围。对已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因主体的知情同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对公开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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