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实施的对策探究

所属栏目:2010年09月 发布日期:2010-10-28 15:03 热度:

  摘要:项目合同实施计划应包括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分包策划,以及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等内容。因此,关于如何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十分重要和必要。本文理论联系实际就如何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实施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实施;对策
  建筑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只有采取有关措施,才使使建筑活动能协调有序地运行。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应遵循的程序及前提条件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应遵循的程序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编制→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综合评价→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
  第一,一个拟建项目是否具有立项批文、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关键。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直到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都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则是违法建筑。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第二,确定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保证合法进行。对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则应进行合法的招标投标。如果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则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随之无效。
  二、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的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1)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2)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商,使他们对合同事件表(任务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备安装图纸、详细的施工说明等有十分详细的了解。并对工程实施的技术的和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和实施中的注意点、工期要求、消耗标准、相关事件之间的搭接关系、各工程小组(分包商)责任界限的划分、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等。
  3)在合同实施前与其他相关的各方面(如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合同作解释。
  5)合同责任的完成必须通过其他经济手段来保证。
  (二).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总承包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具体来说,应订立以下工作程序。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以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职能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之间,都应有定期的协商会议。通过会议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①检查合同实施进度和各种计划落实情况;
  ②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对后期工作做安排;
  ③讨论和解决目前已经发生的和以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④讨论合同变更问题,作出合同变更决议,落实变更措施,决定合同变更的工期和费用补偿数量等。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可不定期地召开特别会议讨论解决的方法,保证合同实施一直得到很好的协调和控制。
  2)建立特殊工作程序。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应订立特殊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
  (三).建立文档系统
  项目上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这些工作非常烦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工程的原始资料都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由业主、分包商及项目的管理人员提供的。建立文档系统的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种数据、资料的标准化,如各种文件、报表、单据等应有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的数据结构要求;
  2)将原始资料收集整理的责任落实到人,由他对资料负责,资料的收集工作必须落实到工程现场,必须对工程小组负责人和分包商提出具体要求;
  3)各种资料的提供时间;
  4)准确性要求;
  5)建立工程资料的文档系统等。
  (四).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1)定期的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如日报、周报、旬报、月报等,应规定报告内容、格式、报告方式、时间以及负责人;
  2)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文件(如特殊的气候条件、工程环境的变化等)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署;
  3)工程中所有涉及双方的工程活动,如材料、设备、各种工程的检查验收、场地、图纸的交接,各种文件(如会议纪要,索赔和反索赔报告,账单)的交接,都应有相应的手续,应有签收证据。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这样双方的各种工程活动才有根科有据。
  三.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
  1)充分利用合同补正理论。若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已完工程建设质量事实良好,且施工单位申请相应资质,则发包方可以促使承包单位尽快办理相应的资质,从而使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2)发现合同无效后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且工程已施工到一定部位时,发现此合同有瑕疵而无效时,承、发包双方则应当收集有关无效合同完全是对方过错的证据和自身无过错的证据。
  3)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对承包人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中事先填写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该证明书上表明,以免造成“默认”通过验收的不利后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将会免除承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修复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一般除地基与主体工程外,其他施工质量问题都将由发包方自己承担。
  4)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保护正当的权利要求。我国法律上处理纷争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事实”不会在法庭上重现,法官看到的是证据化的事实,所以准确地说应该是“以证据为依据”。实践中,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如果能够证明发包方同意其施工,而发包方拒绝签证(此时承包方拿不出签证证明工程量发生),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其他证据”不会自动产生,承包方要注意有意识地积累,包括保留招标文件、施工前后的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发包方或工程监理下达的指令、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纪要、往来信件、工程实景的录像、照片等。尤其是涉及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时,录像、照片是非常有效的证据;录像、照片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和日期。
  四、结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有认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毛鹤琴.土木工程施工[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李慧民.建筑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
  [3]李会民.建筑工程经济与管理[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文章标题: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实施的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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