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解释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30 10:52 热度:

  
  摘要: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作出的正确解释,对于化解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的立意和执行要点,以及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归纳了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三个特性和解释工作的三个原则。提出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解释工作中发挥优势,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基本原则;工程造价管理
  在工程建设工程价格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矛盾双方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不同理解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作出的正确解释,让双方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有正确和统一的理解。对于化解矛盾双方的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尝试从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理解的要点和定额解释工作的基本原则做一些探讨。
  产品的价值(价格)是由生产这个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的。定额就是规定在产品生产中人力、物力或资金消耗的标准额度,定额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产品生产和生产消费之间的数量关系。工程建设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一个工程项目的建成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通过测算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编制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作为指导性文件颁发实施。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是建设工程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的数量标准,是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反映。为了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更好的把工程建设资源的消耗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利用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这一管理工具对各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经济效果及施工管理水平进行统一的比较和考核。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是一个复杂的、科学的技术经济综合体,具有法令性、综合性和灵活性这三种特性。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专业工种分类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等。本文的论述主要以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为例。
  随着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建设业也在发展,房地产开发带来了住宅建设的多样化,近年来住宅设计中出现了一些新名词,这些新名词的概念不尽一致,各有不同的理解。有时还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适用。如入户花园阳台,有的图纸直接把某个开间称为入户花园阳台,这么一来,该开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就成了承发包双方互不相让的争执点。根据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发包方据此只计算一半面积。由于承包方的劳务往往是按建筑面积计量的,一个开间仅仅是因为有一幅外墙不到顶就少算一半的工作量,承包方当然不干,但又找不出适用的条款计算。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多次要求解释和仲裁。对此,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考虑到情势的变化和规范工程计量的需要,经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了桂造价〔2008〕8号文。规定入户阳台(花园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底板结构外边线1.50m以内部位,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为底板结构外边线超过1.50m部位,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这样一来,既反映了客观情势又规范了计量标准,较为妥善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经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严肃的法令性质,不经过合法的程序不得修改。作为执行者更不能强调各自的特点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随意的修改和换算,这体现了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法令性。
  为了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便于执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对于一些在设计和施工中变化多,影响工程造价大的重要因素作了变通的规定。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工程的砂浆强度等级等等,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换算或者调整,这就使得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在统一的原则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
  比如,钻(冲)孔灌注桩在成桩过程混凝土填充量过大,充盈系数往往大于定额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超灌量应该怎么适用定额,也是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说法。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任务就是按图施工,成孔并成桩是承包方分内的事,只要桩身长度不超过设计图纸的约定,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措施防止和处理超灌是承包方的事。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该有预见和处理这种情况的能力。超灌多少均由承包方按定额包干,不能因为超灌量大而向发包方索赔。而承包方认为,地下情况复杂,超灌责任不在承包方,理应索赔。
  其实,出现这类纠纷很可能是没有把出现超灌的原因搞清楚。在正常的地质条件下,充盈系数可以据实换算。如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各种灌注桩的材料用量中,均已包括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按实际充盈系数换算。如果是在非正常的地质条件下,即地下出现了设计文件未作揭露的溶洞、溶沟、溶槽。定额设置了钻(冲)孔灌注混凝土桩子目和钻(冲)孔钻机成孔(走桩)子目,所以在遇到溶洞、溶沟、溶槽时计价应分两部分,第一先计算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整桩”费用;第二按“整桩”定额减去钻成孔定额作“灌注桩浇捣混凝土”的补充定额,计算超灌费用。
  至于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是否遇到设计文件未作揭露的情况,如溶洞、溶沟、溶槽等,应当由参建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现场按程序认定。定额的编制者和解释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作出具体定义。
  这体现了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在适用当中也有具有相应的灵活性。
  必须明确一点,不是所有发生在工程上的费用都可以计算的。比如,施工承包方在施工钢筋混凝土墙的模板工程中经常采用穿墙螺杆来固定模板。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当墙体为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防水墙时,每10m2模板接触面积增加:人工2.21工日;对拉螺杆62.06公斤;电焊机1.11台班;电焊条8.85公斤。此项费用强调了只有作为防水墙时才能计算。不作为防水墙时不能计算。因为定额已考虑不作防水墙时利用了内模板支撑和夹具等消耗量措施费用。就算是作为防水墙该项费用在原投标报价时漏报了,结算时也不能补计,因为该项目为措施费。措施费只有在合同约定或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才能调整。所以,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适用和计价时需要理解定额中子目所包含的设置内容,才能准确的适用。否则,即使实际发生在工程上,也不能计算。因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了生产一定量单位建筑产品所必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数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的综合,是科学的。对于现阶段的每个建设项目的一般设计和施工都是基本符合的。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除了具有法令性、灵活性之外还具有综合性。是科学的技术经济综合体。
  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工作主要有尊重合同、区分责任、协商解决三种基本原则。所谓尊重合同原则,就是对定额解释工作必须在不违背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前提下进行。比如某工程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按1998年的定额版本计价,结算时承包方要求按2005年的定额版本计价。两套定额的计价模式不同,承包方想按对自己有利的定额版本来计价。这个要求违反了合同约定,不能支持。又如江苏省某施工企业到广西承包某工程,与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工程的计价执行江苏省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这样,对该工程计价的纠纷就应该按江苏省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解释,而不能因为工程所在地是广西又要求按广西的定额来执行和解释。对于合同早有约定的可以调整或者不可以调整的情况,更不能因某一方的变卦而违反此原则。在定额解释的实际工作中,指明这点往往可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区分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造成这笔额外费用支出的原因是什么,谁的责任。比如场地抽水费用,必须弄清楚是不可抗力的外来水源或者是承包方未按规定做到场地的排水系统健全而排水不畅所致。责任明确了,该不该索赔和给不给赔偿的争执也就基本明了了。
  还有一个就是协商解决原则,在解释说明了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立意及子目包含的设置内容之后。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做好对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解释工作,有利于对工程计价的管理,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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