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9 16:22 热度:

  [摘要]针对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设工程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并介绍了厦门市在招投标管理上的探索与创新。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难点;完善;创新
  1前言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针对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设工程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建议。
  2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设市场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法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3《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招投标法实施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难点问题既需认真对待,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1关于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的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当开标后投标人未达到3家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3~4家时,招标人往往是处于很被动的地位。若开标时投标公司未满3家,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在竞争对手稀少、潜在投标人相互知己知彼,明显感到参与竞标将处于劣势时,潜在投标人很有可能不会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即使重复招标,也不一定有理想的结果出现。出现这样特殊情况的招标,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后,应允许招标人当场宣布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而各投标人的报价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有竞争力的价格,可以达到业主招标的目的,同时又节省了因重复招标造成的社会成本的浪费。
  3.2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判断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低于自身成本的呢?
  如果投标人有成熟的商业渠道,有高效的生产组织,有技术娴熟的一批优秀职工,有好的降低成本的手段,这一切都会促使成本的降低。那么,有实力的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低于甚至远低于其他投标者。这时,怎能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不正常的报价呢?因此,在评标时,特别是机电产品等货物招标的评标,不应该轻易地将某个投标人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3关于招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如评标过程中产生纠纷,投标人可向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投诉。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招标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是为了维护招标和投标者权益的一种手段。行政监督机构应有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手段并付诸实施。在招标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行政监督机构对招标项目应有一个回访期。在回访期内继续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抽查管理,也就是标后监管,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标活动。
  而目前《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确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例如,监督力度应该如何;当事人应向监督机构的哪一个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处理;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课以罚款;罚款由谁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如没有实质性的答案,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原则性描述,监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4《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招投标法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第一,对招标人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如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填写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取地区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资格预审法律化、规范化。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作数量限制,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三,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作出明确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第五,建立工程保证制度。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都以交工为目标,甲方要求按期完成合格工程,乙方要求资金到位。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应强调第三方保证资金支付和工程交工的第三方保证制度。
  第六,对招投标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在实施条例中,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七,通过政府立法,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利于奉公守法企业的发展。
  5厦门市在招投标管理上的探索与创新
  厦门市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新办法,致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既为建筑企业平等竞争搭建一个平台,也为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提供载体。
  5.1在制度上创新
  于2004年初首创“背靠背”式投标法,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了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有效地打击了串标、围标等不法行为,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形市场秩序,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建设部门的肯定。
  5.2创新思路,推行新评标办法
  厦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贯彻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同时考虑工程造价组成的多种因素和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将最低成本价至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报价均视为同等合理低价,在同等合理低价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均为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不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若在此幅度范围内不能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依次取排序接近此幅度范围上限值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新评标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引发争议少。该办法将“不合理报价评审”不作为定标依据,而改为低价风险金的内容,从而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经评审后的报价接近平均成本价的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体现公平、公正。
  有利投标人理性投标:由于不平衡报价不再是竞标关键,改按计入风险金考虑,从而引导投标人按规范编制标书,可减少今后在结算中的扯皮现象。
  造价降幅(中标价与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下浮率)适中:据统计,2009年1至11月,厦门市采用新评标办法共计办理中标89项,造价降低率8.49%,与之前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基本相当。
  5.3层层把关,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近年来,厦门市通过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委员会”,推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集体研究决定的新机制,实行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建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制。
  针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领域的角色,近年来招标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力度,结合年度考核,取消和暂停了部分原评标专家的资格;经过严格考核筛选,新聘请了一批评标专家;组建了一支特邀评标专家队伍。逐步建立评标专家库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了较严密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数据库,实行专家库管理与使用分开,加强了评标专家库的保密措施,实行“主审—复审—集体审议”的三级评审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在对招投标中介机构的监管方面,结合开展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处理了部分存在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其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4加强审查,排除业主不合理要求
  针对少数招标人通过提高资质等级要求、设定工程经验业绩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厦门市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工程经验业绩、信用等级的设定提出明确的标准,招标人不得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在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项目不得再增设相应的专业资质要求。印发了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工程规模较大的标准。符合标准的项目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投标人设定工程经验业绩等方面的附加合格条件,但不得设定项目经理的工程经验业绩和施工机械设备要求,有效遏制了通过设定过高条件的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发生。
  前移工作重点,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标书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促进了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消除了投诉隐患。
  6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市场运作来达到最佳投入产出的经济工作,也是体现出政府监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更是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预防腐败、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工作。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设工程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予东.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善初,周世平,张热林.加速我国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对策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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