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招投标在公路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08:05 热度: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路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它引进了竞争,业主能为工程建设选择素质高、业绩优、有经验、重信誉,具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取得各项管理效益创造前提条件,本文笔者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以下探讨。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过程,措施
  1.存在问题
  1.1法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经有多年,而且推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但是毕竟起步较晚,体制不顺,法制不健全,带来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招标主体的定义存在一定问题。在我国,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出发,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作为招标的主体,己被各种招标投标法规所确定。但是,同国外的相关条例相比,这种区分方式稍有粗糙,也为一些回避招标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2)对招投标限额不明确。目前,我国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没有法规规定,而对工程施工招标限额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3)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条例。例如《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四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却始终没有出台。
  (4)对违法违规程度定义不明,对相关的惩处条例定义不明,法律存在弹性空间,不利于实施。
  1.2招投标人存在问题
  (1)招标方
  招标方片面追求低价中标,招标的目的不是择优而是压价,导致恶性的低价竞争。招标单位给定一个合理的参考报价是十分必要的,但应建立在一定的工作范围和工程数量基础上,并以一定的计费标准作为基础,才能避免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或哄抬价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存在的问题是对招标单位给出的参考价格及其规定的波动范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而且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
  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
  (2)投标方
  一些社会个体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出钱购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的盗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有的一个资质证书有重复使用多次的现象。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投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而从目前监理市场的状况来看,监理队伍数量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是当前监理工作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尽快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是当务之急。
  1.3商务标、技术标比例问题
  技术标比例过高,标拉不开距离。目前评标工作都是采取综合评标法,即商务标占一定分数(一般为80%),技术标占一定分数(一般为20%),由于现在采取的多数都是公开标底,在专家打的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与施工单位报价的平均价作为复合标底评经济标的标价分,这就造成人为因素决定是否中标的现象,也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幸而现在有些省份采用合理低价法,商务分占决定优势,情况又稍好一些。
  1.4招投标过程控制
  (1)行政干预过多。
  公路工程多为国家投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但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存在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的发生。例如在一些地区,领导部门出于政绩的考虑,将本该正常招标的项目以引进外资的名义进行处理,规避招标,并通过“管”、“卡”等手段对招标部门进行干预,使得招投标流于形式。很多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监管机制往往被架空。
  (2)评标方法也存在局限性,评标过程违规。在一些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中,评标委员或者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与投标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专家暗箱操作,主观打压部分投标单位的情况经常出现。
  2.解决措施
  2.1完善法律法规
  细化相关法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提高其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现行的《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有关违规程度、惩罚措施的条例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有必要通过附加文件的方式来对这类规定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对于政府采购的情况,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配套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搞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2.2做好监理招标
  目前,招投标制度在设计、施工和监理各环节都实行,但招标工作并不如意。在现行的三级监理中,一级监理、二级监理通常是由建设单位和总监委派的,只有第三级监理是公开向社会招聘的、独立的监理单位。但由于施工合同中未授予驻地监理组任何权力,其权力必须由总监授予,而总监是由业主自行组建的,是业主的一部分或是业主的延伸。因此,需要认真做好监理招标工作,发挥监理工程师的独立作用,进一步明确业主与总监及总监代表的合同关系、功能和职责范围,使监理成为建筑市场中的一元主体,并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实行完全的第三方监理制度。
  2.3对招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1)招标方认真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供求规律及一种平均先进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以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底(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价格应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甚至施工图预算所确定的各项费用之内。推行工程量清单化,即由招标人委托专业人士统一算出工程量.并在招标文件中统一提出,投标人只给出单价,不计算工程量,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投标人的工作量。
  (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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