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可调单价合同中材料报价分歧的研究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17 07:13 热度:

  摘要: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工程计价进入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全新时代。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后,投标人要根据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大多数的企业会采用可调单价合同的方式签订合同,在价款结算的时候,由承包商提供材料价格,发包方确认材料报价。但是承包商所报材料价格往往会偏高,发包方大多是不认可的,双方势必会产出分歧。本文就这一分歧提出解决的方法与建议。
  关键词:可调单价合同;材料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研究背景分析
  (一)计价方法的改变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工程计价进入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全新时代。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后,投标人要根据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其中最主要的费用是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就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合同内容的变化
  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合同形式主要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两种。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合同的特点是总价包干、按总价办理工程结算,它只适用于施工图纸明确、工程规模较小且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项目的单价明确,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要通过计量来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可调单价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不一定正确预测到一年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说明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及调价的计算方法。
  例如:2004年全国钢筋价格都有大幅度增长,这时业主在进行合同编制时就可以考虑这种因素,制定类似于“在保证钢筋质量等级的前提下,钢筋每单位价格在投标报价基础上发生5%之间的价格调整,相关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如果发生5%幅度以外的市场价格波动,则需要合同双方共同确定钢筋材料的单价,并重新计算相关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二、可调单价合同中材料报价产生分歧的原因
  (一)双方利益的分歧
  作为企业,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由于承发包两者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材料报价差异很大。承包商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提供材料价格的时候,希望能够报到最高价格,以得到较高的利润。这样势必影响到发包方的利益,在发包方确认材料报价的时候,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包方大多是不认可的,这样双方就会产出分歧。
  (二)价格来源的渠道的不同
  从目前看,简单询价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参考地方定额中所编选的材料预算价格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按期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二是通过有关网站和自我市场询价,取得信息价格。
  承发包双方采用的渠道不同,获得的材料价格也就不同,双方对自身得到的材料价格都是持肯定的态度,这样分歧就产生了。
  (三)合同签订不够具体
  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许多涉及补价的项目由于合同不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时无法补价。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性约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特别是在可调单价合同中材料报价的问题上,说明不够具体,导致在结算的时候产生较大分歧。
  (四)材料预算价格准确性低
  材料预算价格,是由材料的供应价格、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四部分所组成,系指材料由来源地或交货地到达仓库或施工地点堆放材料的地方后的综合平均价格。大部分企业只是通过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按期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市场询价获得的材料价格,没有对材料的预算价格进行系统分析,导致材料预算价格和结算的材料价格偏差很大。
  (五)管理部门对材料指导价格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中,建材市场波动变化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管理部门材料指导价格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价格水平,并且材料指导价格更新的周期略长,存在一定的材料价格超前和滞后的问题,因为材料指导价格主要表现的社会平均水平,往往会出现材料指导价格略高于市场价格的现状。如果结算时采用材料指导价格,承发包方很容易产生分歧。
  三、解决可调单价合同中材料报价产生分歧的方法
  (一)加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发布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发布,要从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报价,从有利于市场竞争、工程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方的材料结算关系出发,分别按月发布招投标工程的材料报价,按一年四季发布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更好地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解决材料价格时间差的问题,进一步调节建设工程市场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样能较好地解决调查市场材料价格的超前和滞后问题,使材料报价的确定更为合理。
  同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还应明确,材料指导价格实行与工程施工合同工期挂钩的办法,在合同工期内竣工的工程,根据该项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格进行结算;因工程承包方责任拖延工期至下一个报告期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期与报告期中较低的材料指导价格调整材料差价;非工程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延长工期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阶段各报告期相应的材料指导价格进行价差调整,解决可调单价合同中材料报价产生的分歧。
  (二)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组成因素
  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前提下,依据国家省市制订的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编制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材料从其来源地直到施工工地仓库出库时的全部费用之和,它包括材料原价、综合费(供销部门手续费)、运输费、材料场外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包装费,将测算的重点放在材料原价和材料运输费。并需要对组成材料价格的各个组成部分层层把关,个个落实,准确反映出市场价格构成的各种因素。在确定该种材料价格时就应通过市场调查、经过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其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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