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论文投稿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影响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5-03-14 16:50 热度:

   [摘要]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导致金融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因素。本文主要介绍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涵,具体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影响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将信息不对称消除,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期刊论文投稿,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数量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常常会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一己私欲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机构的道德素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相关简介

  在经济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属于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经济学者一直致力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其中在这方面研究中极具代表性的人物主要包括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迈克尔・斯宾塞、乔治・阿克洛夫三位。所谓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是指无法观测、监督市场上一方的成本情况时,市场交易双方对各自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一旦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后果。道德风险形成主要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有关,会影响到市场双方交易后的行为。而逆向选择这种情况形成主要是由于交易对象的素质、产品质量等方面信息存在不对称的地方,主要会影响交易前人们的行为。对于金融消费而言,往往是因为金融机构职业道德缺失,在金融消费者消费后做出一些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般是由于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侵害。

  2 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相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更具优势。一般市场交易,都是金融消费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金融消费者是委托方,而金融机构是代理方,两者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这样的话,金融机构就可以全面、具体的掌握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但是消费者却很难掌握金融机构的信息,一旦金融机构的一己私欲战胜了职业道德,金融机构会很容易产生侵犯金融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动机。笔者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2.1 社会分工的差异决定了信息不对称

  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专门从事金融类职业,之前也不是主修金融专业课程,对于金融行业并不是非常了解。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很多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金融机构委托管理自己的资产,在交易达成之前,金融消费者必须向金融结构提交自己的基本信息,但是金融结构在初始处理金融资产的方式,只有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并不能主动获取相关信息,因此也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如果金融消费者并不熟悉金融行业的基本情况,可能会存在一些隐蔽性甚至较为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比如,有的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接受某些金融消费过程中,也会搭售银行卡;比如,金融消费者在办理个性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有的银行会要求消费者在专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些行为都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2.2 由于金融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导致信息不对称

  金融行业的技术性、实践性、专业性较强,如果金融消费者想要了解、掌握金融机构的大体运作模式以及基本业务流程,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努力学习和金融相关的理论知识,了解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一般金融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少,而且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金融知识,因此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行业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入,了解的内容和范围相当有限。很多金融机构也就是利用这一特点大做文章,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常常会有很多专业术语,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只有听保险销售人员的讲解、介绍,而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一般会非常详细的讲解该项保险的优点,甚至会将优点故意放大,但是在介绍理赔条款、核保条款时会一带而过,导致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的内容不太熟悉,在理赔时会遇到很多问题。

  2.3 金融消费者搜寻成本太高会出现信息不对称

  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技术不足,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差,对于市场的情况也缺乏判断力和洞察力。金融消费者要是想和金融机构一样获得相同的信息,就需要投入较高的搜寻成本,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中得到的效用或者金融产品产生的效益低于这些成本。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想法,大多数金融消费者都不愿意花费昂贵的成本获取信息,宁愿承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2.4 金融机构刻意隐匿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

  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刻意向金融消费者隐瞒信息,或者是故意透露虚假的信息使金融消费者受到误导。因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了解较少,也不愿花费昂贵的成本搜寻信息,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只能完全相信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作出的消费决策依靠的信息都是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只会向消费者透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决策并不是反映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比如,很多商业银行在2004年退出了一款新的金融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销售中大力宣传这款产品具有较高收益的优点,并没有提及这款产品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收益越高,也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商业银行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可能会使金融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虽然,金融机构想要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很正常,但是应该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如果是以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础,是不被允许的,最终金融机构会被市场淘汰。比如花旗集团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花旗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花旗集团都是坚持只要能够达成预期的销售目标,就算采用不合规的销售手段也可以。在这种经营管理理念下,日本金融厅在2004年9月17日强制性下令关闭了花旗集团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这个例子充分说明,如果金融机构一味的强调利益最大化,以不惜牺牲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话,最后只会逐渐失去客户群,慢慢走向灭亡。消费者是带给金融机构效益的主要来源,一旦丧失了客户资源,金融机构也无法继续生存、发展,因此只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金融消费者,才可以获得长远发展。

  其次,如果常常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慢慢会丧失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甚至可能会产生排斥心理,也会质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怀疑我国的金融制度,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众积极参与到金融市场交易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就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旦金融消费者质疑我国金融管理制度,势必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甚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就要求尽快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3 维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3.1 惩戒、说教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建立科学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约束惩罚机制,尽可能将道德风险消除。或者是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机构的职业道德素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3.1.1 应构建金融业自律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协会的成立时间较长,但是在监管、管理机制、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一个自律组织,并且制定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守则。其次,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一个金融服务监管组织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问题。比如,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管理办法,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主要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服务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同时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也成立了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投诉事件。为了提高投诉事件处理的效率,英国金融服务建管署(FSA)要求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应加强金融巡视员的培训工作,并且要求其承担向公众普及基本金融知识的任务。

  3.1.2 加强金融立法,提高金融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加入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但是规定的范围并不广泛,执行力度也不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过修改后,第一条中只是简单地提及应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业银行利益保护并重,丝毫没有强调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业银行和消费者发生利益冲突时,也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调整方法,也没有说明处理的机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也没有具体说明应该如何确保整个程序处理的公正、公平。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更加完善、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立法,树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使广大公众仍然对我国金融制度保持信心。

  3.2 经济方法

  所谓经济方法主要是利用各种激励机制,使金融机构改变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激励机制一般可分为隐性激励机制、显性激励机制两种。

  (1)隐性激励机制。隐性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企业文化中国,金融机构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才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服务质量,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双赢。

  (2)显性激励机制。主要是指评级机制。若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较低,而且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较差,金融消费自然不会信任,也不会购买其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定期公布各家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其信用水平的评级情况,从而刺激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以及服务质量,这样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其中道德风险信息问题最为突出,我们应积极采取惩戒、说教、激励等多种方法,尽可能将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彻底消除或减少,提高金融机构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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