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 发布日期:2021-01-20 09:39 热度:

   我国水电的发展与水电工程的经济性息息相关,水电工程的经济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的管理效率、设计方案及资源价格等,另外国家的相关财税制度也会对水电工程的经济性造成影响。最近几年,我国的水电项目逐渐向西部转移,西部地区自然条件恶劣,项目建设的难度随之加大,加上国家对建设征地过程中的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等要求越来越高,项目建设更是难上加难。另外,伴随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渐发展,行业受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也逐步提升,导致水电工程建设的成本也有了大幅提升。总的来说,水电建设项目的投资越来越大,水电行业要取得良好的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方面的需求都比较平稳,电力需求也逐渐放缓,电力市场出现明显的供大于求格局,加之电力外送较为困难,导致了西部地区出现明显的水电弃水现象,水电企业的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随着国家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我国水电企业的税负得到大大降低,很大程度上减小了水电企业的压力。但水电行业增值税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税收在对水电行业的调控和导向中作用不明显,水电行业发展还不够完善[1]。文章从水电行业增值税政策入手,分析水电行业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对现存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期能帮助促进我国水电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水电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一、完善我国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必要性

  (一)顺应水电产业政策导向的需要我国是人口大国和资源消耗大国,水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相关政策对于电量和电价都给予了极好的政策保障,对水电企业进行增值税减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完善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是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家政策的趋势所在。

  (二)符合公平税负原则的需要完善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也是我国公平税负原则的体现。税收是一种分配工具,能有效调节国家的收入分配,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必须在税收制度上充分贯彻量能负担原则,实现公平税负。公平税负能帮助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也能促使公平税负的进一步完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三)切实提高水电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水电投资是一项投资较大且收益较慢的投资,水电企业要经过长期发展才能取得经济回报,发展过程中的经营负担较大。水电企业的巨额投资包含了水资源费、库区移民安置费、水利工程发电水费等等,另外还有其他如旅游、防洪的责任,这些都会对水电企业的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水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进一步减轻其增值税税负压力[2]。

  二、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水电企业几乎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我国在对水电企业实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中,对水电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但事实上,我国水电企业的增值税中并不涉及进项税额,水电企业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导致水电企业在增值税减负政策中并没有体验到相关政策福利,其仍然面临着过高的税负。资料显示,我国水电企业的税负率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很多,几乎已经达到全国平均增值税负率的8,9倍。不论是水电站建设还是库区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回报周期又过长,这就导致企业的经营压力极大,承担的债务负担极高,加之过高的税负,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二)针对水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不大事实上,从21世纪初期开始,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减轻水电企业过高的增值税税负,已经对部分地区的水电企业下发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上给予水电企业支持宗旨在帮助水电企业实现更稳定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包含的范围较小,并没有涉及水电企业的多方面,只是在个别及少部分领域给予了政策支持。另外,其优惠力度不够,对于水电企业增值税减负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水电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过高的税负,水电企业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尽管在2013年8月后全国开始推行“营改增”,大多数企业的进项税扣除范围扩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确实得到改善,但对于小型水电企业来说,它们大多执行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于它们来说似乎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伴随上网电价影响,执行6%的征收率使得小型水电企业经济效益不够明显,企业发展仍然面临重大挑战。

  (三)以统一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加重了水电企业的税负水电企业要保证各设备、线路的正常运行,必须每年进行定时的检修,包含各大、小检修及事故性抢修,事故备品占据了支出价值的绝大部分。事故备品的价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都有,这其中包含了机电事故备品和机械事故备品,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备品,其价值都很高,已经远远超出了固定资产的标准范畴。事故备品的使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事故频繁发生时,事故备品就会频繁使用,此时事故备品就是消耗性材料,用多少就少多少。而当水电企业各设备状态良好时,事故备品可能几年之内都用不上,此时长期搁置的事故备品类似于固定资产。故而,事故备品具体是收益性还是资本性支出还要看其使用频率[3]。在实际项目中,水电企业的修建大多位于经济及交通不够发达的地方,进行项目建设时通常会提前准备价值百万的事故备品,以避免项目建设中发生事故,特别是机械性事故。

  三、完善我国水电企业增值税的对策

  (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完善水电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时,可以参照房地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计算计算办法,对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先行扣除之后再计算销售额。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其房屋销售面积是固定的,故而可以按照相关的公式对占用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计算后补偿。水电工程与房地产项目有较大差异,水电工程的发电量仅仅只是预测值,并不能代表实际的发电量,故而在计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时,无法将每度电进行准确的分摊,故而在进行售电额扣除处理时无法进行精准的计算。有关增值税抵扣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还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要彻底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必须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显然,这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一方面不可能对居民存款进行征税,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将存款利率调为负值。故而,要完善水电企业增值税链条,还需要进一步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二)继续延续增值税返还政策根据前文分析可知,要完全打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做出努力,其周期之长,实施难度之大,故而在短期内还是要采用增值税返还政策代替。资料显示,火电所用的原材料如燃煤、燃油等都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其原料成本虽然占到所有成本的60%及以上,但在进行进项税抵扣后,其实际税收负担下降到6%~10%,如果再加上项目建设期的进项税抵扣,其实际税收负担率基本不超过5%。但水电项目所用的原材料是水能,不需要采购,故而也不涉及进项税抵扣,其他原材料仅仅是日常性修理和消耗性支出,涉及的抵扣也非常少。事实上,“营改增”实施后对水电企业的增值税减压还没有增值税返还政策大,如果暂停增值税返还政策,相关的财务指标将进一步恶化。对比其他发电项目,如风电、核电、火电等可知,水电行业的税负水平最高。可见,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之前,继续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行业发展所需、市场发展所需,必须进一步维持和推广。

  (三)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增值税税率水电企业在生产初期需要耗费大量投资,其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也非常高,纵观我国水电行业的发展可知,大部分水电企业的前期投资都依靠银行贷款,显然,其前期的还贷压力较大。水电企业过了还款期以后,其运行基本稳定,不再涉及较大的运行成本。根据水电企业前期运行成本大、后期运行成本低的特点,可以在水电企业的不同运行期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帮助水电企业减负。一般来说,水电企业在建设过程及投入使用的前10年左右,其运行成本都较高,此时可以采取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当水电企业的生产年限逐步增加,其成本逐渐减小时,可考虑适当提高其增值税税率,通过这种弹性及灵活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能有效减轻水电企业压力,帮助企业实现稳定的可持续发展[4]。

  四、结语

  增值税关系到诸多方面,对企业及国家都有重要影响。要彻底完善增值税链条,涉及面较多,难度较高,要通过完善增值税链条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故而要寻找替代政策,增值税返还政策虽然具有一定效果,但其只是临时的,必须进一步结合水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灵活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水电企业渡过难关。具体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结合经济发展及行业发展现状,必须结合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对水电行业增值税政策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调整,以促进水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建河.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J].税务研究,2007(1).

  [2]王付林.试论中小水电企业“营改增”下增值税税负分析[J].纳税,2020(2).

  [3]朱建河.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J].税务研究,2007(1).

  [4]贾延军.完善我国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10).

  作者: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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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水电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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