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管理应用政策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19-01-12 11:21 热度:

   保险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如:医疗、经济、农业等不同方面。这篇文章讲述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上的各项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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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背景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如果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将对保险公司造成财务灾难甚至破产,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常用的农业保险巨灾管理方式,进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面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最优选择,得出对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管理需要建设以再保险为基础、政府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结论,最后对建立以再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再保险市场,保险风险证券化,风险分摊,保险类论文

  1研究对象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角度研究巨灾风险的管理,而后者涵盖的管理主体范围更大,侧重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乔治•E•瑞达认为风险管理是识别组织面临的损失风险,并选择最适宜的方法来化解这些风险的过程。本文研究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可以理解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潜在可能发生的农业巨灾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采取适宜的方法来管理并化解风险的过程。对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一方面意味着承保的范围增大,承保的保险标的增多,保费收入增多,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保险的核心是损失分摊,是将参与保险的少数人的损失在整个全体参与人中进行分摊,正常年度下,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可以弥补损失的发生,但如果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将对农业保险公司造成财务灾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性的天气导致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加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如何管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

  推荐期刊:《保险研究》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我国目前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唯一一本保险理论刊物,是保险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保险研究》为繁荣学术研究、创新保险理论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逐渐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信息交流的窗口、理论研究的园地、实际工作者的助手。

  2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保险管理方法

  国际上主要采用传统的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来管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

  2.1再保险

  再保险也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是承保原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原保险公司、分出公司)为将该保险有关的一部分或全部潜在损失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分入公司)签订的协议。再保险公司还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再分摊给另一家保险人,这一过程称为转保再保险或转分保,第二家再保险公司被称为转分保接受人。通过再保险和转分保,农业巨灾风险就在全球众多保险人之间得到分散。

  2.2保险风险证券化

  20世纪90年代,巨灾风险的发生对世界保险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西方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转移风险而开发了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工具,其本质是将保险业的现金流重新组合拆分,从而变成新的可在资本市场出售和流通的金融证券。保险风险证券化使得风险的最终接受者由原来的再保险人变成范围更为广泛的资本市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品类型主要有巨灾保险期货、风险交换、巨灾股票看跌期权、巨灾债券等等。保险风险证券化相对再保险来说,其操作流程相对复杂,以典型代表巨灾债券为例,巨灾债券是将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与否与巨灾风险的发生与否联系起来,投资者的收益和巨灾风险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程度紧密相连。在发行结构中,典型的是一家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一般是一家离岸再保险公司,SPV发行再保险契约,保险公司通过SPV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与投资者约定好触发条件和债券利率,SPV把巨灾债券发行收入存入信托机构进行投资,如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巨灾风险或没有达到触发条件,SPV则会如期向债券投资者支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如果发生巨灾并满足触发条件,SPV从信托机构收回资金,先行赔偿债券发起人的损失,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甚至本金。

  3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决策分析

  风险管理决策是在若干个备选风险管理方案中选择一个或若干个组合方案,以最低的费用获得最大的收益。国外直接保险公司选择再保险方式转移风险是在有一套完整的风险保障系统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风险保障法律法规还处于碎片状态,各风险管理机构也相对孤立,我国保险公司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面对可能导致公司巨额亏损甚至倒闭的农业巨灾风险最理性的工具选择是避免,即在设计农业保险合同时将农业巨灾导致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或以附加险方式承保,但承保的代价是高保险费率,客观上是另一种拒绝承保方式。保险公司的这种选择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巨灾风险是一种不可保风险。农业巨灾风险和普通农业风险一样具有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更重要的是农业巨灾风险还具有发生频率低、一次灾害发生导致的损失巨大等特点,虽然属于纯粹风险,但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纯粹风险必须满足一些要求,而农业巨灾风险并不能全部满足这些要求。资料来源:根据乔治•E•瑞达.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M].刘春江,王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整理而得。农业巨灾风险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可保风险,单纯依靠商业保险来管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农业巨灾保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合同设计下,损失承担主体不同,但决策结果是一样的。解决农业巨灾保险需求和供给矛盾的关键,在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进一步转移和分散机制的设立。如前所分析,目前这套机制最合适的设计基础是再保险,而设立的过程需要政府在承保前、承保后以及损失发生后的保费厘定、风险防范、损失分摊等环节参与其中,否则会导致市场失灵。

  4基于再保险基础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4.1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主体是保险公司,但风险分散机制的设立完全交给保险公司会导致市场失灵,农业巨灾保险的准公共性和公益性要求政府参与到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中来。政府要改变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模式,将财政资金投放在灾前预防,灾中救助,灾后补偿转变为对农户和保险公司的财政保费补贴,让农户和商业保险公司发挥其在巨灾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农业巨灾保障体系,确定各参与主体责任范围,做好保险和农业大灾准备金的衔接工作,出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配套支出政策,鼓励农户购买农业巨灾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和开发新的产品。

  4.2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和产品

  一方面要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为再保险市场提供价格更合理,服务质量更好的再保险服务,另一方面是要不断向市场提供创新性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加强和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不断学习其先进的再保险技术,开发出适合农业巨灾风险的非比例再保险,尤其是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开发应用。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逐步采用保险风险证券化把风险分散到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去。

  4.3积累农业风险数据,建立巨灾风险模型

  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通过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加强自身风险数据积累,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获得数据、技术和服务。通过与慕尼黑再或瑞士再等国际再保险公司合作,可以利用它们积累的自然灾害损失数据;通过与提供巨灾模型化服务的企业合作,比如RMS、AIR和EQUECAT,利用计算机将自然灾害数据、历史损失和损失价值等输入,分析出巨灾事件发生的可能结果;还要加强与再保险经纪人的合作,再保险经纪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作用非常重要,全球大约有一半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通过他们安排,他们不仅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信息、检验和理赔方面提供高标准的技术服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巨灾模型化服务。

  4.4加快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立法

  我国需要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等一系列包含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保障农业巨灾风险得到有效分散。相关法律要涵盖至少以下内容:建立包含农业巨灾风险的农业风险分散保障体系;农业保险体系中投保主体、承保主体、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资格及职责;风险分散方法和责任分配比例,如采用非比例再保险中的具体哪种风险分散方式、超过多少金额以后下一主体开始承担责任等;政府对于投保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配;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规定;灾前、灾中及灾后各主体的职责;保险配套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等。

文章标题:农业保险管理应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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