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保险的困境与对策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18-12-12 11:45 热度:

   摘要:专利保险作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结合的产物,具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能力,降低与化解企业创新风险的重要功能。但专利保险产品在我国的推广实践表明,受限于企业维权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保险产品设计等方面原因。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认可程度仍较为有限,引发了专利保险的进一步推广与普及的困境。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是推动专利保险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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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专利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上,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所谓专利执行保险是指以作为专利权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到他人专利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诉讼成本支出、损失或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该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须支出的诉讼费用。

  推荐期刊:《保险研究》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我国目前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唯一一本保险理论刊物,是保险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保险研究》为繁荣学术研究、创新保险理论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逐渐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信息交流的窗口、理论研究的园地、实际工作者的助手。

  实践中,我国专利保险是中国人保财险在国家知识产权支持下推出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被侵权时的维权行为、以及非故意原因实施他人专利权(发明专利)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北京、镇江、广州、成都等27个地市先后开展了三批试点推广工作。其中,2012年4月11日,北京中关村、大连、江苏镇江、广州以及成都等地区被确定为第一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2012年11月30日,新增了第二批20个专利保险试点地区以进一步扩大专利保险推广的范围。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在北京的签订“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更是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培育和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等的推进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宣传、推广工作的逐步推进,作为专利保险的一种,专利执行保险近年来在我国开展的试点工作已初具成效。但现有模式仅限于地区性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一种政策支持,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运营模式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运营模式[1]。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虽然几年来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补贴、奖励等方式推广专利保险,以期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对企业专利维权活动的积极辅助作用。但从企业实际购买专利保险的情况来看,仍存在投保意愿不足、对专利保险功能存在质疑等现实问题。这些情况影响了专利保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企业抵御创新风险等功能的实现,严重制约了专利保险在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中推广与普及。据此,为了充分发挥专利保险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功能,使其与企业创新活动更为紧密、有效的结合,有必要对专利保险在我国实际推广过程中所面临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二、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我国专利保险面临的主要困境在于两个方面:1.虽然专利保险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的功能已经在现实案例中得以证明,但是企业对于相关保险产品功能的认可程度仍然不高;2.专利保险的推广工作对政府补贴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媒体报道2014年5月15日,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阿法迪”)成为了无锡市乃至江苏省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后获得专利保险理赔的第一家企业。阿法迪作为一家科技型初创企业,于2012年2月12日提交了“冷藏设备远程测温系统”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1月14日获得授权。此后,阿法迪于2013年购买了保费为2000元的专利执行保险。由于政府提供了50%的保费补贴,因此阿法迪自身仅支付了1000元保费。投保后,阿法迪发现上海市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遂立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中国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也受理了阿法迪的出险报案。经保险公司核算定损,该公司获得了包括专利侵权诉讼调查费、法律费等在内的共计28799元理赔金。这一案例显示,专利保险能够较为全面覆盖、有效降低投保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但即便如此,绝大多数企业仍对专利保险持怀疑态度。专利保险在各地推广与普及的工作仍面临较大阻力,企业积极、自主地根据经营情况,选择适当专利保险产品进行投保的情况仍未成为普遍现象。

  其次,在专利保险推广的试点地区例如江苏昆山、广东佛山等地,均已经制定了明确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旨在对企业实际支付专利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而且补贴的力度较大;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调研和媒体报道,个别地区已经投保的专利均属于获得政府全额补贴的情形,尚未有企业自发投保的案例出现。而缺乏企业自发、主动投保的实际情况表明,企业对于专利保险这一产品的认可程度明显不足,与政府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过度依赖政府补助的推广模式,增加了专利保险在推广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因此,总体来看专利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认可程度低,产品推广的进度不如预期,希望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带动市场需求的目标尚未实现。与此同时,实际案例业已表明专利保险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综上分析,由于全国范围内专利保险市场尚未成熟,故而我国专利保险的推广模式可以总结为“政策推动”型。这一模式的核心特征即为在专利保险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协同工作机制,从而形成管理有序、企业需要、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但以政策作为专利保险推广的主要手段,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市场不成熟而造成的保险产品认可度低、影响力有限以及推广普及进度缓慢等问题。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险产品推广对政府的政策补贴依赖性较大,业务活动较为被动等实际情况。尤其是在企业维权意识普遍不够,对创新活动法律风险认识有限的背景下。企业通常只有在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所带来的高额诉讼成本时,才能意识到专利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同时,有限的维权能力与专利质量,更是放大了专利诉讼活动对专利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使得专利保险必须通过较低的保费与较高的保额以实现吸引市场主体关注的目标。显然,此举必然会加大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使其更为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以维持专利保险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困境的成因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专利保险的实际推广工作仍旧面临困难。企业对于专利保险产品的认识以及认可程度仍极为有限。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大量企业未曾听说过该保险产品,或并未对该保险产品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准确认识。本文认为专利保险面临困境的成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保险自身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保险产品对于企业缺乏吸引力的问题;二是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保险产品的市场实际需求存较为有限的问题。以上两方面原因,可以从以下4个层面进行更为深入的解读与分析:

  1.专利保险本身功能的局限性

  现有专利保险(例如:专利执行保险),主要功能在于通过理赔专利权人维权支出的方式,实现降低维权成本的目的。但根据理论研究与实际调研的情况表明,相较于维权过程中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等资金方面支出,因冗长司法程序所致的时间成本更受到企业的关注。因司法保护程序复杂、专业性强等因素,导致企业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是造成专利保险缺乏市场实际需求的原因之一。

  2.专利保险定位的局限性

  现有公开资料显示,专利保险主要的对象是发明专利,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投保专利的情况仅在个别资料中有所显示,而以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投保的情况尚未出现。但目前我国企业拥有专利的类型分布,却与专利保险投保专利的类型分布形成显著明显对比。这一情况表明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大量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并非是专利保险的潜在“目标客户”。故而,受限于发明专利的总体数量,专利保险的市场规模较为有限。

  3.企业专利质量的局限性

  专利保险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在于投保的专利首先能够经受诉讼的考验,对应着投保专利的质量需要达到一定程度。但根据理论研究的情况显示,在以专利维持时间作为专利质量评价指标的前提下,我国专利的维持时间平均值为3年左右,而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时间也集中在专利维持的第2-3年之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略有差异)。正是由于专利的维持时间相对较短,意味着大量专利实际上并无涉诉的可能性。可以认为,我国专利质量普遍不高,是造成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2]。所以,受限于我国专利质量的现状,专利保险的实际需求相对有限。同时,受限于专利质量方面原因的制约,直接影响了专利权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动机与决策。因为,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则很可能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无效”程序一旦启动,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则会有被无效的可能。这一情况无疑会增加企业通过法律维权的顾虑。

  4.企业专利维权能力的局限性

  由于专利保险的核心作用在于实现对企业维权成本的覆盖,而是否选择将专利进行投保,则对应着企业能够科学、合理与准确地在投保的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但根据目前从司法裁判文书中整理的数据显示,诉讼当事人对于维权成本(或称“维权支出”)具体金额的证明能力较弱,对应着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对于相应支出未给予足够重视。由于未注重收集与整理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明材料,导致法院在认定当事人维权合理支出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同时,相关证明材料也是专利保险得以发挥作用的核心证据。司法裁判中所反映的情况表明企业维权能力方面尚存不足,而维权能力方面的缺陷,也是影响和阻碍专利保险功能正常实现的因素之一。

  四、对策与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解决专利保险推广困境,可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从制度角度,加强推进专利保险的制度保障。从专利保险的角度,完善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产品对企业的吸引力;从企业的角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专利权人的维权能力。

  1.规范性文件层面

  目前,我国针对专利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极为有限,难以对专利保险推广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险。具体而言,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与专利保险相关的只有《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此外,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签订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签订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以及《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显然,由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级别与数量方面的局限性,难以为专利保险的进一步推广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引。国家推出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是成功推行发展专利保险的基础[3]。因此,加强有关专利保险的制度建设,是应对专利保险困境的重要手段。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

  对被保险人(专利权人)而言,专利保险具有分担诉讼费用、缓解资金压力和增强议价能力等直接作用[4]。但由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不足,影响了企业对于专利保险功能与作用的正确认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管理意识的实现情况,加剧了专利保险对于政策补贴的依赖程度。只有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风险等方面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方才得以孕育企业对专利保险的现实需求。因此,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有效增加专利保险市场需求的关键。

  3.专利保险产品自身完善的层面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现有专利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产品的设计仍有待完善。我国正进行专利保险试点,但各试点地区实施的专利保险制度普遍存在保险金额低难以帮助企业[5]。同时,保险产品的保费多以固定标准进行计算,并未全面考虑投保专利面临诉讼风险的影响因素[6]。因此保费与保额的设计是专利保险产品设计进一步完善的主要方面,应针对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方案。以期通过提高保险产品吸引力的方式,逐渐实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使企业增加对专利保险认识水平与认可程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芳菲.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7):97-100.

  [2]肖冰.知识产权保险之困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32(05):106-110.

  [3]李文娟.国外专利保险及其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7):101-103.

  [4]李宗辉.专利保险的功能、缺陷与中国的制度建构探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7,(08):48-55.

  [5]袁海龙,何荣华.依法治国语境下的专利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J].学术论坛,2015,38(02):129-133.

  [6]肖冰.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缺陷与改进对策研究——以专利执行保险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32(10):96-100

文章标题:我国专利保险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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