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之友征稿社会新常态下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探析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5-09-11 14:58 热度:

  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我国的治国方针。那么在社会新常态下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有什么变化呢?又有哪些影响因素呢?本文是一篇编辑之友征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社会新常态下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探析。

   摘要:新常态下,我国公民守法意识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对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但知法不等于守法;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但义务意识淡薄;学法积极性逐渐增强,但信法意识不够强烈;初步形成了法律价值观,但守法习惯尚未形成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主要受传统重礼轻法观念、现实社会领导干部不守法及媒体错误导向、法律信仰缺失三个因素的影响因此,提高新常态下全民守法意识必先使全民从信法、用法,逐步走向全民守法,

  关键词:新常态,全民守法,法律信仰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理论界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研究较为深入,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具体的守法层面的探讨,却尚显不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提了出来,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全民守法意识的提高。因此,探讨新常态下全民守法意识,尤其是其提高的现实路径变得十分迫切。

  1.新常态下我国公民守法意识的新变化

  2014年5月,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新常态的概念,11月9日,在APEC 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中对新常态进行了系统阐释,之后在不同场合又多次深入论述新常态。新常态首先是针对中国经济发展而言的。事实上,“新常态”这一概念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具有超越经济发展的更全面、更深刻的内涵,是描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全新格局的代名词。2014年l2月中国社科院召开的《社会蓝皮书: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发布会上,社科院的专家学者认为,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也有一种发展的“新常态”。这种新常态即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成长”阶段,面临六大阶段性转折,社会治理呈现八个特征。在此新常态下,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1.1 对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但知法不等于守法

  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或对法律的认识方面,了解程度正逐步提高。大多数公民对法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在社会实践中较大程度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和影响。但知法不等于守法。目前虽然广大公民能够知法、用法、守法,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大多数公民目前还仅仅是消极守法。有的是只要求他人守法,自己却为所欲为;有的是有人监督就守法,无人监督就违法,如中国式过马路;有的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众人违法也跟着违法;还有的是选择性守法,于己有利就守,于己不利就违。

  1.2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但义务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逐步觉醒并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利益不再是无足轻重,私人财产或私有财产应受到保护。因此,当个人正当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越来越多的人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他们在强调自身权益时,忽视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即遵守法律,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一些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转向求助于人情关系或权力依靠等非正常的救济途径,甚至用“访、网、闹”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以致整个社会无法步人法治化轨道。

  1.3 学法积极性逐渐增强,但信法意识不够强烈

  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他们学法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关注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在对法律法规的信任方面,部分民众不太信任和尊重。不少人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是好的,但法律的适用(执法与司法)效益较差。一些人在行为准则的选择上,往往看重道德习俗、族规家法、政策指示、行政命令等,没有将法律规范放在第一位。

  1.4初步形成了法律价值观,但守法习惯尚未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普法宣传的深入,我同民众对法律价值-标和法律价值标准有了初步的了解,基本形成了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在传统的和谐、中庸、等级观念、家族主义等文化影响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法律只足一种维权手段或是惩罚的手段,不是自己应当奉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汉语巾“法不责众”这个词就从侧面折射出民众守法意识缺失、守法习惯尚未养成。

  2.影响公民守法意识提高的因素

  2.1 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自古是个礼仪之邦,重礼轻法的传统深厚,“为国以礼”、“制度在礼”等礼治观念在封建社会广为盛行。中国历代统治者依靠仁、义、礼、智、信等古老的训诫进行社会统治,同时,把礼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注重对臣民的道德教化。重礼轻法、重德轻刑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奉行的治国方针。这种思想不仅抑制了法律权威的树立,而且导致了一种影响至今的轻法意识普遍存在.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但由于在价值取向上根深蒂固的轻法意识的存在,守法的氛围并末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最典型的如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酒后驾年、闯红灯等现象,虽然其存在的原因复杂,但是受传统的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恐怕是最大的因素。这种因素影响到现代公民守法意识的形成。

  2.2现实社会的导向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相应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导致权力干预甚至左右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领导十部超越法律职权行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守法、视法律为儿戏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另外,舆沦导向也存在某些立场不正、方法不当、一味迎合读者口味等不良倾向。这些不良倾向和现象使老百姓认为守法者不能获得合理的价值回报,不守法者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甚至认为不守法但只要找对关系、找到媒体所有的纠纷和困难都会迎刃而解。在这种错误导向下,再加上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化的渠道缺乏,老百姓失去守法的信心,对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以为然,却热衷于找关系、找媒体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老百姓守法意识的形成、巩同和提高。   2.3 法律信仰的缺失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在法律信仰上缺乏内生的、主动守法的积极性.其原因可归咎于对法律制度的过度重视,而忽略了对人们法律意识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也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生成,进行了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但在这过程中以立法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只是注重了速度和数量,即忽视了最为重要的质量和效果。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重心只放在公民的守法教育之上,而对守法背后的最根本的现代法律基本精神、法律价值信仰并没有作为宣传教育的核心和重点。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实使公众对法律的价值产生质疑,留下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大大削弱公民主动守法的积极性。

  3.提高全民守法意识的路径

  3.1 培育公民法律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提高公民守法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法律成为公民内生的信仰。在中国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得从实用主义的层面,让所有人都能从“看得见的公正”中,去获得对守法的内心遵从,真正树立法律信仰。

  3.1.1 订立良法

  及时修改和完善已有法制是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一些对将来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条例要及时纳入法制轨道,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违背广大人民权益和意愿的“恶法”要及时废止、让公民在法制的健全过程中亲身感受到法制的作用,逐渐产生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并自觉尊法、守法。

  3.1.2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治不是抽象概念而在于具体实施,存在于每一次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树立全民法治信仰的最好支撑。如果通过正常程序不能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就难以形成信任,其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才能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民信仰。

  3.1.3创新普法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普法宣传要深入民心取得实效必须创新普法宣传形式。首先,从宣传方式看,要改变单向“灌输式”普法模式,向“互动式”、“参与式”转变,让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通过各方的共同力,以更多元、更灵活、更为群众接受的方式来丰富和创新全民普法的形式和内容。其次,从宣传渠道看,要有效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法平台,为公民增长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修养提供一个无限的沟通、交往平台和渠道。尤其是政府等公共机构要积极利用网络,公开办事流程,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公民对政府机构“公开、公正”形象的认同,增强对法律的信任。

  3.2 完善公民用法渠道

  3.2.1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民众对法治的感知,很大程度来源于切身体验。人们借助一系列的社会实践,通过自己参与到法律实践的过程或个别经验的分享,从体验中逐渐产生对法律神圣性的认同,并自觉尊法、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等措施,把加强和规范法律公共服务提到很高的位置,使群众享受到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样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全礼会尊法守法必然渐成风尚。

  3.2.2 畅通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近年来由社会矛盾引发的“访、网、闹”事件层出不穷,原因就在于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不畅,利益争议救济渠道空缺等等完善公民用法渠道就要通过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等群众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增强全社会尊法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民守法落地生根找到坚固支点。

  3.3强化公民守法习惯

  3.3.1 促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习惯源于传统。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底蕴的国度,儒法并用,德刑相辅,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中国共产党也一贯强调,既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以德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德治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道德标准存在个人认识不同而标准不同的问题。同一件事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地点,道德认定的标准不一致。以道德规范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作,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强化公民守法习惯,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如诚信,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并进一步养成守法习惯。

  3.3.2 完善守法及违法的法律成本规制

  习惯源于利益。所有好习惯、坏习惯的养成均源于利益的得到。要让公民养成守法的好习惯,就要完善法律规制,尽可能地让守法者获得合理的价值回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以便更好地培养公众的守法趋向。立法方面,应首先注重法治对人性的引导作用,保障守法者的各项利益,尤其是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要充分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对行为人的影响,把守法成本降到最低。另外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增加行为人的守法积极性。司法方面要做到罪当其行,把握好惩罚的力度,既不能惩罚过度,也不可惩处不足。执法方面,执法者要注重提高执法概率,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只有广泛的、约束性强的法制体系普遍建立,法律才会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完成信仰法律的理念塑造,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

  3.4 引导干部模范守法

  长期以来领导干部的言行对我国社会心理的影响至关重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严守法律,不仅是公民守法的问题,其更大的意义在于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相信依法办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而带动全社会自觉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引领示范作用:首先,要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氛围。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宪法精神牢牢植根于头脑之中,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真正从内心敬畏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信仰。其次,要提高领导干部善于用法的能力。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和使用法律的能力,想问题作决策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法治为主要标准、主要手段和基本方式,做到于法有据。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才能使法治精神、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全民信仰。再次,要培养领导干部模范守法的习惯。要求领导干部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坚决破除传统行政方式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坚决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基本的行政习惯。

  相关期刊简介:《编辑之友》是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编辑专业学术性刊物。该刊力争反映编辑出版的最新研究成果,代表最高研究水平。以编辑理论研究为中心,主要刊登编辑出版科研论文,兼及编辑工作的其他方面,努力在保持学术性的同时兼具实用性。 本刊倡导编辑科学研究、探索编辑工作规律,提高编辑队伍素质,促进出版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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