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境法,建设生态文明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2-12-10 09:31 热度: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迫切任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更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应伴随着法治建设,尤其应强化环境法治,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的法律支撑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公平,环境法治

  一、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千秋,利在当代

  当前中国的环境危机非常严重,大概有一半以上的中国河流已经受到污染,同时全国1/3的国土受到酸雨的困扰。3.4亿农村人口喝不到清洁饮用水,1/3的城市人口受到大气污染的危害。过去十几年经济迅速发展极大地解决了贫困问题但同时也对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资源的消耗、废气(弃)物的大量排放严重威胁着我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环境问题主要源于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这种损害环境的行为同人们对环境缺乏正确认识相连。[1]因此,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态问题成为热点、焦点问题之一。与之相适应,一个表征着人类与自然平等进步状态的崭新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应运而生。[2]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奋斗目标。这是继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党对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升华,是中国共产党对子孙后代和世界负责的庄严承诺。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作为主体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它表现为人类能够依据规律建立和保证与自然和谐的关系,使人类在这种和谐的关系中存在和发展。”[3]它象征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到达的高度。是人类在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规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表现为科学的生态发展意识的确立,健康有序的经济体制的运行,合理完善的保障制度的设立,和谐共生的环境的创建,全面发展的局面的开创。生态文明所表征的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新的社会发展状态。它本身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类遵循自然生态(即除人以外的生物之间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依赖关系与生存状态)规律,在改造世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明。二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改变了自然生态的自在规律,将自然生态纳人到实践范围之中,人化自然年形成的文明,是主观作用于客观所寻求的和谐之路。这两个层次中,后者是一种更为复杂更为全面,更为先进、更为平衡的状态,也是生态文明发展的更高层次。[4]

  二、强化环境法,建设生态文明

  (一)倡导环境公平,体现和谐自然观

  生态文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任务、新要求。而要完成这项艰巨而复杂的“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要有法治作为保障。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一般认为,公平是指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而环境公平是法的公平价值在环境法领域的具体化。从更深的伦理角度看,环境公平甚至涵盖了不同物种之间的公平,认可非人类的自然体与人类一样拥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二)加强环境法治,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当我们所面对的生态问题十分严重,而生态教育尚不普及、生态道德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法律的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大量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当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时,当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该关不关时,当污染源造成巨大危害时,非严厉的法律措施不能解决。但我国目前生态安全的法律支撑体系缺失,环境法治现状较差。主要表现在:首先,现行的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没有明确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现有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也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主要的立法目标,因此,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些法律条款可操作性很差。其次,在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已经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只是对企业微观层次的清洁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也仅做了一些规定,并且除了该法外,其他法规均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的条文。最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生态文明战略,理应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加以确立,使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且,还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明确公民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在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对公民享有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水权等作列举性规定,以完善公民环境权利系统;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规定。三要制订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使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法律上具体而切实的保障。四要在各种经济立法中突出生态环保型经济的内涵,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经济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五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瑞萍.生态文明视野下公民环境意识之考察.[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95

  [2] 刘苗荣.强化环境法 建设生态文明.《河北法学》,2007(11):139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93.

  [4] 李玉基.生态文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41

文章标题:强化环境法,建设生态文明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huanjing/14643.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