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职称论文发表浅谈法治的优越性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09-13 14:56 热度:

  [摘 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关系及其比较研究一直是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原因在于两者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承担了对社会及国家运行机制以及秩序的管理功能,而根据现代国际社会及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文章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继续进步发展的必然选择。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优化的管理方式,能够增强社会的稳定性,提高社会的运作效率。

  [关键词]职称论文发表,法治,稳定性,社会成本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法治的现实价值格外凸显,仔细分析,法治的优越性确实明显。

  一、法治的含义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法治与人治究竟指的是什么,因为往往有人对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来自于国外的社会发展,还是源自于我国自身的历史发展的问题争论不休。

  所谓的人治,虽然表达不尽相同,但人们多将其解释为由少数获得了国家权力的个人或者团体按照其利益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是法治的对立概念,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而宪政赖以建立的权力基础却是社会上的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间互相控制、相互制约而结成的多元化“网状”控权模式。[1]现在学界对于人治的态度是很清楚的,即人治是独裁者或者集团所使用的一种落后、无效率的统治方式,这是与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追求所背道而驰的。

  法治,我国的法学家们往往会对于来自于西方的法治概念及我国的传统法制思想进行辨识,在此我们也从中西两方面来对此进行阐述。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而在我国也有相似的关于法治概念的经典表述,如韩非子在《有度》中所述“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可见,虽然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中外的法学家对于法治的观点是类似的,法治的实行是需要人们普遍遵守的,同时法律又要具有保护人们应有的权利的作用。法治就是“法律治国”,法律至上,通过制定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二、法治优越性的体现

  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优化的管理方式,能够增强社会的稳定性,提高社会的运作效率。

  (一)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优化的管理方式

  在这里所说的社会成本,是指在实行法治或者人治的过程中整个社会所需要支付的代价,在这里采取经济学上的概念进行直观的比较。

  实行一种统治或者管理体制的成本从作用上可分为供养这样一个体系所需要的常规支出,当体系出现问题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弥补该损失的支出,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体系所需要的支出。而在其中,一般是体制的常规支出所占比例最大。虽然社会对于这样一项制度的支出,往往不仅仅体现为以货币为形式的税收负担或者其他财产,还包括了公民及整个社会在利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脑力、体力、时间及感情上的付出。但因以上的概念较为抽象,往往不能以实际数字来进行比较,所以在此我们仅以社会成本中可计算的经济成本来进行比较。由此便能分析出,对于法治选择的经济理由。

  在自然(计划)经济社会,交换经常发生在同一地区的,潜在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很熟悉,大家彼此之间已经建立起足够的信任,使得交易风险不是很高,而且在这些地方商品交换常常是易物交换,小额交易。在这样的条件下,交易比较容易成功。换句话说,这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里,人们的交易和合作比较容易。尽管也有相应的国家暴力机器,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除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大众选择人治是理所当然的。[3]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要求资源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从主体的活动空间上看,就是要打破地域限制,使其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开展合作。在经济学家看来,人是“经济的人”,不仅会做出“利己”的选择,以实现个人福利和效应最大化,而且还会做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强制性抵制盲目性和利己性,让社会大众、市场主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法律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现代社会必须有法制的约束,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

  (二)法治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适用某项制度时所必须考虑的,是指这项制度对社会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稳定发展所起的消极或积极的作用。而一般的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常常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与不稳定性,只有法治才具有这种稳定性。

  人治是将一个国家交予个别人或者组织来治理,整个过程中,这个统治集团的意志起着主要的作用。当然,人们将国家交于这些人治理也不是盲目的。人治论者相信依靠精英集体或者杰出个人的领导力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与秩序,也就是一个稳态的、进步的社会环境。但是,贤人政治不过是理想,如何能够持续地发现并保持统治者的贤明,以及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始终诚实信用地工作,这是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且实际上,人们往往为许多因素所影响,包括私心及情感等不利于决策的因素,这使得他们运营体制的能力大打折扣。最极端的人治论者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可实际上也不存在他所说的那种哲学王。而对于一个要求长期稳定发展的社会来说,这样一个充满风险与不安的人治体制是否又充满了过多的变数呢?

  正是因为法治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某一代领导人的独立的知识与教养,还包括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其中往往融入了不同时代里贤者的智慧与经验。而且法律中的规定是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智力结晶,本身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时代性,它们使得社会成员对于自己所处环境及自己的所作所为能够有明确的定位,同时以此为规则来进行活动。法治的存在及其所作用的社会往往是更加稳定的。   (三)法治提高社会的运作效率

  在社会革命或者动荡的非理性阶段,社会无法适用一种需要稳定环境的体制,很多的社会事务都是需要个别人的才智来解决。但是当社会过渡到了和平稳定的时代之后,这种体制就不再适用了,因为国家事务逐渐变得琐碎而且重复,需要一套完整的程序来提高社会的运作效率,于是法治就成为了人们的选择。现实也证明了,随着立法程序的完善,国家机关对于法律的改变可以变得更加及时,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社会的顺利运行,由此确保公民个体权利利益的充分实现,这一点更是我们缔结国家的根本目的。根据朱苏力先生对于韦伯有关观点的表述可知,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的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而在其中所提到的法理型统治,崇尚法律,即使有权威的人也只有在法律规则之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利。人们普遍遵守法律,信守法律,法律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魅力型统治,人们确信一些具有强大的个人魅力的领导人具有超凡的智慧、品质, 并因此统治获得合法性。“如果依据通例,将法治界定为遵循先例或既定规则的统治,那么前两种统治都大致相当于法治,而魅力型统治大致相当于人治”。[4] 制度或治理方式的选择应当具有时代性与前瞻性的,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及需要。

  三、结论

  综上所述,法治的发展会随着社会现象的多样化而不断深化,对社会及其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更加明显。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忽视优秀的人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而是要使他们的作用和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管理好社会。所以,我们既要承认人在法中的作用,更要坚持我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最终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我们要不断深化法治意识,依法办事,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赫洛杰.正确认识法治和人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4]朱苏力.认真对待人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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