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法理学角度浅谈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所属栏目:文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5-02-10 16:07 热度:

   【摘要】当代媒体监督所具有的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权的运作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必然要受到传媒的监督。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甚至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扰。正确协调法院与传媒的关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sci论文,媒体监督,司法公正,法律关系,规制措施

  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对人们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已经被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促进司法公正的进程中作用日益彰显而突出,在推动司法公正的同时对司法独立亦构成天然侵犯。司法公正对传媒的期盼,是拥有超越自身性质的干预司法的功能,提升了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同时,媒体报道自身存在着隐含的缺陷。抢先、猎奇等特性影响了报道的客观、全面、公正、理性的要求。传媒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干扰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1、传媒监督的法律来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在一些国际性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对保障新闻自由进行了规定。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影响公正审判,许多国家法律在赋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自由的同时,也对媒体司法报道的范围进行了控制。

  传媒监督是指传媒机构通过某种载体监督社会上不当作为和不良现象,同时披露并督促其向好的方向变化发展。现在学界对新闻媒体的权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更不用说是具体的传媒监督权了。新闻媒体的权利被国际新闻学界通常分为采访权、通讯权、自由出版报纸权和批评权。我国对新闻媒体权利的表述通常是从新闻职业的角度来展开的,基本是从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述权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论述的,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我国《宪法》的第22条、35条、 41条和第47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传媒机构中的新闻工作者属于公民的范畴,自然也就享有了这项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学界大多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讨论媒体权利,一般认为媒体权利是我国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我国公民基于这项权利,可以通过媒体机构或者新闻工作者了解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信息,监督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工作。

  2、在司法公正发面的体现和限制

  我国在如何协调新闻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关系上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和制度规定不能在二者之间建立良性关系。在现实中也经常会发生一些比如法院限制媒体采访的情况,不少省份规定到各地方法院采访必须持有省高级法院介绍信,这及相当于剥夺了媒体的采访自由;而媒体的有些报道则直接干扰了法院案件的审理,形成舆论审判。我国为了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公开审判制度。其目的是在于不仅让公众知道正义的结果,还要让他们知晓达成正义的过程。在当今社会,传媒报道案件和法庭活动,使更多的人不必去法庭就了解了案件和审判,从这个方面看来,公开审判的“公开”就主要是指传媒可以公开报道在审的案件,如果不允许传媒报道审判活动,就谈不上公开审判。第二,进入法庭规则。法院的审判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活动,审判活动既要高度透明,又要有严格的秩序,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对新闻媒体的法庭采访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是世界通例。当然这在我们国家也是不例外的。第三,对媒体报道审判的规定。我国法律界至今没有调整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禁止媒体对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有一些间接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新闻传媒对审判的报道监督活动,规定本身并不明确。法律规定,允许对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全程都可以报道是一般原则,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审理和报道的案件是例外。

  3、媒体监督司法审查应遵守的原则

  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媒体对司法的侵扰以屡屡显现出来。因此怎么及可以让媒体新闻自由,又可以保证维护司法公正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了。媒体介入到监督司法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二者不冲突且可以相互促进。传媒监督司法审查应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一下五条:1、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媒体应正面报道司法活动,监督公职人员的一些行为,有没有外部势力影响办案及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从而达到为司法公正创立一个良好的环境。2、依法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进行审判的同时,媒体也应该依法行使监督权。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新闻传播法,但宪法、民法、刑法等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及规章制度,需要媒体执行和遵守,新闻媒体有报道事实的权利,但是没有对案件裁判的权利,不能超越自己监督的权限。反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客观、真实原则。媒体对司法监督要客观公正,对于具体的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也要做到全面客观,不能带有片面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妄加评论。4、明确媒体的定位。传媒的监督功能固然重要,但是要实事求是,不能妄自片面夸大,这样就有损了法律的尊严。新闻媒体要给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准确的定位,时刻记住自己的位置和职责。5、具有善意和建设性。由于媒体的性质,媒体具有引导公众的功能,因此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的进行报道和评论,从全局出发,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案件的评论报道,服务于大局。

  4、媒体监督的自我完善

  媒体自我完善,首先是传媒的行业性自律。它是传媒谋求自身发展,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持自己独立品性的保证。传媒要从职业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给予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寻求一个平衡点,调节公众需求和司法立场。其次传媒机构的行政性管理。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传媒报道和评论司法行为的能力。最后完善传媒报道制度,建立新闻更正制度。由于新闻报道时效性的特点,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果不及时的改正过来,最终会影响到公众的视线,使公众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新闻更正也是传媒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或者是责任。立法要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新闻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适度的舆论压力也可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5、法律措施保障司法公正

  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查士丁尼在其《法学总论》中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这句话道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就是公正。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监督与制约,如果说司法独立是西方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那么法律监督就是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从法律程序上排除传媒对审判活动的影响。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都是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规制,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

  在媒体力量越来越强大完善的今天,一味拒绝传媒,单纯的司法保密只能滋生公众对法院的无知和不信任,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怀疑。封闭的司法必须面对自由的传媒,我们只有客观、理性地弄清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差异,摆正它们各自的位置,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价值取向,两者之间形成并保持合理的张力,才是二者关系的理想状态,才可共同促进社会更为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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