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起源、进展与述评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9-05-23 10:16 热度:

   摘 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现实背景是改革开放后持续扩大的地区发展差距;分税制改革后,基本公共服务及其均等化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被正式提出;党的十 七 大 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逐渐由概念界定转向均等化测算、均等化影响因素以及均等化实现路径等领域。然而,由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缺乏全面客观的评估,已有研究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政策基础。后续研究需要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进而强化研究之理论基础,为政策制定提供更有效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起源、进展与述评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基础;政策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要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成人民认可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小康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到2035年, “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从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本文通过梳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有文献的相关内容,立足于 《“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新起点,探讨了未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方向,试图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后续进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提出与发展

  1.提出的背景:地区发展失衡

  改革开放至 “八五”计划末期 (1990年),我国地区间差距总体呈现 “先扩大、再缩小”的基本特征。例如,在1995年,东、中、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7.7%、27.2%和16%。2000-2008年,地区间经济发展相对差距缩小,但是绝对差距明显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中国国情极其重要的特征。

  与经济发展差距相比,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平衡同样不可忽视。例如,在2008年,西部地区文盲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4%,比东部地区高3.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仅为东部地区的73.5%;西部地区每万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比东部地区大约低50%;西部地区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比东部地区少8.3人 (杨荫凯、刘利、杨俊涛,2010)。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则是造成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差距的主要原因。

  2.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理念的提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在我国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随着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理念。“分税制”改革提出了建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因而许多学者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分析。在分税制改革之初,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直接目标是缩小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差距 (孙开,1994),但对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的深层目标则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在 “效度优先”的原则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改善能源、交通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强化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基础 (孙方学、齐海鹏,1994);另有学者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应该回归财政的 “公共性”,即保证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有能力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孙开,1994),因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应该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最终目标。

  3.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理念的界定

  关于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概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提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并非人均收入水平相等化,亦非完全消除地区发展的差异;相反,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应该是,不同地区的居民均能够享受相同的、基本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并且,“相同的”“基本的”和 “大致均等的”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衡量标准。楼继伟和李克平认为,不同地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异表现为,不同地区的政府供给的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存在供给水平和供给质量上的差异,甚至难以达到最低的公共服务标准,因而需要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均等化,这种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的均等化、各公共服务项目供给水平的均等化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至少达到基本标准 (楼继伟、李克平,1995)。朱玲则指出,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行为导向下,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被施加了远超过 “保基本”职能的 “效度”目标,如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而降低了公共财政转移支付 “保基本”的 “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虽然有限的财政资源使得政府无法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相等化,但至少可以把公共财政的 “公平”目标落脚于使全国各地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朱玲,1997)。

  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深化

  顾名思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两个要点: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是均等化 的 内 容,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结果。就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来说,2006年10月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范围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等8个方面;2017年3月发布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的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八大类,并细化为81个子类。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结果而言,“大致均等”的内涵是,均等化并非数量上的绝对平均以及质量上的绝对同质,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应该允许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异,但需要控制数量和质量差异的程度 (李洺、孟春、李晓玉,2008)。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此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已经取得广泛共识,政府政策亦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明确为 “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但对于哪些公共服务项目属于 “基本” 公共服务、怎样的公共服务水平属于 “基本”供给水平以及何种程度的公共服务水平属于达到 “基本”供给质量等问题,尚未展开深入研究。

  5.对政策形成的影响

  学术界的理论探讨,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财政部于2001年1月发布的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1999)》明确提出,政府间转移支付在过渡时期的重点就是实现各地财政基本公共业务能力的均等化,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2002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则进一步将转移支付的目标确定为 “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政策分析,范逢春做了详细研究 (范逢春,2016)。2005年10月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了 “公共服务均等化”。2006年10月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均对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做出明确阐述。自2001年以来,政策表述从 “基本公共业务能力的均等化”转变为 “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又转变为 “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最终形成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等化”从以政府为中心最终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中心。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测算

  1.单一指标法单一指标法

  的使用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单项财政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占比衡量公共服务水平,进而使用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比值作为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替代分析指标,对中国不同时期地区间的非均等化特征进行定量分析 (黄雪琴、黄田园,2008); (2)使用单项服务的产出衡量公共服务水平,一般选择人均数量作为替代指标,并利用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比值对中国不同地区间的非均等化特征及其时空演变进行定量分析 (杨荫凯、刘利、杨俊涛,2010);(3)直接使用政策变量衡量公共服务水平,如最低工资标准、低保金额、救济金额和老年人福利机构数量等 (李雪萍、刘志昌,2008)。然而,在单一指标法中,替代指标的选取依据并未得到详细说明。例如,黄雪琴和黄田园以国际贫困线和基尼系数作为依据确定财政中公共服务支出的占比要达到50%至66%区间,财政中公共服务支出占比的基尼系数应该控制在0.2至0.3区间,其研究虽然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国际贫困线和基尼系数联系起来,但并未论证国际贫困线对应的收入为何是平均收入的50%至66% (黄雪琴、黄田园,2008)。

  2.指标体系法

  最近的研究则延续了郭宏宝的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郭宏宝,2007),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包含的具体类别构建多层指标体系,从基础层级的指标开始逐步合成为综合评价指标,其差异主要在于:(1)不同指标体系建构的方法不同,根据2006年10月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等八方面内容,但实际分析中往往选择其中的三类至六类进行指标体系构建,区别更多在于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差异 (郭宏宝,2008),因而也不可能依据2017年3月发布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八大类进行指标体系设计;(2)指标标准化的计算方法不同,如功效系数法 (郭宏宝,2007)、极差法 (安体富、任强,2008)、均值法 (陈全功、程蹊,2008)、主成分分析法以及信息熵,在实际分析中使用极差法测算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方法较为普遍;(3)基本公共服务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方法不同,如陈全功和程蹊使用等权重对各指标进行合成 (陈全功、程蹊,2008),而其他多数研究均未明确说明权重的具体确定方法,如刘成奎和王朝才 (刘成奎、王朝才,2011)以及韩增林等 (韩增林、李彬、张坤领,2015);(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或非均等化程度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比值法 (陈全功、程蹊,2008)、变异系数法 (安体富、任强,2008)、Theil指数法 (龚锋、余锦亮,2015)和 Gini系数法 (刘尚希,2007a)等,其中变异系数法和 Theil指数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因素

  1.定性分析

  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少,且主要从定性角度展开分析。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例,江明融认为以工业发展为主导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形成了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偏向于城市居民,进 而 导 致 城 乡 公 共 服 务 存 在 非 均 等 化 (江 明 融,2006)。张立荣和冷向明则认为,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型使得各级政府重视经济建设,财政支出也具有极强的生产性而非公共性,政府对经济效度的关注程度远高于社会公平,进而导致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巨大非均等化 (张立荣、冷向明,2007)。在现行税收体系下,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获得更多税收收入,有限的转移支付规模无法逆转税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趋势无法由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改善 (李晋中,2008)。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是区域非均衡发展和城乡非均衡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经济非均衡发展导致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差距较大,并反过来加剧了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倪红日和张亮则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与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的差异有关,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政的事权和财力不匹配 (倪红日、张亮,2012)。此外,在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不匹配的前提下,缺乏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信息反馈和问责机制,使得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持续加剧,并最终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不均等、供给水平不均等、供给质量不均等以及成本负担不均等 (黄云鹏,2010)。

  2.经济计量分析

  就定量分析而言,王磊使用 OLS分析了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采用税收返还占比、一般转移支付占比和中央专项拨款占比对千人拥有的卫生机构床位数相对规模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认为税收返还 加 剧 了 地 区 间 公 共 服 务 不 均 等 化 程 度 (王 磊,2006)。胡 斌 和 毛 艳 华 使 用CGSS调查数据中的居民感知变量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替代指标,对转移支付类型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胡斌、毛艳华,2018)。对于胡斌和毛艳华的研究,其将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观感受类比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隐含假定了居民主观感受与客观现实间的等价关系 (胡斌、毛艳华,2018),但这种假定的等价关系是否成立还值得探讨。对公共服务均等化 (非均等化)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难点在于:(1)量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或非均等化程度,公共服务包含诸如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 (杨荫凯、刘利、杨俊涛,2010),而教育或医疗卫生类别下更包含许多子类别,因而无法直接使用单一指标进行衡量;(2)公共服务均等化或非均等化程度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即便可以找到某个单一指标进行衡量,其在不同时期和地区间亦因衡量标准的差异而不具可比性;(3)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是经济社会非均衡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多渠道联系,甚至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传统的经济计量模型无法解决该问题。

  3.统计与计量方法的结合为解决上述问题,部分学者首先利用指标体系方法或 PCA 方法测算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综合测算 (戚学祥,201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检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宏观经济变量间的关系时,学者们使用地级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测算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非均等化程度。在获得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非均等化程度的定量面板数据后,学者们即可使用传统经济计量方法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宏观经济变量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如李斌等检验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城市化间的关系 (李斌、李拓、朱业,2015),卢娟和 李 拓 检 验 了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与 经 济 增 长 之 间 的 关 系 (卢 娟、李 拓,2016)。总而言之,对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因素的分析,最终均以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非均等化程度的测算为前提。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1.总体思路

  在中国的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实现手段。具有均等化效果的转移支付措施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改革转移支付以及部分具有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的专项转移支付 (金人庆,2006)。由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缓解地区不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市场不可能自发地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不能自发地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来实现 (楼继伟,2006)。然而,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税收结构均使得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获得了更多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作为激励措施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进而形成了政府间财力的纵向不均衡和横向不均衡 (楼继伟,2006)。作为一种税收再分配措施,并且保证诸如环境保护等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明显缩小地区税收收入的差距 (金人庆,2006)。然而,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地区公共服务差距,因而需要以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为主,加快相关 领 域 的 改 革 (金 人 庆,2006),特 别 是 要 增 强 基 层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能 力 (金 人 庆,2006)。

  2.实践模式

  首先,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标准来看,马国贤将国际经验总结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由于中国正处于发展阶段,且人均收入水平尚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给模式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均等化模式 (马国贤,2007)。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李洺等 (李洺、孟春、李晓玉,2008)对国际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和绩效评价进行了较好的归纳分析。其次,从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来看,刘尚希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在中国各级政府财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 PPP模式,引导私人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刘尚希,2007a)。对于公共服 务 的 供 给 主体,按照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原则,应该增强县乡政府和乡村基层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自主决策权 (李晓玲,2017),并通过 PPP模式使更多基层政府通过 “小投资”撬动 “大资本”。再次,从政府转移支付角度来看,基于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视角,可以试行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逐步缩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取消税收返还,在集中整合政府财政资源的基础上 (蔡春红,2008),实施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地,对于不具备均等化作用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该逐步取消 (陈颂东,2008a);按照收益范围划分各级政府事权,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和分配比例 (陈颂东,2008b),进而以事权为基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但贾晓俊等亦论证了专项转移支付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有效的措施 (贾晓俊、岳希明、王怡璞,2015)。

  此外,从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程度来看,龚金保 (2007)从刘尚希的消费均等化视角,基于需求层次理论,提出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再就业、基本医疗卫生、社会安全、基础教育、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和高等教育的顺序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刘尚希,2007b)。张立荣和冷向明还从政府行为视角分析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政府行为变革的要求,政府应该从重视经济效度转向重视社会公平,从重视经济建设转向重视公共服务,从生产性财政转向公共性财政,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发展 (张立荣、冷向明,2007)。基于此,迟福林等 (迟福林、方栓喜、匡贤明、王瑞芬、常英伟,2008)分别从社会发展阶段、体制机制建设和政府能力提升等三方面,提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12条建议,并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府财政责任协作课题组,2008)。

  3.配套措施

  对于特定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而言,学界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增强财政对相关领域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投入规模。首先,针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王翠芳认为应该在统一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增强县乡政府的财力,使更多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公共服务(王翠芳,2007);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留守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并未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因而需要破除 “户籍”制度以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能够获得平等的公共服务 (丁 波,2016)。其次,针对教育领域和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石英华建议,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领域公共服务生产的同时,增加政府对相关领域公共服务的支出规模 (石英华,2007)。再次,针对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完善政府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分级管理的环保责任制度 (刘子刚、刘喆、卫文斐,2015)。

  五、研究述评与展望

  1.研究述评

  第一,定量研究与政策框架并未完全契合,因而缺乏扎实的政策基础。在2012年之后展开的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量测算中,学界关注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三大领域。但实际上,在2017年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发布之前,2006年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等八大类别。因此,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需要围绕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等八大类别展开测算。我们注意到,卢洪友和祁毓基于生态环境类别进行了均等化测算 (卢洪友、祁 毓,2013)。整体而言,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展开的研究应该按照中央明确界定的范围展开。特别地,应该基于2017年发布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划定的八大类别81个子类别,分别对每个类别以及对整体均进行定量测算。

  第二,已有的研究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阶段性特征还不够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或非均等化程度的计算,依赖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供给质量的测算,并且需要明确均等化的外部参考标准。根据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定了三大目标: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服务的战略目标存在差异,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应该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逐步调整均等化的 “标准”。

  第三,由于未能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和历史时空演进特征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缺乏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及其变化规律性的深入认识,因此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调整思路以及政策实施的效果等都只能从主观认识方面展开。例如,部分学者认为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使得政府忽视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供给质量,但又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而增加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本身就需要通过 “经济建设”扩大地区整体收入来实现;又如,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财政投入规模或结构的相等化,但早在分税制改革之初就有学者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产出结果的均等化,而非财政投入的均等化,是 “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而非 “全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我们认为,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展开的研究尚未取得较大进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学界未能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定量测算达成统一意见,致使定性研究缺乏现实基础。

  2.研究展望

  第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基础研究需进一步夯实。基于目前学界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多以政策或政策评估研究为主,缺乏统一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后续研究应当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公共服务研究相关理论,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及基本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内 涵,从理论层面论证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优提供范围及最优方式。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选取应更加注重效度。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行测算,有助于党和政府及时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而对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 “精准校正”。因此,首先必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测量指标。目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测量指标主要是政策措施指标或者借鉴国际通用衡量不平衡的指标(例如基尼系数),但是使用这些指标测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时要么仅考虑了硬件的均等化,忽视了均等化的效果指标,要么则偏离了 “均等化”这一关键中心。因而在后续定量研究中,对于均等化指标的选择上应当更多考虑替代指标的效度。

  第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研究要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已有文献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的研究中主要关注转移支付等财政投入因素和通过 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的来说,这两种途径都是在现有体制内关注如何加大资金投入从而提高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而忽视了制度性因素的变革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而对于国外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借鉴的研究与中国国情结合尚需进一步的探索。因此,学界在后续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的研究应当更加关注制度性因素,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创新为抓手,以实践经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路径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安体富、任强,2008,《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基于地区差别视角的量化分析》, 《财贸经济》第6期。

  蔡春红,2008,《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兼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关系》,《中国行政管理》第4期。

  陈全功、程蹊,2008,《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涵 义、现状水平的衡量》,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5期。

  陈颂东,2008a,《中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与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经纬》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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