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策略

所属栏目:证券论文 发布日期:2017-04-19 11:43 热度:

   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较大,他们的利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是由对中小投资者保障制度和规范不健全造成的。文章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究其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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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可谓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直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而且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增长的大局。自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来,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且没有组织纪律规范,难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尚属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问题较其他国家更为突出。

  (一)新股上市价格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股权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权益长期以来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新股上市,由于上市定价过高,严重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构成。新股上市价格过高问题存在已久,长期以来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价格体系扭曲,无法维持市场已产生的流通股市盈率水平,因此直接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分析,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源于新股上市发行股票按价而得,然而大股东的股份是来源于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确认。

  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业务经营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业务广泛存在。由于上市公司要维持企业的再融资功能,规避掉被摘牌的风险,需要借“壳”进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实现扭亏转赢、保配,会进行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譬如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等等现象,这就间接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不等价交换,大股东或内部操控者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或人之间进行资产买卖,可以降低资产出售价格或者太高并购价格,高买低卖,进行资产的不等价交换、或者进行企业资产的套现行为,通过借“壳”上市进行配股、定向增发,这就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者,从而直接并且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正常的资产套现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资产套现方法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3.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维权成本较高,长期处于索赔无处的状态。在2012年前,我国对于普通股民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采取不予受理或者暂缓搁置处理。直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的指出说明,关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如有与事实真相违背的描述或者记载,法院可针对虚假陈述进行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必须由中国证监会与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才可以。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逐步发展成熟。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原因

  (一)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证券市场规范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直至90年代末《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但《证券法》并不如人们所愿,在整顿证券市场,惩治腐败行为等方面没有是实质的作用表现出来。主要是因为《证券法》本身存在缺陷,不尽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很难独立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追求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赔偿事件,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惩处。

  (二)政府政策变动无常

  政府对于市场的政策调控应当是可预知且连续性的,这是现代社会对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的政策调控连续可预知,市场才能给跟随政府的政策走向调整,进而促进与政府之间的良性关系发展。但反之政府的政策毫无预知性、不连续,市场无法预知政府动向,面对政策改变无法适从,从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败,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局面尴尬,影响了政府政策治理发展预期。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普遍觉得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政策调控变化无常,很难适应政府政策的变化。

  (三)中小投资者为证券市场构成主体

  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他们占据着市场的重心和主体。中小投资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以个体投资者为主,群体高度分散,主要以工薪收入阶层为主,这部分人群占九成左右。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为离退休、下岗、待就业的低收入者。二是中小投资者年龄层分步以中老年为主,学历、收入都较低,这部分人属于证券市场中的弱势全体,且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无论是信息获取、股权持有、资金运用、证券相关知识等各方面都很薄弱,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薄弱,在收到权益侵害时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三是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匮乏,自我保护、风险意识较差。四是中小投资者大多以短期投资为主,他们追求短期利益,极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在证券投资市场中他们主要以投机、短期盈利为主。因此在证券市场中的广大中小投资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保障,才能够促使他们继续参与证券交易,证券市场才能够良性发展下去。

  三、如何保障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询问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主要目的是用于实现信息公开的市场交易,但这种机制不能独立而行,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支持。建立完善的信息询问机制,一方面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度,有助于监管者及时发现证券市场中的问题所在;另一方面信息询问机制能够加深信息披露的深度,更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从未关注的问题。连续、互动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降低由于虚假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影响。

  2.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应采取短时间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现代化的手段进行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方式,根据国家要求没半年或没极度进行一次定期的信息披露,每当市场或者公司发生重大的变化或者有些突发事件时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披露。并且根据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经常性的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一般披露的次数和内容都应当超过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一切有可能影响经济决策的行为或者时间及时有效的公开全面披露,供信息使用者决策使用,保障所有股东享受信息披露的平等权利。信息披露的手段提倡使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能够更及时有效的进行实施披露。

  (二)健全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应当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采取一定的数量化指标,譬如确定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市值标准、公司资产、主营收入、持续经营能力、股票最小报价标准等等,确定相关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违规的交易行为的判断标准。而且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为退市的公司后续交易提供场所和保障。一部分的退市公司由于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的规定和要求,被终止上市或者停牌,但是市场是广泛的,在有条件的基础下还是有很多投资者愿意参与的。因此为了减少由于企业退市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维持公司的发展空间,为其提供继续发展的平台,因此需要继续完善并且推进国内的三板市场,从而使用更广泛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发展需求。

  (三)建立证券交易监督预警机制

  要进行完整的股票价格操纵,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按比例进行控制流动股的数量、价格,维持稳定的涨幅并且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股市操控行为处于隐蔽状态。因此,股价操纵者更偏好于选择股市交易流动性较强,流通盘小,存在基本面下的潜在变化,并有可能转变送股的股票,通过密集的集中股权交易来实行股价的操控行为。为防范可能出现的以上股价操控行为,监控至需要根据几个基本条件进行重点监督观察,着重监管拥有高比例流通股的股票交易账户,尤其是有关联的账户同时持有某一公司的流通股,这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因为需要根据股价的涨幅作为监控的标准,所以需要对已经脱离基本面股价的股票进行严密的关注。

  在我国证券市场,独立持有5万股以上的账户属于异常账户,其对于股价的浮动有较强的影响力,最有可能是股价操控者所为,因此这类账户需要进行重点的事前观察和监管。此类账户数量近占总账户数量的千分之五左右,因此相对监管比较容易。要对持有5万股切持股率上升超过四成的股票进行监控管理,如发现有异常的交易行为,则可针对账户的异常交易账户进行重点的观察,并进行提醒,有必要的情况下展开调查行动。要对于持股5万以上,持股率超过四分之三的股票进行重点监控,一旦股价进入鹰升期则立刻予以查处,避免由此给股票市场带来更加重大损失,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在确定事实进行查处后,立刻对该股进行停牌处理,直至操纵股价事实纠清为止。

  (四)建立股东代表诉求制度

  当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的职工,如董事、监理、经理等人员利用职务职权收到侵害时,期望于公司的管理层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上诉是不可能的,然而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进行诉求起诉这些违规危害企业利益的管理人员。由此可见,同股东直接诉求制度进行比较,股东代表速求制显得更加重要。当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交易行为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发生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加入世贸资质之后,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股东代表诉求制度从而完善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弥补了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通过建立外部监控机制,企业经营者的全力得到了平衡制约。于此同时,股东代表诉求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可以限制大股东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一些股权结构不合理,危害公司利益严重的企业中,股东代表诉求制度已经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民事经济赔偿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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