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工程监理业本质区别何在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3-07 17:29 热度:

  摘要:我国的监理制度从198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得到了社会很大程度的认可,在维护承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先进国家的工程咨询业(监理)相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尽快缩小这些差距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为此我用比较的方式找出本质性的差距,以期能为我们的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监理制度国内外监理比较
  正文:
  我国的监理制度从198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得到了社会很大程度的认可,在维护承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先进国家的工程咨询业(监理)相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尽快缩小这些差距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为此我用比较的方式找出本质性的差距,以期能为我们的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监理业务竞争方面的比较
  (一)国际上通行的监理咨询公司选聘方法
  国际上通行的用竞争性原则选聘咨询公司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类
  1、基于质量的评审方法(Quality-BasedSelection,QBS)。其实质就是把技术资质因素作为按选定咨询工程师的首要原则。注重调查咨询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做法,并预测这些做法对项目有利影响的程度。他们认为成功的咨询服务,必须依靠人才以及这些人才能够投入工作的时间和方法。
  2、基于质量和费用的评审方法(QualityandCost-BasedSelection,QCBS)。既“两个信封制”法。该方法是委托人从社会公信组织提供的短名单中选择的咨询公司所提交的建议书所述的服务质量和价格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在选择时咨询公司应提交两个密封的信封,第一信封包含了技术建议的独家价格;第二信封包含服务的建议价格。通常这些价格包括每日或每月的各级各类人才的费用。这种方法兼顾了质量与价格双方面的因素。
  3、固定预算下的选择(SelectionunderaFixedBudget,FBS)。是指在咨询预算费用固定的情况下业主选择咨询服务的方法。价格建议书中的金额中只设一个上限,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权衡。只对专业服务的费用预算在指定范围以内的提案进行选择,技术建议书得分最高的咨询公司才被邀请进行合同谈判,而凡是该金额超过指定预算金额的建议书都会被拒绝。因此咨询公司必须清楚的知道客户的要求以及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
  4、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评审方法(SelectionBasedonConsultants’Qualification,CQS)。是委托人在不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根据咨询顾问的资质与经验直接选择合适的公司,并就其提交的技术-财务建议书进行合同谈判的方法。此方法注重的是根据实际的咨询顾问的能力确定费用,其实质还是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确定费用。
  5、最低费用的评审方法(Least-CostSelection,LCS)。是对咨询任务的“质量要求”划定一个“最低合格分值”。在“双信封制”评审过程中,如果质量建议书评分高于最低分,则选取财务建议书报价最低的公司进行谈判;反之,如果质量建议书评分低于最低分,则被拒绝。其核心还是要保证咨询的服务质量。
  6、单一来源的评审方法(Single-SourceSelection,SSS)。是指委托人不通过竞争性招标而直接确定咨询公司进行谈判的方法。此方法一般只针对信誉很好的咨询公司。信誉好的公司选派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及专业独立性都很强,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资源供应、费用结构也很合理。谈判的费用包括商定的服务范围和必须执行的协议条款。其实质还是体现了优质优价原则。
  (二)国内监理业务的取得方式
  1、监理招投标方式。我们的监理招投标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资格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者的企业等级和拟派人员的个人资质;初步评审是确定投标是否符合招标的要求,是从形式上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详细评审包括监理人员的业绩和配备情况,《监理大纲》中的“三控、三管、一协调”措施等。但这些内容一般情况下最多能得到40%的评分,有的甚至更低。而监理费报价得分往往要高达60%以上,有的达到80%。
  这些因素必然导致恶性压价竞争,因此达不到优质服务所需的人力、物力的成本要求。最终结果是监理公司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失,并且形成恶性循环。
  2、竞争性谈判。在监理业务的竞争性谈判中,一般都是以监理费率主。虽然也要涉及服务质量之类的内容,但都是泛泛而谈,很少有具体的内容。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就是监理人员不到位,“三控、三管、一协调”根本就谈不上了。甚至还出现了监理人员只是到了需要签字盖章的时候才到现场。见到了文件就签字,需要盖章的拿来就盖,监理完全成了摆设。
  由此我们看出,我们的监理竞争不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而是监理费用的竞争。有的工程监理费的取费率居然只有国家规定的十分之一。而国外咨询公司取费率一般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的4~6%,有的高达5~10%。其次,业主如果采用了咨询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会给予咨询公司节约投资额的30~50%的奖励。如此高的酬金,监理工程师们能不承担起咨询业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吗?
  我们的竞争方式不仅是监理行业的自杀行为,也是与国外同行的本质区别所在。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比较
  我们都知道,任何工程管理人员都有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而其中道德素质远比业务素质重要。故在工程风险管理中把管理人员的道德品质称作“道德风险”,因为他可对技术素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1、新修改的FIDIC对咨询(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
  (1)对社会和咨询业的责任
  承担咨询业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
  寻求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解决方案。
  始终维护咨询业的尊严、地位和荣誉。
  (2)能力
  应保持其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技术、法律和管理的发展一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运用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
  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
  (3)廉洁
  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
  (4)公正
  公正地提供专业建议、判断或决定。
  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应告知客户。
  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酬劳。
  (5)对他人公正
  推动"基于质量选择咨询服务"的理念。
  不得故意、无意损害他人的名誉或生意。
  不得直接、间接地抢已委托给其他咨询工程师的生意。
  在通知该咨询工程师之前,并在未接到客户终止其工作的书面指令之前,不得接管该工程师的工作。
  如被邀请评审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应以恰当的行为和善意的态度进行。
  (6)反腐败
  既不提供也不收受下述的酬劳,这种酬劳意在试图或实际:
  a)设法影响对咨询工程师的选聘过程而对其支付的报酬,和(或)影响其客户;
  b)设法影响咨询工程师的公正判断。
  当任何合法组成的机构对服务或建筑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时,咨询工程师应充分予以合作
  以上这些要求不只是写在文件里,而落实到了每个咨询工程师的实际工作中。如有违背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重者终生不得从事咨询职业。
  2、我国监理工程的道德要求
  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的职业道德规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守则确实带有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区别在能力、廉洁、公正这些方面。
  FIDIC在能力方面强调的是:保持知识和技能水平、法律和管理的发展一致,在为客户提供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而我们的监理人员承揽的工作往往与自己的能力想去甚远。更不能容忍的是,投标时报的监理人员资质很高,后来却换成低水平的监理人员。
  FIDIC在廉洁方面强调的是: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注意,人家强调的是“廉洁、忠实”。这是很大的区别。我们可以试想,如果我们的监理真正的忠实业主,那么业主还会对你不放心吗?还能不从内心里尊重、信任你吗?
  FIDIC在公正方面强调的是:应告知客户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酬劳。据我们所知,在很多工程中承包方给监理人员按月发补贴是公开的秘密,长期这样,监理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吗?我们的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有“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另外一回事。特别是向业主告知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的义务这条,在准则中没有提及,这是对监理业性质定性的缺陷。
  三、管理体制的比较
  比如在美国,政府部门只负责制订有关工程管理的法规,管理咨询公司的资质,不过问具体业务。这点与我们是相同的。由于整个社会比较尊重咨询业,因此,服务质量差,资质低、信誉不好的咨询公司很难生存。他们的协会在调整各公司的行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协会认可的FIDIC等行业条款,会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如果有谁不遵守行为规则,就很难生存。
  我们也有监理协会,但他们除了热衷于收益高的培训工作外,很少再有其他的作为。政府确实也制定了不少的法规,但大都停留在文件中。比如,很多省市建委都要求在监理招投标中监理取费率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但多年过去了仍然是涛声依旧。
  我们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情况,必须加强行政干预,尽快建立健全监理行业的法规体系。要从法规上逼得监理公司只能靠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信誉去竞争,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不是靠关系、压价格来拉任务。同时要规范监理协会的行为,使其真正起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要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规,并规范业主的行为,这样监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职责。
  参考文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文章标题:国内外工程监理业本质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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