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30 17:57 热度:

  作为合同管理中重要内容之一的工程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习惯,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所以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有权利向对方提出索赔,双方都均要以工程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的原则,注意“客观、公正”职业要求,正确估价损失、分清责任、确定工期延展天数等,处理好索赔。
  实践证明,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双方的索赔都是严格合同管理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没有索赔管理,实际上就是允许一方偏离或不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又不承担责任,因此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正当权力,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
  一、 索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的履行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是一把“双刃剑”,自己可以用来攻击对方,对方也可以用来反击,甲乙双方都可以相互索取赔偿。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反索赔较容易,而索赔牵扯范围较广,处理困难。因为在这两者之中,反索赔有两个特点:A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B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补偿,而并没有任何的惩罚的意味。
  此外,索赔还是一种未达成协议的行为。并不是说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就必须接受。乙方需要进行判定,在判定之前,索赔就是一种未达成协议的行为。对于合同双方来讲,提出索赔方应正确评价自身损失,接受索赔方也应尽快做出回应。
  二、 索赔的分类
  索赔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发包方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工期索赔可以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程工期;或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与合同总量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工期;还可以按照索赔事件实际增加的天数确定索赔的工期。
  (2)费用索赔。即承包商向发包方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经济索赔可以通过计算出某单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的费用,还可以按照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的索赔。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承包商就某一事件既提出工期索赔,又提出经济索赔。
  还有一种索赔不得不提,那就是综合索赔,它通常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前,它实际上就是将许多单项的索赔加以分类和综合整理,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以一揽子方法解决索赔问题。
  综合索赔中所包含的单项索赔通常都是在其发生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或合同一方对解决的结果不满意而累计下来的。其原因可能是单项索赔事件的原因较复杂,难于分析而导致的不能立即解决;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索赔的提出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而拖延下来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虽然已经被处理,但其最终的决定没有使提出索赔的一方所满意而导致综合索赔的出现。
  总之,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或是承包商,都应当力求将单项索赔在工程的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尽量减少综合索赔处理的复杂性,这样,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
  三、 反索赔
  索赔与反索赔就好像是一对矛与盾,象征着进攻与防守。如果合同的一方接到了索赔,那它就应该合理利用反索赔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我们应注意,有些不法承包商利用索赔这个手段来榨取业主,所以业主应恰当的利用反索赔这一工具。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作为业主,切不可以盲目的使用反索赔,以导致甲乙双方关系的恶化,这是得不偿失的。
  通常情况下,反索赔的目的,一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从而大量压低索赔金额,这是一种积极防御的方法。另一个目的,就是先发制人,有效的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业主首先提出索赔,利用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利,对承包商违约的地方提出索赔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索赔的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延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设计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运营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该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全同的約定和拖延的工期等因索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 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期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 除上述反索赔内容外,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方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
  四、索赔的主要原因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包含: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图纸和工程量表。这其中图纸和规范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少,主要问题出现在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相关的索赔内容主要包含: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与合同缺陷。
  (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意外风险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海啸等;特殊风险,如战争。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既包括承包商的财产,也包括业主的财产,他们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的变化是经常发生的,如果承包人遇到他认为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应立即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如工程师也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确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应予证明,给承包商延长一段工期,支付承包商由于该情况发生而所付出的额外费用。
  因此要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的索赔问题,就必须正视工程技术与有关法律和法规之间的联系,下大气力去研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问题,忽视了这一点,就有可能吃大亏。更要学会趋利避害,完善和提高索赔管理体制,是建设工程企业走向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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