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监理工作的一些思考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8 09:20 热度:

  摘要:文章从当前监理工作的种种误区谈起,结合建筑法及施工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监理单位的权利等的明确,针对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实际建议。
  关键词:监理工作;主要任务;管理合同;误区;问题解决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项目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
  1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
  1.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工程的缺陷监理只能也只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承包商始终是工程实体的实施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
  2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2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
  3.1.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
  3.1.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3.1.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
  3.1.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3.3.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3.3.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3.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4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4.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4.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4.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
  4.5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4.5.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
  4.5.2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收。
  4.5.3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有效控制。
  4.5.4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4.6监理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监理市场应有一套统一的监理表格,并应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监理应用软件,能够使承包商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核定、整理,并向业主报告,并能与工程建设其他部门紧密联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
  [2]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2
  [3]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4]]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彭圣浩.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6]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7]建筑施工手册编写组.建筑施工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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