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作中的施工索赔管理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7 17:44 热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施工合同将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承包工程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与合同条件规定的双方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由于施工阶段的不确定因素多,索赔发生较多,监理工程师要以法律为基础、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索赔事件进行客观分析和处理。本文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从监理的日常工作中,就监理工作中的施工索赔管理谈一些粗浅认识,供同行们商讨。
  一、索赔的种类及常见的索赔原因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分合同中的明示、默示;按索赔主体可分承包商同业主之间,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承包商同供货单位之间的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等。从本质上看,其根本目的分两大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常见的索赔原因有(一)、业主原因;(二)、业主代表原因;(三)、设计变更原因;(四)、合同文件的缺陷原因;(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原因;(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原因;(七)、不可抗力事件原因;(八)、不可预见因素原因;(九)、分包商违约原因。
  二、索赔的程序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索赔一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另一方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索赔方的索赔要求。
  3、承包商一般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⑶、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业主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令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按第3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同提出索赔。
  三、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索赔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定的。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施工索赔时应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把握施工索赔管理的原则
  ⑴、必要原则。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定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⑵、赔偿原则。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⑶、最小原则。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⑷、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⑸、时限原则。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⑹、及时履行职责原则。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或满意,以利于:①减少双方的索赔机会;②制止干扰事件的影响扩大。
  ⑺、协商一致原则。对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使双方对索赔的处理决定达成一致,利于后续工作。
  2、熟练应用和审查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其内容应该涵盖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方面。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强制性规范和约束性文件。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地方人大、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定额、预算说明、技术规范、标准等。索赔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资料及原始证据。主要包括:业主有关资料、施工日志、往来信件、气象资料、施工备忘录、会议纪要、视听资料、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工程技术资料、财务报表资料等。
  3、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在起草文件、下达指令、作出决定、答复请示时都应注意到其完整性和严密性;颁发图纸、作出计划和实施方案时,都应考虑其正确性和周密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预测,尽力避免疏漏,以克服由于自己工作失误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同时,预测干扰事件发生的可能、发生后的影响和损失的大小。
  4、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和避免索赔事件发生
  加强对合同的总体分析,特别是对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工期要求等,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条清晰的思路,对任一项索赔的提出,都能及时正确地判断出责任者;通过对合同监督和跟踪,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干扰事件,也可以及早采取措施降低干扰事件的影响,降低双方损失;尽力促成三方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使合同实施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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