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低价中标的弊端

所属栏目:统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2-12-13 09:59 热度:

  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本文主要针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弊端做了分析,然后针对如何更好地运用最低价中标法做了阐述。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法,招投标管理

  1 最低价中标法弊端分析

  (1)受到冲击的是工程质量。承包商既然以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一般通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或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采用专利技术等手段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但是对于技术水平不高、机械设备配置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采用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等低劣手段,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2)扰乱了招投标市场。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最后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3)承包商以低价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变更、签证、索赔等形式追加价款,造成“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签证”的现象,使最终工程的结算价款远远高于中标价,原低价中标失去意义。

  (4)部分承包商以超低价中标,中标价格甚至低于企业的成本,造成低价低质,工程质量较差,工期拖延。

  鉴于以上弊端,我们一般不提倡最低价中标。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最低价中标法应用控制措施分析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中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值得在我们全面推广应用。但实际上,我们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要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不失初衷的意义。

  (1)完善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培育和发展诚信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和发展社会的信用体系,体现诚实守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外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我们需要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2)鼓励发展多种类的中介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多建立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管理,记录企业动态行为、人员信息流动及项目承建等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审查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的真伪性,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同时针对企业的信用,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对库内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这样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3)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好关键环节。首先,要把好项目的“前期”关,主要是针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面。提供设计的深度和精度,能减少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索赔现象。不难看出,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追加投资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施工图的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图质量不好,造成边施工边变更,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结算价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初衷的意义。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中标的权威性打下基础。其次,在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设置必须要细致周到。评标办法虽然都同为最低价中标,但是标区的设置方法不同,带来的中标结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控制好项目的成本价,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中明确给与设置,就不会导致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竞争,以致带来后续的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的相关问题。

  (4)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代理和评标专家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对技术组织方案及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缺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部分的评审。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标专家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包括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资料进行分析与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有无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对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定价做了浮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填报规费、税金、安全施工费、工伤保险费等内容。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能力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5)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中标人中途放弃工程项目、项目进度一拖再拖,不能如期完成项目,还有的是采用偷工减料的方法,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这些都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给政府造成很多负面的影响。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如在招标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函,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般都是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的80%的款项,余下部分到办理结算时支付,同时预留5%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3结语

  我们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政府应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项目条件成熟的工程上开始试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参考文献:

  1.雷江平.对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管理的思考.中外建筑.2009(8)

  2.张宝魁,马清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确定方法研究.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9(1)

  3.冯岩.关于低价中标法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煤炭工程.2008(9)

文章标题:浅谈最低价中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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