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行为中正确使用合法授权的个人信息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8-12-11 11:45 热度:

   摘要:随着市场营销的不断发展,营销者对客户的个人信息收集也日益多样化,而收集回来的信息如果正确使用则是目前营销者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个人信息不仅关系着客户的自身权益,更关系着营销者的诚信问题,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客户对营销者失去信息。文章从规范市场营销行为中对个人信息的正确使用进行分析讨论,可供参考。

市场营销导刊杂志征收市场营销类论文

  关键词:市场营销,个人信息,数据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已经不再是秘密,逐渐成为各个媒体、企业或者团体争相利用的资源,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但是,随着个人信息不断地被利用或者丢失,伴随着泄漏个人隐私、滥用个人信息的案件逐渐增加。我国可以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规范和控制市场营销行为中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仅要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还要强化营销者的思想行为规范,明确其义务,也要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防范意识,从主体上减少泄露根源。

  推荐期刊:《市场营销导刊》国家级营销期刊,本着坚持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为提高流通与营销学科学术水平服务、为提高企业营销管理水平服务的办刊方针。以启迪营销思维、传播营销理念、推动营销创新、促进营销实践为宗旨。力争做到观点、思想和成果交流的平台;政、企、学、研相结合的纽带。为从事营销理论与实践的业内资深学者;政府和企业高层决策者、业务主管;大专院校流通与营销专业的师生服务。

  一、可商业化使用的个人信息范围

  1.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未经同意商业化使用

  台湾地区早在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有关个人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任何个人或者团体组织不得非法进行收集、处理或利用。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情况才可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且,在第20条中又明令指出:非国家公务机关或者国家单位对个人资料的使用,处第6条要求的规定个人资料之外,还需要对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进行有效的控制。西班牙国家在《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法》(15/1999)第7条第2款中明确指出,获得数据信息主体的明确许可或者签署书面同意书之后才能对其信息进行收集或者处理[1]。在第3条中规定:由于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利益价值,对于人群种族、个人健康状态等数据信息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集、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未经过当事人许可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是违法且禁止的,在我国也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性信息,但是缺乏法律的约束。因此,我国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随意进行收集和利用。

  2.使用方式的限定

  (1)非合同条件下的个人信息用于数据分析。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商业机构有效地了解用户的基本需求,对现有的产品技术进行及时的改善和优化,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最常用、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采用用户调查的方式来获取用户信息,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便于更好地掌握用户的个人需求,此外,用户还可以从调查中获得一定的优惠或者折扣。比如,某商城为了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了解用户的真实需求,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按照要求完成调查的用户赠送一定面值的现金抵用券,在购买本产品时可以直接抵用。在此过程中,用户未明确表明同意他人对自身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但是商家采用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并且在数据信息分析过程中不会对用户个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我国需要在法律中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数据分析可不必获得用户的许可,符合非合同条件下个人信息商业化处理的合法性。

  (2)排除个人信息交易和公开权的使用方式。个人信息的买卖对信息主体的影响巨大。如缺乏明确的合同规定,未得到当事人的许可而进行信息交易的行为,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极大的困扰,且个人无法对个人信息的传播和流通进行控制,使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更加的猖獗,且商业化使用主体可以随意进行价格的调整,利益冲昏了头脑,使个人的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我国需要对个人信息交易行为或者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辽宁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DB21/T1628-2008)中明确规定:在进行个人信息交易活动时,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许可,并只能对主体许可的信息进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第4条规定“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买卖销售;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团体、个人等提供个人的金融信息,但为个人进行金融业务代办时需要获得个人许可且授权后[2]。由此可以看出,在进行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才能发生该行为。这也是对使用人和个人信息主体进行了合同上的约定,未经许可的信息不得进行交易。

  在公开权中,使用的信息为个人的直接信息,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与信息主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的密切。

  在未获得当事人许可即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的商业化使用个人信息是被禁止的,除个人信息交易和公开权使用方式外。

  二、营销者把好个人信息关口,督促其做到安全注意义务

  我国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营销者的自律意识,督促其重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一般来讲,只有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发挥法治的功能。因此,在营销行为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依靠近几年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积极引导各个行业的营销者重视个人因素的保护,重视个人隐私权。比如,某运营商在进行营销过程中,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处理。随着我国不断加强个人信息隐私制度的建设工作,某运营商需要积极地转变自身的态度,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利用度,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为或者倒卖信息的行为。一旦出现倒卖信息的情况,需要积极举证,对个人或者团体进行及时的处罚,并且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行业也是如此,不能仅仅依赖于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整合,需要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营销者需要充分重视个人信息的隐私性,重视信息的保护,在内部需要设置信息保护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全面地保护用户的隐私;(2)不断完善信息管理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防止用户信息被盗取或者篡改;(3)对第三方所发布的用户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内容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清除,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4)尊重用户的个人意愿,按照合同来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5)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3]。

  三、公民告知个人信息同时注意防范于未然

  政府单位需要积极组织个人信息隐私性的宣传活动,增强公民自身的防范意识,从而才能有效地强化个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一个和谐友好的社会。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公民需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个人信息安全知识和信息保护知识,提高自我信息的保护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1)了解营销者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政策、保护声明、合同规定等,选择名誉较好的营销者或者营销单位;

  (2)个人还需要提高警惕,不得随意将自身的个人信息发送给任何的个人、组织或者单位;

  (3)不擅自泄漏个人的信息,在进行网站注册或者填写注册信息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尽量少填,对于过度索要个人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需要及时进行拒绝;

  (4)对于一些事先说明对收集到的信息需要加以利用时,需要提高警惕,给予充分的重视,明确拒绝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5)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保护个人信息,写有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或者电子材料需要加强保护。总而言之,在信息社会中,公民不仅仅需要保护好个人的信息,还需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谨慎使用个人或者他人推荐的各类营销活动活性营销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信息的传播,净化社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在营销行为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推进缓慢、法律制度的缺失、个人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侵犯个人因素的案件频繁发生,并且对他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难以估量,这样是为什么需要重视和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关键性原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需要建立法律法规对从业者的行为进行限制,企业还需要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自律能力,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买卖或者销售。此外,还需要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重视个人隐私,尊重他人的因素,不进行信息的传播和买卖,鼓励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工作中去,为创建一个和谐友好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肖良优.论电话营销中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D].西安:西北大学,2016.

  [2]李俊.论我国保险企业的市场营销现状及营销渠道选择[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4.

  [3赵正洋,赵红.数据库营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邮政研究,2011(03):42-44.

文章标题:市场营销行为中正确使用合法授权的个人信息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jingji/shichangyingxiao/39658.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