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7-05-31 13:46 热度:

   P2P网贷平台近些年发展迅猛,应该说缓解了小额资金信贷困难的问题,但是P2P网贷平台缺乏一定监管,本文就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与探讨。

新经济

  《新经济》杂志创办于1980年,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主管,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港澳研究中心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一份面向市场的综合经济科学类刊物,聚焦核心经济新闻,关注创新产业经济、探寻卓越财富意识,是中国经济领袖及高级管理者不可或缺的商业新闻资讯来源。《新经济》将义无反顾地担负起新理念的发现者、新价值观的倡导者的角色。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诸如虚拟交易、平台跑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风险性事件频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P2P行业现阶段较为突出的风险,提出了尽快出台监管实施细则、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等防范对策。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1]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网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由于其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从2007年诞生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之后,2012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期,代表性企业包括拍拍贷、人人贷、翼龙贷、新新贷等。据央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网贷平台2358家,成交额共计3291亿元。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究其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的投融资工具和层次都不完善,而社会上又有广大的资金需求,在我国存款利率不高,通胀压力较大,金融市场不发达,居民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出于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需求,投资者纷纷转向有更高投资回报率的P2P网贷平台;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条件要求往往比较高,而且手续复杂、贷款额度低,个人或小微企业融资困难,P2P网贷平台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这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了相对便利的融资渠道。

  但受累于行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法规和有效监

  管,P2P网贷平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网贷风险事件频发,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诈骗、跑路、提现困难出现问题的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因此,规范P2P行业,遏制行业内部乱象丛生、经营混乱的局面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P2P网贷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风险频发,主要的法律风险有:

  (一)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国内缺乏类似于欧美的完善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也并不允许网贷平台调用个人征信信息。因此,在P2P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存在

  造假,出借人将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2]为了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和平台的坏账率,一些平台开始自己研发征信系统,比如拍拍贷研发了“魔镜风控系统”,还有一些平台引入第三方信用评分机构和征信机构,不管是自己研发还是携手第三方征信机构,因为行业存在竞争关系,P2P平台分享自身数据的积极性不高,平台往往无法全面获知借款人的多重负债状况,不清楚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有多少负债?是否有重复抵押借贷?是否逾期?这就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反欺诈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成本。近年来,因借款人经营不善、重复抵押、恶意欺诈等因素导致平台坏账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影响到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营,因此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实现行业数据的共享,尽早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二)担保力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P2P网贷平台在本质上属于信息中介,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但是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出借人的借款信心,有些平台会进行自我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不管是平台自我担保还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都有可能存在担保力不足的问题,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的情况,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人有可能因担保力不足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如果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目前,P2P网贷平台普遍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或存管资金,因此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出现资金被第三方挪用的风险。此外,有些P2P网贷平台并没有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大量的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由平台自己来掌控和调度资金,这种自融性质的平台使投资人资金安全风险更大。近年来诸如投资人资金被挪动,自融平台携款跑路或演变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2014年深圳“东方创投”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因此,在资金安全监管空白的当下,风险仍不容忽视。   (四)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风险

  在合规的P2P商业模式中,网贷平台应仅充当“居间人”或“中介”角色,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公司不对贷款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会将吸收的贷款进行自用,通常也不对贷款本金进行担保。目前运营的P2P平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行为。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件呈井喷式,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成为目前非法集资的重灾区。[3]P2P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案发时,大都是平台经营者的资金链发生断裂,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因此投资人大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三、我国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尽快出台政府监管细则

  2015年7月,央行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银监会作为P2P的监管机构,这样解决了P2P行业长期以来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但是从监管机构的“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不好操作。行业也在呼吁银监会的监管细则要尽早出台,以利于金融稳定,行业健康发展。建议银监会可以将P2P公司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如此则有利于企业预判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监管机构可以实行底线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放松不必要的管制,统一线上、线下标准,增强监管规则的弹性。

  (二)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仅依靠政府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行业的自律和市场的约束,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政府要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进行监管协调,同时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规范发展。建议可以由中央及地方的监管机构牵头在各省建立行业组织,这样的组织比较正式和有公信力,可以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以省级行业协会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P2P网贷平台须向所在地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平台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可以对政府监管起到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此外,P2P网贷平台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人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联合政府、行业和市场力量对P2P行业实施共同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推动行业征信数据共享,尽早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直接制约了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行业内一再呼吁应尽快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征信中心也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2013年央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计开发、实现P2P借贷行业信息共享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正式上线。该系统是由央行征信中心统一部署的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公司提供查询服务。NFCS系统被业内普遍视为监管层为P2P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所做的准备。

  截至2015年5月31日,NFCS系统已经接入近600家P2P网贷平台。系统基于互惠和全面共享原则要求P2P网贷平台要先报送数据,才能查询数据,也就是说加入NFCS系统的P2P网贷平台越多,根据互惠原则可以查询到的征信数据也就越全面。全国有超过2000家P2P网贷平台在运营,相比之下NFCS系统接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仍然不够,查询的数据有限,造成征信报告的可靠性仍有较大欠缺。因此,需要监管层和行业协会共同努力,推动更多合规的P2P网贷平台加入NFCS系统并报送自己的征信数据,实现行业内的数据共享。如果全国的P2P网贷平台能够联网,网贷平台就可以更加准确地获得借款人的征信信息,更好地控制风险,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那些个人在不同网贷平台之间“拆东墙补西墙”套利或诈骗的现象也会减少,随着借款人违约风险和平台坏账率的大大降低,整个行业也能健康良性地向前发展。

  (四)联合险企提供增信服务

  《意见》出台后,P2P网贷平台被明确定义为信息中介,自身不能够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平台自身去担保化后,如果要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就需要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目前第三方担保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选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位置不明确,是否能给P2P公司的借款人做担保,还存在疑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合法性较强,在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时,建议选择保险公司担保更有优势。理由是: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受其10倍杠杆限制。随着P2P公司的规模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保规模也需要提升,否则会存在担保力不足的情况。目前P2P平台担保中,担保公司要求的费率约是10%,但担保杠杆率普遍达到10-30倍,更高的甚至达到50倍,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10倍担保杠杆的规定。[4]一旦出现问题,担保公司也难以偿付。加之近年担保公司倒闭事件频频爆发,这种模式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而保险公司没有杠杆限制,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相比,资产规模大,有较大的风险承担能力,担保能力更强。此外,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专业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机制以及完善的风控能力,可以更好地把控P2P借款项目,更为有效地降低平台的坏账率。

  2.政策支持。《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后联合险企提供增信服务,除了可以提高平台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外,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也会增进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认可度。但是,不论平台采取何种保障模式,它最重要的作用是帮助投资人分散和转移风险,并不能完全地规避风险,平台应从最基本的风控“借款人质量”做起,才是长远之道。

  (五)扩大第三方托管机构

  目前P2P借贷行业里出现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虚构交易、资金挪用,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意见》出台后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必须选择银行作为存管机构,要求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此举的目的是便于央行与银监会监管资金流向,避免一些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平台跑路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从长远看选择银行存管更为理想,但就目前而言,如果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P2P行业未来发展。第三方支付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是P2P网贷平台规模超2000家,银行难以覆盖,且银行的准入门槛会将部分平台挡在门外;另一方面则是第三方支付在网贷市场已经经营多年,服务上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未必是银行能够或者愿意提供的。[5]建议监管层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适当将第三方托管机构放宽到有实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选择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负责对全省的P2P网贷平台资金进行托管,选择实力型结算公司进行合作、托管,可以稳定行业托管乱象,这种新型的托管模式是可以借鉴和采用的。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而非“托管”。“托管”与“存管”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用途是专项用于保障投资者投资本息,并定期向大众公开余额;而存管仅仅是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只有资金托管,才能避免了平台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以及恶意挪用交易资金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因此,监管层在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第三方“托管”制度,而非“存管”。这样更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P2P网贷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投融资需求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对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少,因此,监管层的实施细则应尽快落地,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引导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3):421.

  刘永斌.互联网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EB/OL].[2014-04-24].

文章标题: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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