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资纠纷处理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6-06-24 13:33 热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已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法,劳动性质也悄然的发生了改变,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共同利益出发点,逐渐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利益的关系,劳资纠纷也随之而来,这是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近年来,由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来经济的推动,使劳资纠纷问题逐渐的增多,但事实上,我国还未完全建全劳资纠纷的解决之道,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处理预案和机制,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利益,建立一个合谐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对社会主义经济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分类说明,并对纠纷的处理方法做已说明。

商业经济与管理

  《商业经济与管理》经济期刊,是浙江工商大学主办的专业学术理论刊物,月刊,本刊自1981年创刊以来,一直坚持“商”字特色,专业性较强,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与学术地位,先后获得了国内学术期刊几大权威评价体系的共同认可和一系列奖项。2010年荣获“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1989年被全国商业高等院校研究所评为“优秀学报奖”、1994年被浙江省高校学报研究会评为优秀学报一等奖、2003年被全国商业高校学报研究会评为优秀学报一等奖、1990年荣获商业部教育司颁发的“商业高等院校优秀学报”奖;。在贸易经济类领域,居全国前三名之列。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资纠纷,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建立一个合谐社会的大的前提下,既维护了各方的利益,也使社会的发展走进一个良性的轨道。因此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着重分析劳资纠纷。

  一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劳资纠纷的特点,经过分析总结有以下几点:

  1.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大于公有制,近来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外来经济的推动,劳资历纠纷问题逐渐增多,据报有关数据统计,其中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占大多数,并且最终多以雇主的败诉告终。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重多的原因在于,私营,三资,乡镇和个体业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这其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降低用工成本,其甚至不惜违反劳动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克扣员工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引发了一些劳动纠纷事件,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加强,懂得运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因而使劳资纠纷事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单一到多样化转化,在过去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中,施欠员工薪资,讨要薪资占主要方面,而现在的劳资纠纷中已经从早期的单一元素,转变到多样化,现在的劳资纠纷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等权利纠纷的比例开始不断增加。

  3.经济利益占首位,通过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纠纷寻求补偿中可以看出,雇佣双方更加重视的是经济利益,因员工在雇佣关系统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多以寻求经济补偿为方法,而对于雇佣者当发生员工违约等行为时,也大多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申诉。

  4.劳资纠纷集中性,目前我国的企业来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纠纷占主导地位,从目前我国的行业来区分,建筑施工行业的劳资纠纷比较明显。从地域角度分析,大量的劳动争议集中在沿海城市。因此可以看出劳资纠纷的集中度比例相发的高,而集体争议具有突发性强,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5.劳资纠纷处理方法不得当,处于弱势群体的雇佣者有时不愿采取正确的维权方法,而是采用一些极端的解决方法,也使得劳资纠纷不易解决,同时一些不正确的群体劳资纠纷方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法。

  6.非法经营为劳资纠纷的多发地,一些无证无照的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一些无照的作坊雇佣少量员工,进行生产,混乱的管理。至使这些无证无照作坊成为劳资纠纷的多发带。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要使劳资纠纷化解,并得以解决,必须分析其原因。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统急剧变化的真实反映。也是劳动法规的完善,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监督乏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渠道不畅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1.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必然出现大量的矛盾,再加之2007年以来,使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资金链紧长,出口受限,竞争加剧等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利润空间减小,减产裁员,无力发放员工薪水,保险和社会其他福利而引起了矛盾和争议,其甚至一些不良企业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历,甚至携款逃跑,这些都是缺乏守会责任感的表现,并且加剧了劳资纠纷这一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处于劳资纠纷中的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宣传,执法方面的影响

  现行的法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章内章庞杂,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彼此之间存有冲突之片,造成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同时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法律宣传不到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一些不理性的处理方式时有发生,另外用工单位对劳动法规的认识程度差,不能够从源头将劳资纠纷消除,使侵害员工职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劳动执法和监管方面问题颇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用工单位的劳资违法行为惩治不力,企业违法现在屡禁不止,纠纷不断

  3.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不畅

  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有许多种,比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自行协商,工会协调,和行政调节,劳动仲裁和诉讼等等。但由于目前许多劳资纠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自行解决,而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机构薄弱,行政调节能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大量的劳资纠纷又转至仲裁,有些仲裁又转为诉讼,通过以上可以说明,其中有大量的工作可以通过沟通协调来完成,但是由于这个渠道的不畅,导致大量的劳资纠纷的处理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间,对企业和员工的都是一种损失。

  三.劳资纠纷的处理方法

  日益增加的劳资纠纷问题,不仅影响了劳资关系的合谐,进而影响社会的合谐,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问题,不仅影响的社会的稳定,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根据新时期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现在社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劳资问题的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处理: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员工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知悉如何采用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从而不会盲目的去处理劳资纠纷问题,产生不利于社会的影响。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优势的主渠道作用,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小企业,可设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乡镇企业,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施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当前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加强对企业监察力度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7.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不仅有助于发生在产业或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能够通过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积极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于雇主的行为在其代表组织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8.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资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劳资纠纷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确保劳资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9.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打造化解劳资矛盾的立体机制

  根据新形式下的劳资纠纷形式和特点,应构件综合处理机制,打造解劳资矛盾的立体机制,包括预警机制,调解机制,监督监察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劳动诉讼机制,特别做好各种处理机制的对接工作,完善劳动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劳动用工的监督执责,在企业员工之间发生劳资纠纷时,应当疏通渠道。为劳资纠纷处理建立良好的基础。

  10.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外来经济的共同发展之下,我国的《劳动法》的修改首先应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将我国已批准或应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体现出来,把以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修改的核心内容,增强《劳动法》的强制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应尽早形成《劳动法》体系,在立法层面解决诸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新出现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劳资纠纷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有法可依。

  通过以上对劳资纠纷特点,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并且种类复杂,数量增多,并且员工为维护自身权益,越来越重视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守会观注的重点问题。因此劳资纠纷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预防和有效的处理,将对企业自身的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起到一定的负面影员,近年来,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社会秩安问题呈上升趋势,更有一些劳资纠纷问题,未得到及时的解决,最后引发了刑事案件,因此,这需要企业内部,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统一协调,既要对企业自身实行有效监管,更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解决劳资纠纷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能保证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能够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沫丽、汪安佑,企业劳资冲突现状分析。

  2. 胡占国主编,《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蓝天出版社2002版。

  3. 最新劳资纠纷解决方法实用手册, 人事出版社2009年8月

文章标题: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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