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论文发表公用事业的经济效率及交易成本最小化问题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24 16:30 热度:

   公共事业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本文是一篇国家级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公用事业的经济效率及交易成本最小化问题。

  〔摘要〕 如果在公用事业的行业定价过程中考虑非凸性技术问题,非线性定价方法的使用将不再意味着市场失灵,而恰恰是市场竞争中企业在非凸性技术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的理性反应。分析公用事业的行业经济效率不能简单地囿于技术层面,而应将价格体系与组织或制度结构相结合,在同时考虑非凸性技术和交易成本因素的情况下缩小政府的干预范围,扩大私人缔约的市场范围,并将政府干预定位于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管理方面。从非凸性技术和交易成本角度探讨公用事业的经济效率以及交易成本最小化问题,对于指导我国的公用事业在改革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和由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非凸性技术,交易成本,公用事业,经济效率,政府干预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是一国维持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是满足民生需求的重要行业,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规模经济或非凸性技术等特征十分明显,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因为进入壁垒、外部性和内部性等原因而被允许干预市场〔1〕,但是,由于政府干预公用事业类行业也要遭受交易成本的困扰,往往会扭曲资源配置,造成政府干预失灵。从经济理论上阐述竞争性市场、放松管制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从经济学理论看,新古典经济学仅仅解决了凸性技术条件下竞争性市场的配置资源问题,但由于将现行的市场制度当作既定不变的假设前提,极大地限制了它在分析很多经济问题中的适用性,特别是在公用事业行业里非凸性技术或者规模经济十分明显,所以需要超越新古典线性定价法而采用价格歧视和非线性定价法。

  本文突破现有新古典经济理论凸性技术和零交易成本假设,将非凸性技术与交易成本加以综合,分析公用事业的行业经济效率,以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目标。

  二、非凸性技术与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公用事业的效率分析

  从表1的四个方格框中可以看出,在零交易成本情况下,公用事业行业的经济效率根本无须考虑生产技术是凸性还是非凸性特征,都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如表1中B(完全可竞争市场)情形和A(完全竞争市场)情形。在正交易成本情况下(表1中的C情形和D情形),对公用事业的行业经济效率的分析会比较复杂,但至少可以推断一价定律不再适用;同时,也不能将偏离一价定律的情况简单地视为市场失灵,而需要在契约或者制度结构方面加以理性分析。

  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是在没有外部性、没有交易成本和凸性技术的假设前提下推导出来的〔2〕,从而在帕累托最优和竞争性市场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这就是说,在竞争性市场中,由整个经济范围内的价格调整和生产与消费的分散化导出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定理,而这两个定理说明:一是如果存在完全竞争,资源配置就会是帕累托最优;二是任何在技术上可行的特定的帕累托最优都可以通过建立自由市场和适当的再分配来实现。在第一个定理中,市场均衡的效率取决于一价定律,即所有的参与者都将统一价格作为参照系;在第二个定理中,要实现帕累托最优,需要使消费者和企业决策分离,彼此只能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发生关系,而政府干预仅仅负责对资源的再分配。在新古典经济分析中,市场均衡遵循一价定律,所以模型中没有价格歧视或者非线性定价,而且买卖支付和接受均为统一价格,这些价格完全为市场参与者所知晓,市场参与者在决策中瞬间即可以准确地预测到市场的均衡价格,不存在交易成本或者市场摩擦力,企业与生产函数是同义词,除市场之外的制度安排没有考虑的必要;而消费者和企业从来不会面临配给问题,因为他们可以按照均衡价格购买和卖出全部产品,从而使市场很容易出清,此时没有失业、没有生产能力过剩或者短缺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如图1所示。

  市场供给、需求曲线分别为S和D。在零交易成本情况下,最优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w和Qw。但是,在正交易成本(相当于P1P2)情况下,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了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其要价和消费者的出价分别为P1和P2,Q1为交易量。在这一市场均衡中,消费者和企业所选择的买卖价格将在Q1实现市场出清(D=S)。此时买卖价格分别处于瓦尔拉斯价格Pw的两边,产出水平Q1低于瓦尔拉斯水平Qw。出价-要价的差别P1P2取决于供求弹性、交易成本以及买卖所面临的其他机会的多少,而不再是帕累托最优。〔3〕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凸性生产技术普遍存在,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难以得到应用。也就是说,在出现固定成本时进行生产决策,其生产技术会呈现规模收益递增特征。此时实施边际成本定价,竞争不可能有效率,因为在非凸性技术或规模收益递增情况下,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会出现边际收益小于平均成本情况,使竞争性企业反而获得负利润(亏损),此时,企业会选择退出,而不是有效率地生产。在此情况下,统一定价即边际成本定价显然是无效率的。如图2所示。

  平均成本AC随着产量是递减的,边际成本MC总是在平均成本之下。如果企业实行垄断定价,那么将在价格Pm处生产产量Qm。如果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企业将在价格Pc处生产产量Qc,此时企业处于亏损。因此,在出现固定成本(fixed costs)情况下,我们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即随着高新技术的普及,固定成本越来越重要而边际成本则变得相对无关紧要。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各种产品的生产变得越来越像是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生产,基于市场竞争的边际成本定价将会混乱。因此,理论上传统的统一定价法将走向两部定价法(two-part tariff):一个固定费用用来补偿固定成本,一个固定单位价格用来补偿边际成本〔4〕,从中可以看到非线性定价的合理性,因而两部定价法是构成资源有效率配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实际上,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在考虑公用事业的行业经济效率时,需要具体分析私人企业应如何采取相应的定价策略以解决固定成本补偿的问题,只有考虑了这些,才能更好地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由于固定成本在生产和交换活动中普遍地存在,无法用统一定价法估计市场配置效率,在许多市场都存在类似于Bakker(2005)所指出的,非线性定价法可能才是资源实现有效率配置的方法,其中包括价格歧视。〔5〕换言之,在凸性技术条件下,线性定价法很容易确认和实施,即价格使市场出清,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这便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所带来的市场奇迹。而在非凸性技术和非线性定价情况下,情形则变得非常复杂,但尽管复杂,非线性定价仍具有两大重要功能:一是使市场出清;二是提供正确的激励去落实有效率的资源配置。〔6〕具体而言,非线性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企业采取拉姆齐价格法。为了简单,我们假设不同市场的产品的边际成本MC相同,并且等于c,同时,不同市场的需求是独立的,所有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都等于零。此时,企业的均衡条件为MaxΣpiyi-C(y1+y2+yn),而企业面临的约束条件则为Σpiyi-C(y1+y2+yn)=k(k=0)。根据拉格朗日乘数法求利润最大化,其中r为乘数,可得L=(1+r)[Σpiyi-C(y1+y2+yn)]-rk,对其求一阶导数,且令它等于零,可得(1+r)[1+yi/pidpi/dyi]=(1+r)pi[1-1/ε]=(1+r)c,接下来此式可转换为(pi-c)/pi=1/ε,由此可知,价格pi与边际成本c的比率仅仅取决于利润最大化产量下的需求价格弹性ε,但不是所有的垄断企业都可以制定高价格。如果一个垄断企业面对完全有弹性的需求曲线,那么它将与接受价格的竞争性企业一样采取边际成本定价法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此拉姆齐假设企业有多种产品,并在企业收支相抵约束下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以求得一组次优价格。结果他证明了某一市场上次优价格偏离边际成本价格的比率与该市场产品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需求价格弹性越小,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越大;反之,需求价格弹性越大,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越小。

  第二,企业采取两部定价法或者多部定价法(multi-part tariff)。这种价格包括固定成本部分F和可变成本pq两部分。顾客的总支出可以表示为F+pq,F为价格的固定成本部分,pq为可变成本部分。不论是生产活动(生产某些产出的创建成本)还是交换活动(交换中的搜寻、信息成本等)都可能出现固定成本,自然会产生非凸性技术,从而严重偏离完全竞争凸性技术假设。由于顾客每多买一单位产品支付的均是边际成本价格,所以,如果在没有顾客因价格高而退出市场的情况下,两部定价法就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价格的固定成本部分又使企业不至于亏损,可谓一举两得,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第三,企业采取完全分配成本价格法(FDC)。其主要目的是使多产品垄断企业的收入足以补偿投资成本。问题是企业的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公共成本,这部分成本不容易很明确地分配到每一单位产量上。〔7〕需要在解决公共成本分摊之后才能确定产品价格,所以其产品价格应大于或等于明确属于产品的成本加上分摊给该产品的公共成本。

  第四,企业采取搭售法。它是指顾客只有在同意购买另一种产品的情况下才能购买这种产品。通常搭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条件搭售,它是指购买企业某种产品的顾客,必须同时购买该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第二种是捆绑销售或成套搭售。在捆绑搭售条件下,两个产品是被组合在一起的,从而顾客不能单独购买。

  可以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论凸性技术还是非凸性技术,对于完全理性的企业决策者而言均会采取各种定价方法追求利润最大化,无需政府干预,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此时,不论是否偏离边际成本定价法,都不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而是市场竞争的正常反应。

  三、正交易成本与非线性定价法

  在产业组织经济学视角,市场势力的存在是不完全竞争的结果,是对完全竞争的偏离,进而也会导致价格偏离边际成本以及导致其他效率扭曲。如果信息完全或交易成本为零,垄断企业即使实行一级价格歧视,也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般而言,价格歧视主要包括完全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数量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多市场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等三种形式。完全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按照消费者愿意为每单位产品支付的最高价格来出售产品,此时,不同的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会有所不同;而同一个消费者对不同单位产品支付的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完全价格歧视假定垄断企业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保留价格),以此决定其价格,且所确定的价格正好等于相应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垄断企业可以获得全部的消费者剩余。如图3所示。

  在完全垄断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将价格确定为Pm,产量确定为Qm,从而导致EFG福利净损失。一旦垄断企业实行完全价格歧视,这部分无谓净损失会全部转变成垄断企业的利润,此时价格降为Pc,产量为Qc。然而,在正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垄断企业无法占有全部的消费者剩余,从而导致二级或三级价格歧视。与传统线性定价方法――单位产品或服务价格始终保持不变的定价方式相比,非线性定价是指消费者就某一商品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同购买的总数量不成线性比例的一种定价方式,如通常所说的数量折扣和数量补贴等价格歧视。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放松了对诸如电力、通信、自来水、煤气、铁路、民航等公用事业的管制,非线性定价法在这些行业的价格政策中得到广泛应用。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或者零交易成本的庇古传统,科斯提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完全价格歧视仍会实现帕累托最优①,并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预,从而需要将视角转向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与产权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此时,对数量多的交易和数量少的交易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以及向不同消费人群收取不同的价格等价格歧视行为便会出现。

  非线性定价属于价格歧视领域,这种方法有助于垄断企业在识别消费者特征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单个产品的价格差(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才会发生;反之,当价格差(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交易便不会发生,最后直到价格差(交易收益)等于交易成本达到均衡为止。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市场会出现一价定律;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那么交易成本会产生一个类似于税收的楔形,在这种情况下,一价定律无法发挥效力,很容易出现价格歧视,这是由交易技术和价格差的大小决定的。因此,不难理解交易成本对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从而不难理解交易成本最小化是有效率市场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非线性定价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落实非线性定价法,需要发掘消费者在异质性方面的信息,同时,还需要提高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边际成本定价这一线性定价模式,非线性定价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指导上都是极大的进步,既可以摆脱狭隘的市场竞争万能理论,又可以纠正政府过度干预的认知偏差。不幸的是,固定资本不断增长着的事实,意味着第二个约束条件――无约束的竞争――将会导致彻底的混乱。但事实上,没有一个重要的工业部门愿意使存在于经济中的竞争处于完全放纵、不受约束的状态,因为让价格趋于边际成本已被证明是一种灾难。〔8〕无论如何,在企业投资包含固定成本的情况下,简单的边际成本定价将是难以胜任的,此时企业并购与卡特尔都未必能提高垄断权力〔9〕,因此加成定价法会盛行〔10〕,甚至出现将沉淀成本效应纳入新古典定价,从纯经济学角度解释两部定价法的合理性〔11〕的情况。从这些理论发展中也可以看出交易成本与非线性定价法的相关性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四、市场制度与非市场制度的均衡

  实际上,交易成本不仅可以应用到市场交换和企业生产中从而影响交换效率水平,而且,交易成本还可以应用到非市场制度中。交易成本不仅造成市场的不完全性,还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性。在不确定性和信息昂贵的条件下,风险市场是不完全的,契约也是非常粗糙的,而信息不对称使市场运行更加糟糕。一般而言,市场参与者仅仅依据共同信息进行交换会限制风险市场的发展,进一步突出信息在有效率契约设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市场经济而言,公用事业类行业如何定价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已经由可竞争市场理论做了有效的解释。这个理论将完全竞争定义延伸到可适用于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情形,并且提供了一个能够评价具有进入壁垒的市场均衡的比较标准。当生产要素具有充分流动性时,即使处于规模经济状态,至少平均成本定价会实现帕累托次优。〔12〕也就是说,即使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竞争机制也会起作用,未必一定需要政府干预。只要私人契约将这些交易成本纳入定价决策,同时有合理的所有权和激励结构,才能谈得上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预。〔13〕事实上,交易成本并不是不可逾越的进入壁垒,只要采取多种方法便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市场竞争。而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竞争性市场结构不可能发生,此时非市场治理制度,例如长期契约便成为使资源有效率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同样,交易成本较低,会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趋向一致,从而激励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转变,扩大交换范围,使竞争性市场结构有可能在低交易成本条件下产生。当高交易成本存在时,契约、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政府干预都可用以实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虽然这些非市场制度本身也需要较低或者适度的交易成本支撑。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存在着互补性。为了分析在交易成本情况下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的均衡及其变动,需要从理论上探讨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的均衡关系。按照科斯的观点,任何组织的运行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不可能运行在零交易成本的虚幻世界中〔14〕,因此,在社会总交易成本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需要使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的效用最大,才能在市场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实现最优配置。如图4所示。

  横轴M表示市场价格制度的数量,纵横NM表示非市场制度的数量,AB表示社会总交易成本,它等于市场价格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与非市场价格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之和。U表示整个社会效用曲线,AB与社会效用曲线相切于E1点,此时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的选择在E1点实现均衡,均衡数量分别为M1和NM1。如果市场价格制度运行成本变大,那么社会总交易成本曲线将由AB变成AC,AC与更低的社会效用曲线U3相切,市场价格制度数量会变少。反之,如果市场价格制度运行成本变小,那么社会总交易成本曲线将由AB变成AD,AD将与更高的社会效用曲线U2相切,市场价格制度数量会变大;同理,非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变化也会产生类似效果。如果二者运行的交易成本同时变小,便会导致社会总交易成本曲线AB平行向右上方移动,新的均衡点必然是市场价格制度和非市场制度规模都变大,由此可以内生地解释市场价格制度与非市场制度之间规模的变化。

  因此,单独考虑非凸性技术特征,并不能构成政府干预的理由。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通过各种手段可以解决经济效率问题,从而促进资源最优配置,就如同科斯定理〔15〕那样。此时,只需要通过相应的包含非凸性技术条件下的非线性定价机制便可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无需政府干预。但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非凸性技术的出现降低了经济效率,此时需要一些协调机制,包括私人契约与政府干预等,其干预效率则取决于各自面临的交易成本。因此,如何减少交易成本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确立良好的定价机制和政府干预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政府干预仅仅遵循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甚至会阻碍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对于公用事业而言,针对非线性定价,政府如果进行任意干预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其主要原因是忽略了公用事业类行业面临的非凸性技术和政府自身所面临的交易成本问题。斯普尔伯(2002)指出,“管制当局应该放松价格控制和伤害私人中间层发挥功能的其他限制。政策制定者应该尽量放弃想当然的想法,认为如果厂商来制造市场和定价活动,就会出现不充分的竞争。实际上,这些活动不过是厂商协调经济交易以及使市场发挥功能的方式而已”。〔16〕

  五、一般性结论及其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是以凸性技术、没有交易成本等假定为前提的,通过价格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此时不会产生任何经济问题。也就是说,在凸性技术条件下,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从而支持市场机制与分散决策。但是,一旦引入非凸性技术和正交易成本因素,便会发现很多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已经变得合情合理了,从而在实践中转向对效率的解释。既然不能认为价格歧视是非法的,那就不能一味地采取反垄断政策。因此,制度选择除了政府与竞争性市场之外,还应包括契约和法律制度等,其目的都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不再囿于简单的生产技术层面上的凸性还是非凸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公用事业基本实行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政府管制体制,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负,不存在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管制模式。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高度集中的政府管制体制在建国后的一定时期内,在集中大量资金建设公用事业方面曾经发挥过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技术、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政府管制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17〕,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深化我国公用事业改革,需要在经济学理论创新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市场导向的管理体制取代原有的指令性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开放竞争和政企分开的政策,使公用事业这一行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在此基础上,开放行业市场化,允许国内外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形成国际竞争态势。   1.在市场不完全情况下必须健全现代市场价格体系,实行没有垄断行为的完全价格歧视,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这需要完善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等,减少交易成本,增加运行的透明度,不轻易地一味反垄断。同时界定和保护产权,尊重契约,打破地区或行政垄断,为公用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在契约不完全情况下必须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引入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原则,实行用户付费制,以改善运行的效率和有效性、可靠性。因非凸性技术导致的市场失灵绝对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不论是否凸性,大力发展公用事业类企业间的合并、垂直一体化和公私合作制(PPP)等,都将有助于改进交易成本条件下的经济效率,减少公用事业行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例如,公用事业类企业之间垂直一体化、签订长期契约等都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减少交易和信息成本。此时,契约要比市场配置资源更重要,因为契约在控制质量等方面非常有效,从而有助于提供安全保质的公共产品,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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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政府干预不完全情况下必须实现公用事业类企业的政企分开,特别要关注政府政策的可信性承诺和问责制,减少政府的公共选择问题和机会主义行为。公用事业的管理者或政策制定者以非凸性技术和非线性定价为前提,需要运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定价,但有效率的定价常常遭受交易成本的困扰,因此必要时应放松价格和进入管制。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市场价格体系还是非市场制度,非凸性技术和交易成本的相互作用都会影响经济效率,需要政府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改进信息质量,减少交易成本,进而为公用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化解公用事业的固定资本投资问题。

  4.必须减少公用事业类企业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促进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实现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公用事业型企业应该可以实行有限责任制或破产制度,以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源流动,驱动技术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公用事业型企业之间签约或履约可以降低控制交易专用性资产的需要,即不一定需要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拥有资产所有权需要相当大的成本,资产的所有权可能造成体制上的固定性,因为它将企业局限在某个具体的制造技术、具体的产品乃至具体的区位上。但实际上,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者选择其他不需要资产所有权的交易活动保持灵活性〔18〕,为公用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租赁环境,以增强适应市场变化的经济效率。

  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2010年颁布的新“36”条,对于引导公用事业行业引入民间资本和明确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政府干预原则十分重要。长期以来我国仅仅着眼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政府干预方法是错误的,甚至会阻碍公用事业型企业的投资和自主创新,因为企业进行的包括固定成本投资在内的总成本投资都需要得到补偿,一旦企业预期会亏损便不会进入,从而减少公用事业产品的供给。因此,边际成本定价难以适应公用事业发展需要。但从非凸性技术和正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公用事业产品定价,需要我们不断丰富私人契约和政府干预对非线性定价机制处理的能力。而市场失灵是否存在,则要看我们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进入壁垒和诸如合谋之类的不正当行为。在市场失灵时,只有私人契约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应该出现,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和私人契约范围,打破市场-政府的简单两分法。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不仅是提高公用事业行业资源有效率配置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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