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价值取向对民商立法的影响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20-03-05 09:41 热度:

 

  公平是民法当中最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因而在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其他原则对公平这一原则造成了影响时,应当需要以公平原则作为依据。而效益是商法最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效益原则与其他原则产生冲突时,也需要以效益原则为准,且兼顾公平。

民商法价值取向对民商立法的影响

  一、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

  在民法与商法立法的过程当中,其价值取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制定,国家制定法律的价值就是希望用这种形式来达到完善的社会目标,而另一方面则在法律制度实施过程当中,如果两种价值取向出现冲突时,需要以基础的价值取向为主。而从商法民法价值取向的表现方式上看,其一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其二是在多种价值表现过程当中,提出价值取向的重要程度。而不管对于哪种法律而言,都需要有着正确的立法目标。价值取向本身就属于一种主观性的价值评判,并且依旧需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法律原则都有着最为集中的价值取向,并且将价值取向转化成为价值原则,并且让其实际化成为法律制度与规范,避免各类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1]。法律制度的执行内容主要是依据法律调整对象来决定的,而价值取向则是法律的立法目标。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其立法价值取向虽然存在差异,但立法前提都是公平,因而公平性的原则在两种法律体系当中都有着相应的体现,但是对于不同的法律而言,对公平原则的需求程度也不同[2]。基于大市场环境下,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有着市场经济的特征,在效益这一原则上有着相应的调整,并且还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将部分效益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将公平原则作为最高的价值取向。而对于商法而言,效益为最高价值取向,而对于商法而言,法律原则如果和效益原则存在差异,那么应当坚持以效益原则作为中心,并且佐以公平原则。商法与民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对于公平和效益的需求都是一致的,而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的过程当中,需要积极发挥其独特的作用[3]。

  二、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基础

  (一)公平原则的体现

  对于民法而言,属于一种私法,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是其最为基本的立法目标,在市民社会当中的基本法就是民法,而这种民法主要是以个人意识为中心,将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力进行分离。在市民社会当中,需要国家对自身的权力进行界定,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将其作为最大化的社会效益。而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在民法当中都有着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并且也将此作为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4]。而民法本身就是将公平优先作为原则,是市民社会当中私权的保障。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言,主要是以社会关系为主,但是其大部分都是伦理性条款,因而需要将社会主体作为理论的依据。而对于公平这一基本原则而言,在法律价值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并且将公平作为基本原则[5]。而民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而言,其广泛性更强,并且主要适用于社会大众,是市民法律保障的基础。就民法本身的属性上看,其主要目的是让社会主体的生存要求得到满足,保障社会大众的私有财产与个人权利,满足社会主体公平的愿望,进而让社会得以和谐健康的发展[6]。商品经济与民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只要商品经济存在那就必定存在相应的法律,而民法则主要用于基本法律的调整。商品经济的存在一般有着两个必要的条件,其一是社会分工制度的条件,在分工制度下,社会成员不可能自主生产所有的需求产品,因此必须将商品交换作为主要的途径、其二是社会财产私有制所得,所有的社会产品都不是一人所得,因而社会成员之间就必须通过劳动的方式来进行价值交换[7]。在商品经济当中,任何事物与人都不具备相应的特权,因此其骨子当中就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并且由于受到商品经济的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将商品经济作为民法公平原则实现的基础。

  (二)效益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当中,主要以商法为主体,其遵循的是效益优先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商品交换与社会分工的产物,并且远远不同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侧重点在于交换属性,并且通过交换的方式来获取其他产品。在商法当中,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整,而对于计划经济而言,是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存在。而商品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作为主要手段,并且以此在整个范畴内进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属于一种高效的经济发展模式。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产生了市场经济,并且与商品经济进行紧密相连[8]。商法是效益优先,而在这种效益优先的制度上需要相当数量的技术规范,并且具备着相应的职业性与专门性,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调整当中,商法的规则主要是用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运作与内容构成的。并且还从根本上确立了商法的规范,并且具备着相应的技术性与操作性。在商法的设计当中,大部分都是为了保护效益主体而存在的,并且行为效果不能单单依靠伦理道德来确定。在商法规范当中,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准确的规定,并且对其进行定量的规定,在票据法当中作为发票、票据、承兑行为、背书行为等,并且存在着相当的技术含量。而只有运用相当的技术规范才能对商法的不同规则进行调节[9]。

  三、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对立法的影响

  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调整范围,并且在价值取向上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对民商合一立法的体系造成影响,而在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依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调整,因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也是我国主要的发展趋向。在民法与商法当中,其价值取向也有着较多的相同之处,而其中的合法性、平等性、城市性、效益性等价值取向也是两种法制之间的相同点,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商法与民法之间属于共同的调整对象,并且两者之间当事人都有着各自特异性的规范性手段。而商法当中以效益为根本追求,并且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两者也有一定的相同性,特别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又受到了公平的制约,同时也追求着效益的公平性[10]。而对于商法与民法的调整而言,没有清晰的划分,并且两者都是将市场活动作为重要的调节对象,其中商品经济主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并且在民法上对自然人、法人都难以区分,并且也有着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发展特点,其中生产职能与商业职能都有着融合性,并且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在立法上也有着显著的区分,在商事行为上也比较适用。

  [参考文献]

  [1]李迪韵.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8):4.

  [2]金元宝.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J].区域治理,2018(14):214.

  [3]郭斐,马静.互联网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及逻辑理路———基于典型业态法律问题分析的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4(12):22.

  [4]王琳琳.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8(12):188.

  [5]罗正德.我国商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取向———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J].湖南社会科学,2005(6):56-58.

  [6]贾小雷,刘媛.日本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述金融商品交易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J].日本问题研究,2013(3):81-85.

  [7]陈婧.论保管合同的认定———以三种合同为基础分析保管合同的价值取向[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07.

  [8]刘国成.解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J].卷宗,2017(27):91-91.

  [9]刘海燕.试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J].楚天法治,2017(3):56.

  [10]贾小雷,刘媛.日本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述金融商品交易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J].日本问题研究,2013(3):81-85.

  《民商法价值取向对民商立法的影响》来源:《法制博览》,作者:徐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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