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提高工会维权职能的途径探索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3 16:32 热度:

  
  【摘要】在法律的前提下,对提高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分析,从体制改革、完善法制建设,创新工会维权职能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力图在法律的准绳下找到一条能够使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并就此途径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现行法律;企业工会;维权职能;途径
  一、进行工会体制改革,在体制层面上解决角色冲突
  中国工会改革的出路在于强化维权职能。其基本思路是落实和强化其维权的本职功能,将维权提到工会工作的首位。这是工会改革始终必须紧紧围绕的中心点,也是工会行使辅助职能的基础—与此同时,重心下移,转变职能,真正成为一个具有中立性、自主性和社会性的功能性组织。
  1、落实和确立维权作为本职功能的地位
  任何一身而多任的功能性组织,都可以对其所承担的职能进行划分,划分成为两大类:本质职能和辅助职能。所谓本质职能就是这个组织用以界定自我性质的职能,它往往是随着社会发展自发形成的。就工会而言,它的本质职能是维权,要巩固工会的地位,强化工会的功能,根本之道在于强化和巩固工会的本职功能—维权职能,确立其作为基础性和中心职能的地位。这不仅要体现到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中去,也要体现到地方党政领导和各级工会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牢固树立“维权工作有作为,工会工作有地位”的观念,同时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和各地实际相适应的维权机制。
  工会的专门职责是维护职工权益,其一切活动无不围绕着维护职工权益这一中心,精力不应分散在其他辅助职能上,应使工会职能逐渐专门化。
  2、解决工会工作者角色冲突的问题
  工会工作者(特别是负责人)接受雇主的委派、担任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且因此从雇主处获得收益,是违背工会的本义、角色、功能和基本义务的。雇主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委派工会工作者担任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代表或代理人,都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工会工作者不论以何种理由,担任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就会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妨碍其履行工会职责。
  在现在的工会体制中,在企业工作的所有职工都自动成为工会成员。其中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经营者。而这二者,在劳动纠纷中,正是利益相互对立的两个极端。那么工会到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建议需要按国际惯例,当职工晋升到企业中的一定层次以上时,自动退出工会,加入到经营者团体中去。
  二、完善法制建设,制定和修改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
  1、修改现行《劳动法》和((工会法》
  要明确规定任何企业都应尊重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对不同性质企业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内容、行使的程序和侵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权利的法律责任应明晰化,操作性强,其中应将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以确保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民主管理权利得以落实。
  禁止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强制要求企业用工必须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要求企业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并将订立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谈判的实施以及工会的组建作为企业设立或年检的基本条件,为劳资双方谋求力量均衡建立有效的劳资合作机制,建设财富共同体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加快《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的立法进度。
  2、通过立法建立健全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
  通过立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来保障工人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是工会维权最重要的途径,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推行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开始,要适应我国的劳动关系环境,还要从以下主要方面进行完善。
  (1)要防止雇主逃避与工会的谈判。
  (2)立法中要规定谈判开始的时间和谈判必需的时间。
  (3)立法要防止企业主控制集体谈判。
  (4)通过立法保障集体谈判中工会干部与企业行政真正具有平等的谈判资格。
  3、提请立法机关在适时增设罢工权
  罢工权(即团体争议权)属于劳动基本权范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以外成立工会并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劳动争议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之一。它是劳动争议的尖锐化和对抗化,是劳动者采取团体行动的基本方式,是劳动者针对雇主的特定主张或行为有组织地共同停止劳动的权利,是集体谈判权的逻辑延伸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他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
  三、大力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创新工会维权职能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推进工会自身建设,建立社会化、职业化、法制化的维权机制,创新工会维权新模式。
  社会化的维权渠道使工会能够充分利用和整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资源,发挥了我国工会的政治优势,构建党委领导的、工会倡导和运作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的维权机制,使工会维权取得了借势、借力的效果。
  职业化维权队伍使工会领导部门有能力主动出击,摆脱用人单位的行政制约和限制,大胆独立自主地代替表达了职工的利益诉求,同时也避免兼职工会干部精力有限和专业素质的影响,从而能够专职、专责、专业、专心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制化的维权手段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工会把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依据和准绳,提高工会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促使工会工作者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借助法律的权威实现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社会化、职业化、法制化的工会维权模式,是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上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的组织功能。这些模式不仅要实现本地各相关部门的密切联合,而且要打破了地域限制,形成了城际间工会维权的联动机制。这样以来,维权不再属于某个具体部门,而是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
  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企业工会改革发展方向
  建国近60年的时间,工会制度一直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正确,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把工会制度当作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然把工会制度视为政治制度当中的一部分就欠妥贴了,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事业单位、劳动者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法治前提下都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各自的权利。所以,目前工会仍带有计划经济工会的深深烙印,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有必要进行工会体制改革:①将工会从我国政治体制中分离出来;②弱化工会维护国家政权职能的规定。
  五、结束语
  我国企业工会仍然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工会组织在代表职工和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强,集体谈判制度也不够健全。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源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于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的现实,这种传统的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存在着三方面的“制度性弱势”:即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中国社会内部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形成的强大合力成为工会维权职能凸现的主要动力,劳动者在企业中和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加之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客观上要求工会加强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1]向德行.工会组织须加快维权方式转变[J],工会博览,2006(15)
  [2]杨文学.新时期工会的社会方位及其维权方式初探[J],工运研究,2006(15)
  [3]胡维鼎.美国工会怎样维权[J],工友,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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