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 发布日期:2017-07-25 14:46 热度:

   现如今,实施营改增的行业越来越多,营业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势必对我国财税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高校管理也不例外,本文主要研究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浙江财税与会计

  《浙江财税与会计》 会计发表杂志, 是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会计学会联全主办的财税、财会刊物。积极宣传财税、财会方面的方针、政策,贯彻改革精神,提倡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实际问题。

  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八分之一,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四分之一。广东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对“营改增”这项重大税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了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的影响,本文结合广东工业大学的实际情况,对其“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情况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等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广东工业大学主要提供的服务业务包括高等教育业务(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科技研究与开发业务(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国际交流业务及其他业务(如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业务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非学历培训教育业务等)。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规定,高校提供的教育业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业务及国际交流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属于非营利机构收入,免征营业税。广东工业大学需缴纳营业税的主要业务是不属于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免征营业税资格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其他业务。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由于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业务属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见表1),广东工业大学被纳入广东省“营改增”的试点单位。

  二、广东工业大学涉及“营改增”的有关纳税情况分析

  (一)纳税义务变化分析

  “营改增”改革实施后,高校面临着纳税义务变化的问题。一般高校由于只涉及地方税务业务收入,并无国税应税收入(简称为纯地税户),因此大多无国税纳税义务。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在“营改增”试点前,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只涉及地方税务,因此在税制改革前,广东工业大学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单位后,广东工业大学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根据《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广东工业大学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履行增值税申报及扣缴义务。

  (二)纳税资格认定分析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纳入试点单位的高校必须承担国税纳税义务,由此高校面临着小规模纳税资格认定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两者择一的问题。以广东工业大学为例,按照《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应税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1年广东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收入达到7000万元,按此规定应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又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广东工业大学属于该条款中的“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申请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广东工业大学也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两个不同的纳税资格认定各有利弊(见表2)。

  在这次广东“营改增”改革中,广东工业大学为了降低会计核算难度和减少前台财务报账的工作量,选择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对广东工业大学“营改增”后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三、广东工业大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资格后税负变化分析

  (一)定性分析

  “营改增”前,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按5%征收营业税,并按所交营业税的税额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前应税劳务名义税负是5.6%。

  “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改征增值税,由于广东工业大学申请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征收率为3%。但“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也必须缴交7%的城建税附加、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广东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营改增”后应征劳务名义税负为3.36%。“营改增”后广东工业大学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名义税负减少了2.24%,比原来降低40%。

  (二)定量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2011年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实际收入为7000万元,“营改增”实施前,应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为7000*5.6%=392(万元)。“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为[7000/(1+3%)]*3%=203.88(万元),应征地方附加税负为203.88*0.36%=0.73(万元),合计缴纳税204.61万元,比“营改增”前税负减少187.39万元,实际税负减少了2.68%(=187.39/7000*100%),实际降低47.86%。(三)变化原因分析

  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广东工业大学实际税负比名义税负更低,实施“营改增”,广东工业大学的税负明显降低。而且随着高校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越多,减税的幅度就越大,税负的减轻,则更有利于高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改革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按规划,全国最快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准备,推进“营改增”改革工作,确实降低自身税务负担。

  (一)抓紧各项材料准备,尽早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营改增”前,不少高校由于本身业务不涉及国税纳税业务,没有办理国税纳税登记证,但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铺开,办理国税纳税登记是高校做好“营改增”工作的前提。根据规定,办理国税纳税登记需要的材料繁多(见表3),按相关规定,若高校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国税税务登记证。因此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高校应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办妥国税税务登记,这是做好“营改增”工作的前提条件。

  (二)结合本高校实际情况,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选择

  由国家与相关试点城市的相关“营改增”实施方案中可知,“营改增”政策中有关高校纳税资格认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各高校按规定既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可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有利于高校从自身的应税业务实际情况出发,正确选择适合本高校实际的纳税资格认定,确实降低税负,从而推进高校科研事业的飞速发展。通过对不同资格认定的利弊分析可知:

  1.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一方面已有的财务管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的会计核算业务影响不大,财务报账工作量不会增大,方便实际操作,名义税负低(3%);另一方面,高校开出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不利于高校横向科研收入的进一步扩大,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但这些弊端可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解决,如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资格的高校不能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不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财务人员去国税局代开专用发票的工作量。如何平衡与优化,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2.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一方面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单位抵扣,能促使横向科研项目顺利发展。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能抵扣相关研发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水电费、设备费,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后高校的实际税负有可能更低。但另一方面,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高校需变更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且财务报账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工作量增大。如何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理,也是高校财务管理新的热点。

  总之,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数据的估计与计算,正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为做好高校的“营改增”工作提供实证支持。

  (三)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进一步降低高校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营改增”过渡优惠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各高校应根据当地国税的要求,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申请程序。“营改增”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各高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免税项目在经历“营改增”税制转变后,免税规定得以延续,但是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在原营业税条件下,高校应当向地方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营改增”试点后,高校应当向国家税务局提交资料,申请税收优惠。接下来,高校应进一步研究“营改增”的各项税务优惠规定,充分利用好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备案与减税的工作,为降低高校税负、做好“营改增”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随着“营改增”改革工作在全国各地的开展,高校面临着纳税方式的选择与纳税核算的改变,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尤其是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降低高校税负,做好“营改增”工作是当前高校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吃透国家、省市有关“营改增”的各项规定,能切实降低高校的税负,加快高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飞速发展提供全面的税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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