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论文发表谈“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 发布日期:2014-09-18 17:25 热度:

  内容摘要:随着“营改增”不断推进,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迎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如何顺应税制改革浪潮,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增强行业竞争力,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在“营改增”背景下,分析“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财税论文发表,营改增,税负,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与现实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8月开始,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地区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行业,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商品在服务环节的抵扣链条是中断的,增加了商品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通过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间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则根据应税项目的当期营业额全额征收,不能抵扣,致使制造业和服务业流转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严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初步形成了商品从制造流通直至消费的完整抵扣链条,既解决了服务业本身的重复征税问题,也解决了因服务业带给制造业的重复征税。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行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比例征收,且大部分为5%的比例税率征收,如各种服务业。原则上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加重了服务业税收负担,阻碍了新兴服务业的发展,也必然制约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发展空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专业化程度水平越高、分工越细,税负越重。因此,税负重、行业间不公平,客观上需要进行结构性减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则是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另外,我国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同时享受出口退税,出口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不存在出口退税。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降低税负。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同样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经营模式、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等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假设年营业额为S,在“营改增”前后保持不变。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S全额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额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将含税营业额S转化为不含税营业额S/(1+3%)计征,具体见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下降非常明显,即“营改增”后税负下降41.8%。

  (二)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案例分析:假设某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当年缴纳的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加上其缴纳的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50×(7%+3%)=5(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可在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0+5=5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后净营业额=1000-55=945(万元)。

  “营改增”后,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征收增值税。假设年营业额仍为1000万元,同时假设该企业没有发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 (1+6%)×6%=943.40×6%=56.60(万元)。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企业损益,只有附加税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6.60×(7%+3%)=5.66(万元),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后企业的净营业额=943.40-5.66=937.74(万元)。

  可见“营改增”后,名义流转税率增加1%(6%-5%),实际流转税率增加=(56.6-50)÷1000=0.66%。当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 (56.60+5.66)-(50+5)=62.26-55=7.26(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45-937.74)×25%=1.815(万元),考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因素共同影响,企业总税负增加=7.26-1.815=

  5.445(万元),总税负占营业额比重的实际增长率=5.445/1000=0.54%。

  因此,企业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下,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的税负增加0.66%;考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因素共同影响,总税负增加0.54%。因此试点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提下,税负略有上升。为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尽可能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进一步分析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率,使企业税负下降。假设试点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为S,在“营改增”前后保持不变。其外购的产品或者劳务的总成本为C,平均进项税率为R。外购产品或者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均能抵扣。在“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计算见表2所示。

  由此可见,税负下降取决于R与C /S两个因素,即平均进项税率R与外购成本占营业额的比例。当变动率<0 时,企业税负下降,即当R(C /S)>0.66%时,税负降低;反之, R(C /S)<0.66%时,企业税负上升。

  “营改增”背景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 万元作为分界点, 销售额小于500 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 41.8%。企业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结构和业务需求进行分析,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身份认定,以此降低企业税负。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根据“营改增”进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引导财务人员重视不断出台的“营改增”新税收条例及制度规定。

  扩大外包服务经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在充分研读条例、解析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自身的产业属性、行业特点、业务规模、人员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积极调整企业内部的成本结构,适时进行业务整合。不仅需要大力拓展主营业务,增强产品及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扩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好处,而且更有必要运用外包服务经营战略,将非主营业务进行外包。

  单独核算应税项目。“营改增”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严格划分“营改增”应税项目,并单独核算。从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提供服务等各环节均应单独核算。

  合理选择供应商。增值税核心是抵扣机制,企业税负的变化取决于抵扣额的高低。同等条件下,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税负越低。因此,一方面财务人员应熟悉增值税抵扣范围,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另一方面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价同质的情形下,尽可能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税额抵扣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杨伟宏.浅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信息技术企业发展的影响[J].会计师,2012(4)

  2.何启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3)

  3.陈红梅.浅谈“营改增”对信息技术行业税负的影响[J].企业研究,2013(9)

文章标题:财税论文发表谈“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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