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评论杂志社投稿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的问题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15-10-12 14:48 热度:

  保险是我国对公民的一项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对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伤残甚至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需要供养的亲属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本文是一篇管理评论杂志社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的问题。

   摘要:通过描述目前我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进行简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目前供给管理体制上的四个主要问题: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政府监管不到位,争议处理时间过长,缺乏具有农民工特色的工伤保险。以此为提出供给管理专业化的建议,提供相应财政支持与政府监督,简化处理争议的程序,创建具有农民工特色的工伤保险机制。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管理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德国于1884年颁布与实施了《工伤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工伤保险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险种,作为劳动者的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缴费。同时,凡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工伤或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无论劳动者主观是否故意,也无需举证,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工伤保险的建立,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因劳动者劳动力的下降甚至丧失,使其本人甚至家庭陷入贫困,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也是保障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德国于188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法》,使得这一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工伤保险起步的时间较晚,从制度起源来看,1950年由劳动部颁布《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首次立法,使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飞跃。1996年由劳动部颁布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实施的范围,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2004年1月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被称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立法。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每年新增参保人数呈上升趋势。《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使得大多数的劳动者得到保护,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人群――农民工的参保情况却不容乐观。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在我国城市经济改革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其原先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他们面临的社会角色也发生着较大的转变。

  早在2004年6月,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通知中就指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同比增长3.9%。外出受雇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比例比上年有所提高,但总体的参保水平依旧偏低1。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漏洞,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没有统一的赋权部门,在管理上依旧依据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管理主体责任的缺失,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上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农民工从业最多的行业集中在建筑、采矿、挖掘等高危行业,要想充分保障他们的健康与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系统,从业人员必要的技能培训、安全知识的培训、企业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维护维修等均需要有大量充裕的资金支持。没有充足资金是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目前我国对于工伤风险的投入还不及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财政支持的不到位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安全系统的建立与健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没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很难达到好的效果。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府承担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责任。我国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合理,监管人数偏低,均严重制约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由于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偏低,监管的质量也就难以保障。加上监管经费的短缺,装备的落后,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监管工作的效率。

  (三)我国农民工工合法权益的得不到保障。一些地区的政策制定过程、执行过程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得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律上的漏洞与滞后,使得农民工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案件的处理迟迟得不到解决。有调查显示,约有五成的农民工在就业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就无法参保。一旦未参保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等待他们的就是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

  (四)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混合,降低待遇标准。我国社会保险实行“捆绑式”,用人单位不能选择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以青壮年群体为主,他们对于工伤保险需求的迫切度明显高于其他保险,让这些青壮年群体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迫使部分农民工放弃参保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三、对策与建议

  工伤保险发展到现在,一些地区己经实现了大多数劳动者参保,为广大劳动者包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免除了一定的后顾之忧,但是目前管理上仍然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了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政府监督不到位,争议处理不合理,降低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与标准。首先需要政府顶层设计上给予农民工工伤支持,要加大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其次才能在管理专业化方面,健全整体管理体制,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内部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专业化建设氛围。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提供相应财政支持与政府监督。农民工安全素质低的提升不仅要依靠农民工自己安全意识的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政府对职业安全培训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增加对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立建设农民工安全培训机制,以多元化的资金筹集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系统,对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实行一定的补贴,或是其他多种激励措施,刺激鼓励安全产品的生产与研发。

  (二)简化工伤保险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所花费的时间一般为3-9个月,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无疑会给农民工带来二次伤害。因此,应当尽量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工伤认定。限制企业随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仅能够提出一次复议或诉讼,而受伤农民工的权利则不应当受到限制。

  (三)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程序。工伤赔偿过程,建议采取“先行赔付”的方法。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先行支付,再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进行征缴,应当注意的是,向企业征缴的数额应当高于行政部门支付的数额。规定期限,一旦超过征收的期限,用人单位就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既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孙文德.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困境和出路[J].中州学刊,2007(9):5.

  [2]孙丹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26):8.

  [3]于欣华,何宁生.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与制度供给分析――兼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1.

  [4]于欣华,霍学喜.农民工工伤保险困境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6.

  [5]孟繁元,田旭,李晶.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村社会,2006.

  [6]吴丽萍.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政府责任[J].兰州学刊,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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