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学术评价的三个基本价值诉求:背离和光复

所属栏目: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日期:2015-11-09 14:48 热度:

  学术评价可分为基于内容的评价模式和基于形式的评价模式,学术评价是学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学术活动及其产出和影响进行价值判断的认识活动”[1],是学术活动的方向标和指挥棒。本文是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学术评价的三个基本价值诉求:背离和光复。

  摘 要: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活动及其产出和影响进行价值判断的认识活动,是学术活动的方向标和指挥棒。而现行的“数字化”、“功利化”、“行政化”、“人情化”的学术评价,使其工具理性彰显,价值理性诉求发生严重偏离。重塑学术评价的价值诉求,是学术活动价值理性回归的基本前提。激发学术创新是学术评价的本真价值诉求;维护学术正义是学术评价的社会价值诉求;激扬学者的学术生命是学术评价的人本价值诉求。

  关键词:学术,创新,正义,生命,评价

  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是提高学术质量、激发学术创新、构建优良学术生态的有效杠杆。“它的设置是否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对学术研究的发展演变就有着最直接的引导和定向功能”[2]。但近年来,学术评价工具理性的彰显,行政权力的过于干预,使功利主义开始盛行,学术主体的学术价值观出现偏移,学术活动的价值追求偏离学术本原的方向。这种后果必然会严重破坏学术生态,遏制学术创新,危害学术正义,使学术个体学术道德缺失,学术生命衰竭。所以,重塑学术评价的价值诉求,是学术活动价值理性回归的基本前提。

  一、学术评价的本真价值诉求:激发学术创新

  学术范畴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具有很强的相对独立性。随着学术日益走向社会中心,其保持学术的独立价值就越具有现实的学术意义。对学术本真价值――学术创新的坚守是衡量学术评价制度优劣的基本准则,但现行的制度又与学术本真价值追求产生某种程度的背离,所以,本真价值的回归是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制度的必然选择。

  (一)学术创新是学术评价本真价值的灵魂

  学术评价必须以学术性为其价值基础,离开学术本体来谈学术评价,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本真含义。学术是指创造知识或以一种新的方式使用现存知识解决疑难、回答问题。它被同行广泛交流证实。[3]61它的发展是一个动态和无限的过程,“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连续不断地观察分析、思考归纳、相互交流进而达成共识的结果。客观的事物发展变化,人类实践活动的无限性特征,使得学术研究永无止境”[4]。从学术概念的内涵来看,无论是探索新知,还是改造现有知识;无论是对新资料的发掘、对新问题的探索,还是产生新的学术观点、建构新的理论范式等,都是一种创新,学术内在的包含着创新,没有创新就不能称之为“真学术”,而很有可能是“伪学术”和“假学术”。创新是学术的本质要求与灵魂所系,这是学术界的共识。并且学术又内在包含着评价的意义,舒尔曼(Lee Shulman)认为一个所谓的“学术性活动”要求具有三种属性:第一种属性是一个学术性活动必须是公开而非隐蔽的;第二种属性是具有可评估的现实性;第三种属性是具有生产性。[5]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学术评价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价学术成果本身,更重要的是要肯定、鼓励、引导和激发学术的持续创新,而这终极目标恰恰彰显了学术评价的本真价值诉求,任何时候不能淡化、降低和放弃学术创新的本真内涵。学术创新不仅仅是目的,也是学术评价践行的核心标准。任何评价的标准体系、指标体系都不能偏离学术创新性,换而言之,学术评价的核心标准就是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是否超越了前人的贡献,是否创造出有价值的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新范式。”[6]这一点,是任何标准都不能取代的。学术的发展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创新,才能有持续的生命力,没有创新,学术的生命就会走向枯竭。学术创新是学术本真追求的一种价值导向,更是良性学术生态的核心指标。而这种价值导向和学术理念需要从制度层面来践行和保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引导和激发学术创新是学术评价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如果评价制度不是或是不能引导学术创新,不能激发学者的学术潜力,不有利于学术的繁荣,那就是制度的缺陷或是制度的失败。总而言之,从学术评价的根本目的、核心标准以及评价制度构建的基本依据来看,学术评价都必须以学术性为根本价值导向,激发学术创新是学术评价的逻辑起点、基本依据和终极价值诉求。

  (二)现行学术评价制度对学术创新价值导向的严重背离

  但是我国当前的学术评价在制度设计、制度执行过程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整与改善,尤其对那些不利于学术创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学术创新的环节必须予以修正。我国的学术产品每年以几何数字增长,但高质量高水平的创新性成果却并不多见。“我们绝大多数学者不可谓不辛劳,努力为社会提供各种知识产品,但这些知识产品的质量如何,有没有知识创新的成分在里面,恐怕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7]这无不与学术评价制度的价值导向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差相关。当前,我国学术界主要运用“量化评价”制度,这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激发了学者的学术热情,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促进了学术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又催生了学术泡沫,使学术成果良莠并存,“含金量”急剧下降,更使学术界的功利色彩越来越浓,急功近利成为学界的一种普遍心态,非学术因素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学界的评判标准。所以,“量化评价”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也引起学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批判。笔者以为,“量化评价”的主要缺陷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以“量”的发展取代了“质”的发展。在以数量为主要导向的评价制度下,是很难倡导学术创新的。因为创新是一种质量价值,并是一种学者学术努力的持续结果,当学术主体不断去追逐数量价值的时候,质量价值往往就被退居其次甚至忽视与丢弃。所以,“在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方面,大家越来越认识到,学术评价不能简单采用像记工分那样的量化方法,而要以质量为重。”[8]5二是“一刀切”的标准忽视了学科的差异性与学术发展的规律。“当下,‘数据’已成为抹平一切差异的有效手段,这样一来虽然有利于‘群众’监督,但学术最核心的‘质’被‘量’取代,实际上正隐含着学术被‘异化’的危机。”[9]三是使学者学术功利价值取向突显。“一旦工具理性化开始,其发展逻辑就沿着工具理性内在的规律前进,而逐步脱离原来伦理的、价值的价值理性基础……一切有‘价值’的因素都曲终人散”[10]。“量化评价”的隐性要求就是要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学者如果不适应这种学术生存方式,就很难获得学术资助、职称升级、考核合格乃至相应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望。这种制度的导向必然使学者违背学术初衷,由“学术忠诚”走向“市场忠诚”,甚至很有可能突破学术道德的底线,走一条获取学术实际利益的捷径。   (三)学术评价本真价值诉求的理性光复

  刘建佳:学术评价的三个基本价值诉求:背离和光复

  如果要改变学术评价的现状,扭转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就必须回归学术活动本原的运行轨迹,决不能简单套用经济管理的方式,“按照经济系统的标准来评价高等教育系统也不会有很大的意义”[11],而应遵守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学术创新程度的高低作为评价的核心标准,以激发学术创新作为学术评价的本真价值诉求,在量化评价与质的评价中寻找制度的平衡点,不以量的发展而牺牲质的发展。首先,要坚持创新性的核心标准,进行学术质量评价。学术研究“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其成果必须对相关学术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推进”[12]9,这是个基本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要大力地提倡和鼓励学术的原创性,设立“原创性奖”,“原创性价值无论对于基础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或累积,还是对于应用技术的开发与创新都至关重要,亦都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和竞争力的核心部分”。[13]要坚持学术评价标准的学科差异性,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发展规律,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科学标准,“要避免采用单一标准。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不同领域和学科、乃至不同发展阶段的评判标准都应该有所差别。”[8]5但学科差异的标准都必须突显学术的创新性。其次要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的学术评价文化环境。要大力地倡导学术自主,树立学术界的独立价值,呈现“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界,避免学术沦为政治的附庸”[14]。要大力提倡真正的学术批评,避免学术的一团和气和相互吹捧,重塑“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要根据实际情况,宽容学术失败。学术研究是一条学术探索之路,探索就意味着多种学术结果的可能性,即可能达到预设的结果,也可能是别的结论,甚至是学术的失败。但对那些真正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致力于学术努力的学者,我们都应该给予相应的学术尊重。其三,要大力创新有利于学术创新的具体评价制度。如可以适当放宽学术评价的时间约束。学术研究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从掌握学术前沿动态到新创意、新观点、新思想的产生,从适当研究方法的使用到反复试验与论证等,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更别说放到实践和历史中去检验了。“创新的进展极少是线形的,创新过程预定的时间表一般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若要准确执行的话,往往以牺牲或降低创新性为代价。”[3]62应当取消简单的数量衡量标准,将“形式评价、内容评价与效用评价”[15]结合起来,尤其可以实行和推广学术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任何人的时间、精力和知识储备都是有限的,所以,具体的历史的个体学者不可能再是百科全书式的专家。应该鼓励和引导学者凝练研究方向,主攻某一个或几个领域,产生出自己的学术代表作。而这些代表作才是学术评价的主要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扭转学术界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数字学术”的根本风气。

  二、学术评价的社会价值诉求:维护学术正义

  学术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态体系,有着自身的生态秩序,但这种秩序必须以学术正义为价值基础,才能构建健康良性的学术生态体。但现行学术评价制度的社会价值追求又表现出对学术正义的某些背离,所以,维护学术正义是学术评价制度理性回归的基本价值准则。

  (一)学术正义是学术评价社会价值的基石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主体的学术活动与成果的价值判断,“评价即评定、估量、比较价值,是人把握价值的主要精神形式”[16]。这个判断结果直接与学术主体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相关,不仅包括学术资源的分配,如课题的立项与资助、成果的发表与出版、成果的鉴定与奖励、职称的晋升与定级等,还对学术主体的学术名望、学术地位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术评价的这种社会后果性使其成为学术活动的“指挥棒”和“方向标”,这也必然引出一个学术公正性问题。公平、正义、合理的学术评价才会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并促使优良学术生态的形成,实现学界的应然状态:公平合理优化地配置学术资源,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批评,激发学术热情与学术努力,学术群体执着于学术理想与学术信念,遵守共同的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与良心,促进学术的发展与繁荣。“只要学术正义不倒,学术共同体就有指望和希望。”[17]反之,不公正的学术评价就会走偏学术价值导向,歪曲学术心理,异化学术行为,扰乱学术秩序,破坏学术生态,阻碍学术创新与学术事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维护学术正义是学术评价的社会价值诉求,它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二)现行评价制度对学术正义价值导向的严重背离

  但当前我国学术界违背学术正义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不知从何时起,以权力本位和官职大小来评判个人价值的‘政治范式’早已悄悄移寓到学术界而终成一种另类别样的‘科学范式’了”[18],这种特殊范式使行政权力逾越了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往往直接指定和左右评审专家,使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得不到保证……”[19],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官学结合,等等,这些异化现象无不颠覆着学术正义与公平。究其缘由,至少有三:一是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学术评价,学术权力失衡和边缘化,使学术活动突显管理价值,偏离学术本身。我国属于体制化的学术,其具有两面性,既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术发展,但“有可能束缚学术研究所强调的学术个性,体制中的行政关系也可能影响学术研究所倡导的学术独立”[20],学术自由中的个性与独立性往往被压抑和扼杀了。学术评价大多被混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从根本上体现不出评价的学术性,也就更谈不上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无论评价组织是行政组织还是学术组织,只要是评价主体拥有公共权力,就都有可能会受到利益主体的非学术性的“人情劫持”,所以评价公正性的关键在于这种权力有没有被置于监督与约束的制度之下。“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活动”[21],学术管理必须引入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形成对学术管理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三是学术主体一方面有“名利兼收”的学术利益驱动,一方面迫于学术生存和学术竞争的压力,更有学界学术惩戒机制的失灵,使学术违规甚至腐败的成本与获取的学术利益严重的不对称,违规成本小,而受益大。“当学术成果与教师的切身利益挂钩时,学术评价的功利性、短期行为和种种有失偏颇的现象便随之产生”[12]5,所以,学术主体就很有可能越过学术道德底线,采取非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的手段来干扰和影响学术评价,以“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等非学术因素的社交手段来“绑架”和“劫持”学术评价组织及其成员,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学术资源和学术利益,并促成一种影响极坏的、恶性循环的学术戾气。   (三)学术评价社会价值诉求的理性光复

  正义属于哲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尽管它“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22],但它无可否认的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23]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对正义提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4]56从以上的观点引申开来,学术正义的概念就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学术观点、学术行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学术制度等。简而言之,学术正义就是在学术领域,学者们平等的享有学术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学术义务。这种学术平等并不因为学术主体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社会地位、社会影响等的不平等而有所差别。这种正义直接指向学术本身,它遵循学术自身的发展规律,维护学术本真的尊严。学术评价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学术正义,至少要把握两个维度: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客观性主要是指主观性的评价结果与客观性的评价对象的客观实际相符合的程度。主观与客观的高度统一是学术评价必须坚守的一条铁律,我们应无限地接近,而不能主观地随意偏离,甚至有悖学术良心而任意歪曲评价事实。公正性主要指学术评价的过程与结果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被绝大多数人认同与接受,主要体现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制度正义是前提,“正义乃是制度的第一诉求,或者是制度得以维系的第一要件”[25],是学术评价制度制定的基本依据和核心标准;程序正义是关键,是制度执行过程的保障与制约;结果正义是体现,是权益的合理性实现与满足。具体来说,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还权于学术本身。学术评价是学术活动,必须由学术权力来主导,“科学在欧洲……被制度化为权力……是通过大学制度……这类抑制性设施”[26]进行的,它构成“现代社会权力关系的基石”[27],但它同样需要相应的学术制度来保障与实现,“稳固的地位决定稳固的权力”[28]。首先要突破学术体制性障碍,明晰政府与学术组织的关系,还学术组织自主权,落实“学术自治”,其次是同行评价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于分工而带来的专业化、专门化,一项研究成果只有同行们才能较真切地了解到它的理论价值和意义,所以同行评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29]有条件的学术组织还要改多学科大同行为小同行来进行学术评价,“小同行比大同行的评价包含更多学术因素,其评价结论具有更大的可靠性”[30],也“只有得到同行的认可,才说明学术成果及其作者具有一定的价值”[31],而“通过学科共同体的‘同行评价’形成的学术声誉就成为影响学者晋升的主要依据。”[32]评价的原则、程序、标准、方法等应在学术组织或同行专家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共同拟定,突出评价的学术性和各自学科的差异性。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证学术评价的信度。而行政权力主要承担组织者的功能,杜绝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现象,协助做好学术评价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以确保学术评价的效度。二是坚守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24]81,它非实质正义和绝对正义,而是相对正义。正因为具体人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历史局限性,追求绝对的实质正义只是一种学术理想,具体人的实践只是无限地接近这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正义就是一种很好的制度选择。学术评价制度在无法实现绝对正义的时候,就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基础来进行构建,它所维护和坚守的就是程序规则的权威。它的核心意义在于“同一程序规则面前人人平等”[33]。这种平等首先体现在程序规则的正义性,规则应由学术共同体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来集体制定,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学术特权,保证公正、平等的学术竞争环境。其次,就是要把评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受制约的学术权力同样容易滋生学术不端甚至学术腐败行为。程序正义就是要制约学术评价主体的评审权力,规范评价行为,防止评价主体被非学术因素所影响,甚至被利益集团以不正当手段所“劫持”。最后体现为结果正义,它一方面是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的实际基本相符,另一方面就是评价结果符合绝大多数人的预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接受。一般来说,“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34]。按程序正义设计的学术评价制度至少应包括下述规则,如评价机构中立规则、评价标准先立规则、评价专家分散回避规则、小同行评价规则、评价程序规则等。三是严肃学术惩戒。当前我国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似有蔓延之势,这无不与惩戒制度与惩戒机制的缺失直接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频频发生与其犯规成本过低有关……长期以来没有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和机制,确实是导致目前形形色色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主要原因。”[35]学术惩戒不是目的,但是有效的手段,是维护制度权威、维护学术正义、改善学术生态的有效机制。如果学术违规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学术制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学术风气就会出现错误导向,学术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学术生态就会严重恶化。曹树基教授认为[35]:

  要消除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对不同层级采取相对应的惩戒方式:……加强研究生论文的抽检,发现抄袭,则严格追究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而对于教师或研究人员所存在的不端行为,只要接到举报,就必须立即组织专门委员会予以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置。

  所以,学术界一方面要建立学术评价的惩戒制度,尤其可从法律的视角来进行构建,以法治理学术;二是要建立执行机制,坚决地落实惩戒制度,加大学术违规成本,提高学术治理的威慑力,对那些学术违规者进行坚决的学术制裁,绝不姑息,才能还学术生态一个风清气正。

  三、学术评价的人本价值诉求:激扬学者的学术生命

  任何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人的主体性的积极发挥,学术活动也不例外。所以,激扬学术主体的学术生命是学术评价制度的人本价值追求。但现行的评价制度又表现出对人的主体性的某些忽视甚至轻视,所以,重视人本价值,激发学术主体的学术生命是构建学术评价制度的理性基础。   (一)学术生命是学术评价人本价值的核心内涵

  学者的学术生涯也是一种生命的有机体,存在着物质和能量的新陈代谢,存在着生命的自我选择、社会选择与适应性成长。“学术生命是指学者个人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36],学术生命的价值和质量是有差别的,那些坚守学术理想、努力付出、持续创新的学术主体就能充分张扬自己的学术生命,尽显学术生命的精彩。“学术及其衍生物是人类的精神家园,人们的精神可以在此得以休憩、充实、丰富、完美。不仅如此,学术生命更在于自身的内在创造力――思想可以产生思想”[37]。结合上述观点,笔者以为学者的学术生命就是学术主体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生命特征,包括自我选择性和社会选择性两种途径,这个生命有机体的呈现可以表述为:学术动机的启动――学术兴趣的激发――学术努力的付出――学术创新的产生,以至循环往复,螺旋上升,尽显学术生命的活力。而学术评价的制度安排与实现必然以激发学者的学术生命为人本的价值指向。

  (二)现行评价制度对激扬学术生命价值导向的严重背离

  但现行的学术评价状况并没有很好的激发学者的学术生命,从某种程度上还压抑了学者的学术创造活力。“数字化”的学术评价能增强学者的学术紧迫感,甚至能够激发学者的学术灵感,但另一方面,学者迫于学术生存的压力,呈现出学术心理浮躁、急于求成,学术行为开始异化,追求数量忽视质量,追求效率忽视学术伦理。“十年磨一剑”的学者很难在这种学术生态中生存,这也是我国学术创新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功利化”的学术评价把物质激励的因素完全放大化了,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阶段大大地促进了学术的快速发展与繁荣,但“这种发展与繁荣”完全忽视了人的精神文化性,“学术”、“学者”都工具化了,工具的理性完全占据了上风,成为压抑学者学术生命的又一个致命特征。“无功利的活动和成熟期缓慢的长期计划,在要求短期效益的制度压力下化为泡影”[38]。“行政化”的学术评价突显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拥有了行政资源就拥有一切资源成为一种社会导向,以至学者在追求学术地位的同时也在追逐行政级别的上升,是为学术生命的一种异化或“分身术”。“人情化”的学术评价更是颠覆学术公平与正义,学术评价主体与组织遭到非学术因素的“绑架与劫持”,学术“钻营者”尽显“社会交往”的能力与才干,使其他没有背景与资源的学术研究者产生极大的学术失望,以至无法静心于学术。

  (三)学术评价人本价值诉求的理性光复

  学术评价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但如何发挥它的正向驱动作用,激杨学者的学术生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学术评价制度的安排与实现应当要坚持“三个有利于”,一是要有利于启动学者学术生命的动力机制。如果仅把学术当做是谋求生存和功利的工具,其学术生命必然短暂。正如“为求职称者,职称定则学术终;为求金钱者,钱到手则学术隐;为求显赫者,名誉得则学术亡。”[39]而把学术当作一项人生事业和理想来追求,就会成为学术生命最内核的精神动力。追求学术理想,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捍卫真理是学者最高层次的学术使命,也是学者学术生命的最高境界。这种学术理想的追求不会屈服于任何来自社会、政府等外来力量,而坚守真理的方向和标准,关注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充满对人类生命的终极关怀。而学术评价必须要创设这种条件,激发学者树立学术理想,坚定学术信仰,点燃学术生命之火。二是要有利于启动学者学术生命的思维机制。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定性,是学术环境的基本要求,是学术活动的灵魂,也是激扬学者学术生命的思维境界。哈佛大学前校长博克(Derek Curtis Bok)认为:“当大学履行发展知识的义务时,学术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前提。”[40]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也认为:学者探索高深学问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学术自由的必要。[41]所以,学术评价制度的安排必然创设一种自由宽松学术气氛,创设“学术专业的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的核心理念”[42],让学者“真正获得学术自由,成为对自己良心和上帝负责,而不受制于任何外在的威胁和压力”[43],自由地主张自己的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释放出学者内在自由的创造力与持续开发力,达到学术生涯的自由发展与创新的彼岸境界。三是要有利于启动学者学术生命的行动机制。学术研究是创新性活动,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在很多的时候会有反复,会有学术失败,所以说,学术生命的绽放必然需要坚持不懈的学术努力,这种努力是对学术真理的向往与敬畏,更是对学术事业的孜孜以求。而学术评价必须引导和激发这种学术努力行为,使学者自觉的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勇气和学术毅力,达到学术彼岸。

  参考文献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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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推荐杂志《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是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性大型学术理论刊物。创刊于1979年,2000年由双月刊改为月刊,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确定为全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被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确定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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