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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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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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周期:月刊
期刊级别:省级
国内统一刊号:33-1343/D
国际标准刊号:1674-1455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
主管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上一本期杂志:《广东公安科技》法律期刊论文发表
下一本期杂志:《犯罪研究》政法期刊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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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简介】

  原名《律师与法制》,创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曾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一等奖。20多年来,杂志始终以传递律师信息、交流律师实务、反映律师心声、维护律师权益为己任,在我国律师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法治研究》在内容安排上共设立六大板块:名家有约、法治论坛、观察与思考、地方法治、审判实践、律师实务,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及高等法律院校师生为主要读者对象。杂志崇尚求真、务实的办刊风格,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

  本刊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知网、万方、维普收录期刊

  【栏目设置】

  主要栏目:本刊特稿、法治论坛、观察与思考、地方法治、司法实践、律师实务。

  2014年06期目录参考:

  论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郭自力3-12

  保安处分与中国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 刘仁文13-20

  国家秘密司法审查研究 张 群21-36

  试析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政治动因及其启示 陈立虎37-4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强制规则的识别 李凤琴48-55

  瑞士民法典探析 陈华彬56-69

  代孕法律的比较考察与技术分析 王 萍70-85+87-88

  浙江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李有星 金幼芳89-95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解读 韩 艳96-102

  对《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合理性的思考 王祺国103-109

  简论刑事和解的中国特色———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中心 陆而启110-118

  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构建 黄伯青 王明森119-131

  《法治研究》杂志编辑部投稿须知:

  1.附100-300字的内容摘要和3-6个关键词。内容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表明作者的观点,并且能够独立成文。

  2.文章题名、作者、内容提要、关键词应附英文版。

  3.注释采用尾注方式;尾注的编号格式为①、②、③,编号方式为“连续编号”。注释的格式范例如下:

  示例一(国内著作、编著类):

  沈宗灵主编(如为个人专著,不写“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示例二(报刊论文类):

  江泽民:《高举……》,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5年3月24日。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年第4期。

  示例三(经典文献类):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示例四(译著类):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示例五(外文著作类):

  see:TommyZamora,IsthereCustomeryInternationalEconomicLaw?Germ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Vol.32,1989,pp.8-42.(或p.6).

  间接引用时,应注明“参见”字样;引用原文时,直接说明出处。

  民商法硕士论文: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摘 要 要有条件地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主体地位,首先要界定国际法主体具有两个要素,即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而个人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次,可以发现现有的国际实践中规定个人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情形有授权性和惩戒性两种。

  关键词 民商法硕士论文,个人,国际法主体,特殊情形

  作者简介:丁雨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凯尔逊曾言:“认为国际法主体是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说法并不意昧着国际法主体不是个人。它意昧着,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是按照个人作为国内法主体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 国际法从诞生发展至今,随着国际法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也有拓展的趋势。而对于个人到底能否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学界众说纷纭。下面,笔者将根据学者的观点,对个人在特殊条件下可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这一论题,做简单阐述。

  法治研究最新期刊目录

论股东会瑕疵决议的诉讼中补正

摘要:股东会瑕疵决议治愈或补正制度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制度,但瑕疵决议诉讼中补正的规定却未提及。公司自行在诉讼前以及经司法机关许可或建议在诉讼中的特定阶段对瑕疵决议进行补正是法律效率价值和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也是各国公司法认可的通例。法院允许公司或股东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补正瑕疵决议,尊重了公司团体自治与股东意思自治精神,有利于实现公司高效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的平衡。但...

轻罪案件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程序的阶段化改进

摘要:在轻罪案件中,法官往往按照经验推导,直接根据未成年人的既有案发事实宣告缓刑,舍弃了调查评估这一关键性程序。本文基于分析条文的语法结构,发现推导逻辑内嵌于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标准之中。法庭审理前的立案材料与审理时的现场查明,以及调查评估程序启动和意见的“软性”特质,都为推导逻辑的形成提供内在可能。同时,职能分离背景下,法官的“过度”考量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自我避害”行为,会从外在驱动推导逻辑偏离轨...

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逻辑及其路径

摘要:网络暴力治理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亟待刑事法治的系统性回应。现行刑法规范囿于立法滞后性特征,难以有效应对网络暴力的新型样态,故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建构“解释论+立法论”的双层次刑事治理逻辑:针对单一行为严重的网络暴力,适用解释论路径进行规制,并根据被害人是否特定适用差别化追诉程序;针对单一行为不严重而综合性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则通过立法论路径创设新型罪刑规范来治理,将“...

自然保护地社区合作管理的法理解析

摘要:自然保护地社区合作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模式不同,权力流向由单向变为双向、多向,当地社区村民不再被当作资源保护的威胁因素而是合作力量,不再成为权力的实施客体而是作为权力的主体参与其中。当地社区村民具有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等实体权利及程序性的参与权,构成了社区村民参与合作管理的正当性权利基础。而基于法律的自我限制的新程序主义与合作语境下的传统管理模式变革,为自然保护地社区合作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法社...

我国行政协议法的立法研究

摘要:目前的各种手段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协议实践与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无法可依”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系统的《行政协议法》。学界更倾向于主张德国式行政契约模式,而地方行政协议立法实践则显露出对法国行政合同立法模式的偏好。因为这两种模式在价值倾向、协议类型、制度构造方面差别极大,我们只能秉持现实主义,选择其中一种模式。鉴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公益与公民分享权之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价值演进、运行逻辑及法治进路

摘要: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维护稳定的初始功能逐渐演进为科学决策的重要载体和中国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形成了秩序价值、科学价值、民主价值于一体的三重驱动。在横向主体结构上,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构建起集监管部门、决策机关、第三方机构、专家于一体的主体制衡结构。公众意见的效力、公众参与范围与渠道、公众参与效能等技术规范有力保障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相比于旧复议法只将具有单方权力行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对象的立法方式,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属性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入复议范围,无疑增加了复议案件的类型,实现了“行为复议”向“行为复议+关系复议”的转变。相比于未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新复议法明确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可视为一...

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

摘要:刑法方法论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法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刑法方法论可以说是法学方法论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因而应当契合刑法的性质。现代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刑法的方法论条款,刑法方法论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在此基础上,展开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的具体方法,并从犯罪论体系中引申出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定罪规则

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28条为中心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债协议表面上看似无偿合同,实则为有偿合同,应当适用有偿合同的相关规则。以物抵债协议在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产生同时消灭旧债与新债的双重效果,但是在未被履行的情况下,原债仍然有效存续,债权人享有选择履行新债抑或履行旧债的权利。法院对以物抵债协...

论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摘要: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重要问题,但受到立法用语抽象性、重整活动复杂性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其面临着担保财产价值认定、担保权实现方式以及延期清偿损失计算等多方面的困境。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认定上,担保财产价值应以重置价值为实体标准,并通过听证会加以认定。担保财产价值听证会应由管理人组织召开,管理人在会后就担保财产价值作出结论,并向法院申请认可。在担保权的实现方式上,...

AI技术背景下涉“虚拟数字人”的民事权利认定

摘要:新技术形态下的虚拟数字人“类人化”实现了“由拟人形象向真人形象、从单向功能到交互功能”的突破性发展。虚拟数字人形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形象与真人的趋近程度与独创性大致呈反比关系,以复刻特定自然人(或逝者)的肖像为目标的虚拟数字人静态形象不构成美术作品。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事实上是“中之人”的表演,有关表演者财产权利归属基于特定关系归于本人或雇佣主体,而表明身份等人身权利须受...

自动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偏离及其优化进路

摘要:自动行政答复,指行政机关使用计算机科技实现行政答复的自动化。无论是基于检索原理,还是基于大模型原理,自动行政答复皆无法律拘束力。然而,基于检索原理的“简单性”,以及基于大模型原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法性的偏离。特别地,对相对人有利的合法性偏离,可能引致行政处罚。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应对优化。制度方面的优化,以相对人保护为目标,聚焦于相对人遵循对其有利的错误答复而做出违法...

未届期股权转让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司法判定与出资义务承担路径

摘要: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出资义务情形,司法裁判可以综合以下因素判定: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交时市场估价和成交价比较;未届期出资义务占股比例和份额;股权转让时机;股权转让后实际持股状况;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股权转让对公司偿债能力之影响;转让股权时公司的经营和负债情况。“恶意串通”转让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路径包括两种:一为传统民法路径。股权转让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

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分层建构

摘要: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批复基本延续了既有做法,赋予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以绝对优先效力,但既有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事实物权理论、生存权理论均难以证立其正当性。新批复基于解决特定实践问题的立法政策考量,是落实“保交楼”政策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房消费者的不同权利应当不加区分地进行一体化处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在执行程...

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

摘要:新《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的但书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经实证研究发现,各地法院对公司章程中股东资格继承的裁判标准分歧较大。因此,亟需厘定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在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应以股东资格此种公司团体中的身份权为客体,以继承法规则为底色,并注重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言之,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权中部分身份权(如表决权)的继承,但不得排除或不合理地限制...

数字复活的法律规制

摘要:数字复活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逝者的数字人,其具有满足人情伦理、丰富数字身后事产业以及助力数字文博等多方面价值,应当受到允许。但是数字复活也有遭受滥用的风险,法律应加以规制,明确其发起依据和运行界限。首先,发起数字复活需要专门依据,包括三种,分别是本人的有效生前安排、近亲属的追思纪念以及人格权合理使用,基于后两种依据生成的数字人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对数字人的商业性使用限于本人生前做出安排的情况。其次...

论优先股股东之股息权

摘要:优先股股息权原则上属于成员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其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后续的利润分配决议;在破产重整及清算的语境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权应视为最后一级债权。公司有权就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做出商业判断,但公司的判断权不能造成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失衡,在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宣派股息之决定并不导致非累积优先股股息之丧失。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或约定...

论数字形象权——基于数字人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的证成

摘要:数字人是结合了真人形象和人工智能技术而形成的数字化形象。既有的具体人格权无法有效保护数字人:适用肖像权保护数字人面临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不足的问题;适用个人信息权保护数字人面临权利诉求不匹配、权利财产属性的来源不同、规则需求不同以及无法解决权利人通过数字人获利问题。数字人应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基于该客体可创设数字形象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这符合人格权客体的历史变迁规律、客体属性决定权利属性的法律原理...

系统论法学下环境法的整体系统观及其实现路径

摘要:环境法的整体系统观是基于对环境法整体系统性的认识而形成的观念。系统论法学坚持法律的自创生和区分,以“系统/环境”替代“整体/部分”。环境法是法律系统分化出来的子系统,整体性指环境法作为子系统与它的环境的差异统一,系统性指环境法与它的环境之间的动态关联。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是环境法系统分化的产物,它们之间互为系统与环境。偶联性和差异性是“动态关联”的基本特征,不存在理想的完全一致或一体化。整体...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守法促进路径选择——以执法促规范主义守法之审视

摘要:我国环境守法现有的主要样态是工具主义守法,面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暴露出其内在不足。通过执法过程促进规范主义守法,是因应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而构建执法、守法“一体化”体系的关键,也能有效回应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环境守法提出的具体要求。为此,环境法有必要在“规划法学”的认识方法论下,迈向“精巧规制”,将说服作为所有执法活动的基础环节,强调守法帮助关系并且发挥第三方参与的守法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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