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行政强制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11-04-21 10:03 热度:

  为保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落实,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了像城管这类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第一次审议迄今已6年,距上次审议已近两年。三审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昨起第四次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这意味着最快也要下一次审议时才有可能通过。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将城管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纳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意味着城管的执法行为将必须接受行政强制法的规范。其中草案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规定,以解决“乱”设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法律通过,这一规定将会对行政法规形成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不妨碍通行,事故车辆需尽快拖离现场,于是各地都出现了由拖车公司实施的做法,甚至涌现天价拖车费案。草案针对“代履行”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为控制代履行费用,草案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2009年8月,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共收到3874条意见和建议。数次审议中都存在的设定权争议,在征求意见中亦得到公众印证。
  
  同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群体复杂的意见相比,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较为一致,认为一方面要明确行政强制的法律地位,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在规范行政强制的同时,提升了行政强制的正面形象和社会认同感,希望尽快出台。
  

文章标题:中国拟修行政强制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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