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出台条例为城市公共交通“护航”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23 10:16 热度: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对满足公民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公交数量的增加也为交通路况增添了负面影响。1018日,降雨低温持续到晚间,晚高峰北京全城拥堵。根据交管局网站实时路况显示,最堵时,全市127条路段飘红,打破平日晚高峰拥堵路段纪录。 

 

    国务院出台条例为公交“护驾”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公共交通票价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内容在变更、终止公交线路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乞讨、卖艺或携带宠物

 

    经常听到不少公交车司机抱怨,不少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只要发现一般都会制止劝阻携带宠物的乘客下车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控制。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有的乘客把宠物藏在包里或不听从劝阻,司机也不能做出强制乘客下车或与乘客发生争执等违反规定的做法,导致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并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此次条例出台对许多违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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