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期刊投稿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5-10-12 14:19 热度:

  我国是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各国的语言文化不相同,相关的法律也不同,但是并没有实际意义上对言论自由的剥夺。那么什么是言论自由呢?言论自由有什么功能呢?本文是一篇政工论文发表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中的规定,同时发挥着人权的保障作用,有其特殊性、广泛性。任何人绝不拥有绝对意义上的无限制地言论自由。国家在保障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规制,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屏蔽。本人旨在探讨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与边界,从其与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基本法的关系中,探讨出如何才是最为合适的网络屏蔽手段,从而进一步切实规范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律,网络屏蔽,关系

  一、 言论自由的概述

  可以说,世界有语言的区别但无根本意义上的言论自由的剥夺。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1787年宪法》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无不透露着保障言论自由的精神。

  我国的言论自由演变史虽然几经波折,但也从未将言论自由彻底剥除。早在封建时期,诸如“焚书坑儒”、“大兴文字狱”等大规模活动,言论自由未经正确的探讨而妄加限制,导致许多家庭因被株连九族而家破人亡。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科技不断跃进式地发展,但我国却面临了新一轮言论自由的挑战,例如开放的“性”观念与文化、政治上的随意“点评与批判”等,对于以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而言,还是不合适。我国立法者便将其一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中,分散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通过国家强制力将其禁锢或者削弱。但信息高速化发展的今天,网络已普遍化,“前卫”的东西又逐渐通过微信、贴吧等平台展露了出来,给平稳运作的社会增添了一些动乱。

  在言论自由演变史的催化下,我国产生了几代宪法。当然,最为经典的要属1954、1975、1978与1982年宪法。这几部宪法都对言论自由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依据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①。宪法将言论自由纳入第一章总纲的范畴,无疑是一种强调。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性、纲领性、根本性、稳定性,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广泛援引,宪法的各项精神已经完全融入了日常生活。因此,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规定,无疑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保障推升为最高、最根本的任务,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若肆意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势必将得到惩治。

  二、言论自由的功能

  言论自由在中国经历了悠悠历史长河的酝酿而不灭,其背后必有其强大的价值。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1、言论自由与制度相统一。我国推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通过言论表达个人的想法,献计献策,更好地间接参与日常国家的管理。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推选出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代表如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无可厚非,言论。

  2、言论自由具有反馈性。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一直我国的主要矛盾,而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行政法的实施。为了达到合理行政的目的,国务院出台了信息公开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其实这便能有效的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

  3、言论自由具有调节性。法律纠纷与事实纠纷在生活中无处不在,而交流与调解是最主要的化解方式。

  三、基本法视角下“言论自由”

  万物都有其两面性,言论自由这项制度也不例外。虽然言论自由在许多方面优势明显,但依旧摆脱不了物极必反的趋势。笔者借助言论自由与各部门法的关系进行阐述。

  1、言语自由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私法的地位在我国被学者普遍接受,其体系有财产、人身两大类,而言论自由的属性大可纳入人身这一类的范畴。生活中经常出现极端的言论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如对人身攻击性地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随意泄露他人隐私(如:提供人肉搜索),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此外,通过诬告陷害等形式,还能侵犯到他人荣誉权。再者,极端的言论还能导致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危机,如构成欺诈,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合同诈骗等。总的来说,极端的言论行为将扰乱民法一贯以来的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

  2、言论自由与刑法的关系。刑法的功能主要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极端言论,肆意妄为,将导致负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即规定了以言论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当然,不仅如此,整个刑法分则第一章行为人几乎都可以以言论的形式构成。此外,行为人可能采用直接的言语方式构成犯罪,如诈骗罪、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合同诈骗类犯罪等;行为人也可能采用间接言论的方式构成犯罪,例如,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等。总之,极端的言论将导致社会危害性,最终接受刑法的制裁。

  3、言论自由与诉讼法的关系。诉讼法不同于民法、刑法,对于言论自由更多的不是一种规制,而是一种保障。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辩论原则在诉讼法中的体现。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将辩论原则贯彻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可以自由的辩论;被告可以通过反诉与反证来辩驳;双方有交换证据的环节;还可以对法官的处理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②。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便可委托辩护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满足特定的情况因经济不足可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安排了专项规定;专章设立死刑、死缓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都在一定层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言论自由。

  4、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领域,言论自由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出现了数不胜数的文学专著、相声小品、影视作品等。为了更好的保障文字、声音、视频等形式的这些言论,著作、商标、专利法发挥了重要的角色,即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都将承担大额的赔偿。

  5、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关系。笔者在这里将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关系单列,主要考虑到网络侵权除了发生在侵权责任法范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刑法范围内也都有所涉及。例如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即规定了诸如在网络帖子和空间、博客中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权等,在特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主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经营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言论自由”边缘化的网络屏蔽

  论国家规范公民言自由权,将其引入正轨发展的重要途径便是遏制那些反动、色情、违反道德的言论,即网络屏蔽。目前,网络屏蔽主要依靠网络服务器的机械式审核处理机制。虽然它解决了人工审核的弊端,如:效率低、耗时长、成本高等,但它毕竟是机器,是开发者输入的程序代码,避免不了漏洞此外,从大量例子来看,显得略过死板。例如,有人在qq空间里发“我在某大法学院吃饭”,QQ服务器则机械式地以“**”屏蔽了一些字眼变为“我在某**学院”,又如“请点击后面BT下载”系统将“BT”二字也以“**”的方式屏蔽等。虽然这些屏蔽的字眼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有另外一层鲜为人知的意思,但若只依靠机器将其一概处理,则会读起来让人费解,势必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流。此外,一些原本并不在意的词汇、短语,可能反而会因为这样的处理,而引发人们不必要的深入思考,从规制变成了一种宣传。因此,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厘清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的辩证关系。

  厘清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关系的关键是树立这样一种观念: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的核心,其边缘是言论过度时的偏激现象。而网络屏蔽就像环绕其边缘的高压线,将脱离边缘线外的言论扼杀。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网警制度,做到“大手握小手”。做到大手(网警)管理为主,小手(服务器)屏蔽为辅这样一种规范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形式。同时,适当将目前服务器屏蔽的词汇要求降低,将更多的管理工作赋予网警。而网警则采用巡回检查制,不定期不定向地随机抽查网络言论,并及时查看与反馈网民的投诉与建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做法:

  1、网警人员分散化。每个网站背后是一个强大的技术服务团队,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点,将其中能力较强、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赋予网警的权力,进行一种委托式的管理与监督。当然这种构想需要一套制度,专项行政法规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从效力上来讲,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又高于地方性规章。因此,通过行政法规将网警的管理权限下放于各大网站背后的工作人员,同时制定完整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将是高效率、低成本的有效手段。

  2、管理体系分级化。言论自由的监督权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归于人民,所以这套双重管理制度的基本单位是每一个公民。此外,国家开发一套言论举报系统或网站,广泛收集群众的举报信息。为了避免举报的泛滥与随意性,对举报的门槛进行限定,增加系统或网站的筛选功能。公民的上级单位是上述的各类网警,网警再逐级上报给各政府的法制科。

  3、申诉体系多元化。对于言论被网警、服务器屏蔽或者被公民举报并且处理的人员,为了更好地保障其辩论权,可以开通专门的言论申诉平台。系统收到的申诉信随机派发回处理该人员言论以外的网警和政府法制科工作人员。这种做法的法理意义是实现公平正义,避免二次审核人员因同一人产生的先入为主的偏见。

  五、结语

  我们身处的是信息高速化发展的时代,每天都在面临日新月异的变化。笔者仅能就法律视角关于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进行个人的解读,并就二者的关系以目前的网络现状进行探讨,从而制定一套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网络管理制度。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来的一切是笔者始料未及的。笔者定会不断吸纳新事物、新思潮,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以求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规范与保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注:本文是2012年扬州大学校重点立项项目《网络屏蔽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注解:

  ①姬朝远《民意与表达自由之辨》,理论学刊,2007年第4期87页

  ②易继松、邓富国《论制衡型刑事诉讼机制的构建》,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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