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投稿提高检察听证运用率的路径研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1-07 16:41 热度:

  摘 要 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提高检察法律监督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目前因为法律规范不明确、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承办人听证意愿不高,导致其运用相对较少。我们应从增强听证意识、探索简易听证模式、以考核推进检察听证应用、建立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队伍四方面着力,提高检察听证运用率。

  关键词 法律论文投稿,检察听证,司法公正,人权保障,运用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检察机关检察办案中的人权保障、民众参与、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充分体现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的听证制度引入检察法律监督过程是落实《决定》精神的重要途径。

  一、检察听证的由来及意义

  (一)听证的由来以及意义

  听证源于英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听证程序的法理根基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先适用于司法领域,主要用于体现审判的公平性。该程序移植到美国后,就被扩展到立法和行政领域中。目前,我国有关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还是主要集中在立法和行政执法层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有所运用。

  听证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相关当事人以及公众的参与,保障依法决策及过程的公平民主、结果的科学合理。同时,因当事人参与决策过程,即使对最终结果有所不满,该结果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也为未来决策的施行奠定了民意基础。

  (二)检察听证的历史及意义

  检察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指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利于利益相关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长期以来,检察听证都被看做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之一。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2000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在此规定中明确规定除一些特殊案件外,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200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应当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它们虽未明确提出检察听证的概念,但却首次将听证程序引入到检察办案中。

  检察听证又区别于一般的检务公开,它包含了公开和参与两层含义,是将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权益的待决定事项公之于众,让民众参与其中,具有互动性。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其次,有利于检察听证通过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偏听偏信,查清案情,同时引进法学专家、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评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再次,可以吸收和化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不满和疑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听证程序中得到尊重,也能很大程度上化解他们对最终决定的不满。最后,举行听证会要求承办人有扎实的业务基本功和灵活应对能力,有助于提高承办人的综合素质。

  二、检察听证程序运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笔者在上海某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听证程序在检察实践中的运用还十分有限。在近10个月的时间内召开次数未达10次,低于1次/月的频率,且主要集中在刑检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6月16日《关于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推进力度的通知》通报,全市上半年听证室使用也较少。目前听证程序在检察办案中运用不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并未形成强制约束力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08条规定“对于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公开审查。” 第53条规定“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复查。”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7条规定“人们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公开审查或听证的规定均是“可以”,并未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公开审查或听证,所以是否公开审查或听证,最终仍由承办人自己决定。

  (二)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

  检察机关对于侧重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听证程序重视不够。同时,由于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尚未完全适应案件处理的公开化的趋势,对案件公开办理是否会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存在顾虑。检察机关也没有积极运用考核来引导鼓励承办人使用听证程序,未将使用听证程序办案纳入考核指标。承办部门花大量时间举行听证,但对个人、科室和全院考核没有帮助,也是承办部门举行听证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三)承办人听证意愿不高

  承办人倾向于在最短时间内,用最便捷的方式办理完手中的案子。而举行听证会,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为节省办案时间,承办人一般不愿意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需要承办人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和积极应变、掌控听证会进程的能力,且由于听证会一般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若在其过程中出现疏漏,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承办人因此也不乐意举行听证会。

  三、提高检察听证运用的途径   (一)转变观念,增强听证意识

  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在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体现了推进诉讼文明、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精神。特别是确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明确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为律师提前介入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提供了保障。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前,通过听证的方式同时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这既是检察机关保障当事人人权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检务公开水平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正好契合了刑诉法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民主的精神。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也应逐步摆脱传统办案模式、办案理念的影响,及时转变办案模式和理念,大胆应用听证程序,加大案件公开办理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听证,消除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使检察工作更公开、透明,从而保障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二)探索简易听证模式,提高听证效率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简易听证模式,以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知情权为前提,以解决争端为主要目的,针对不同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听证模式,提高听证的效率。

  1.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听证参加人员。传统意义上的听证会,一般需要组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安机关承办人、检察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邀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召集如此多的人在同一时间参加听证会,的确存在很大的困难,任何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时间参加听证,都可能导致听证会延期甚至无法举行,极大的增加了召开听证会的难度。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根据不同案情,有针对性的邀请参加听证人员,达到既能解决争端,又能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如当事人和解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基本无太大纠纷,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的关注度大大降低,此类案件可在量刑建议过程中引入听证,在举行听证过程中只邀请由公安机关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就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情节、量刑幅度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此类案件可以依职权提起也可以依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而提起。又如因发现新证据而提起的民事监督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新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可只邀请原被告双方参与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发表意见。

  2.根据不同案情,简化听证内容。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情况各有不同,有些是事实存在争议,有些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有些是是否具体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为提高听证的效率。增加听证的针对性,可根据不同情况,重点对争议事项进行听证。如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举行听证,则听证重点为申请救助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主要是申请救助人员的经济状况,受损害程度以及获得赔偿情况进行听证,对原案案情则无需过多涉及。又如审查逮捕案件,因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案情不宜向外界透漏,争论焦点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听证重点则应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一贯社会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如刑事申诉案件,如果申诉人对事实不服,则应主要就案件事实进行听证,需原案承办人重点介绍事实认定依据,如对事实没有争议,主要是对适用法律或量刑幅度不符,则可简化案情讨论,重点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听证。同时,在邀请听证人员时,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可侧重邀请人大代表或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对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则侧重邀请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

  (三)运用考核等制度推进检察听证的应用

  检察机关现行的考核制度,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结果的考核,对于办案程序则考虑的不多。检察机关考核部门可以转变考核观念,完善考核指标,为推进听证程序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考核部门可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是否运用听证程序纳入考核指标,引导鼓励承办部门积极在办案过程中运用听证程序。同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宣传部门也应积极对听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运用听证程序办案,办案效果突出的案件积极宣传,扩大检察听证的影响力。

  (四)探索建立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队伍

  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公正判断提供帮助,保障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听证评议员的评议,达到吸收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消除各方疑惑,化解纠纷的目的。听证评议员在听证程序中能否作出客观、公正以及有说服力的听证评议,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效果和作用。所以听证程序对听证员个人素质的要求也很高,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因为临时找不到合格的听证评议员而无法开展听证。随着听证程序在检察工作中的逐渐推广,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队伍对保障听证程序的开展很有必要。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挑选一部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普通市民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人才库,根据需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听证的基本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听证评议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在需要举行听证时,随机或者根据一定规则从中抽选相关人员作为听证评议员参与听证。此举既能保证能方便的寻找到合适的听证评议员举行听证,也能提高听证评议的质量,最终提高听证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孙毅,胡跃先.检察听证制度探析.人民检察.2001(3).

  [2]杨光,陈多奇.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法治与社会.2013(8).

  [3]刘航.不起诉听证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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