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02 12:06 热度: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物流技术也在不断进步着,我国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对物流的一些政策。各个国家的法律也是不同的,本文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是一篇律师职称论文发表范文。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经逐步成为促进生产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型复杂的行业,笔者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继而分析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基本情况,提出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物流合同的发展尽到绵薄之力。

  关键词 物流,物流法律制度,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赵宸梓,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于晓澎,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2012级研究生。

  一、美国物流法律制度

  美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由竞争时期,在上个世纪1776-1886年,物流的概念还没有形成。这一阶段出台的法律主要与运输直接相关。这是物流业发展的萌芽阶段;联邦管制的初期立法阶段(1887-1920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抑制铁路运输垄断而出台的一些铁路运输管制法律规范;第二个阶段是限制自由竞争时期,所处时间段是1921-1975年,由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相继爆发,美国这个阶段的物流服务中心开始向军事领域侧重。放松管制的立法阶段(1976-至今),政府对物流业的管制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但也会带来体制的僵化、行业发展缓慢的弊端,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逐渐放松了对运输业的严格管制。 市场经济主体开始自由的探索新型的物流发展运作方式,加之民用航空运输的解禁,物流行业需要较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和行业规范。

  由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其立法模式采用了分别立法的形式。美国是物流业起步较早的国家,也是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但是其并没有一部针对整个物流行业的专门立法,不同的物流业务环节,适用不同的物流法律对从而对整个行业进行规制。二是其立法模式有鲜明的过程特征,这种特征符合了物流行业的发展规律,也是当时政治经济局势的产物。其经历了从自由到管制再到宽松的过程。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较为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通过自由竞争来培育和发展物流市场,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将行业规范化,然后通过适当的放松管制以鼓励物流市场的发展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三是各个立法阶段的目的和内容明确,从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规范逐渐过渡到物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在物流行业逐步进入轨道后,美国逐步将重点放在了物流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方面,尤其是加强了对物流发展相关的环保和安全的管理,绿色物流的概念也应运而生。美国的物流法律模式不但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同时对加强生态环境的呼声和趋势进行了回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日本物流法律制度

  与美国不同,日本采用的是立法上全面指导的方式,颁布了专门规范物流行业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日本的物流发展经历了4次跨越性的发展。在1956年日本向美国学习物流概念,创造了日语词汇物的流通。这个阶段是日本的学习阶段。第二阶段是以流通为主导的发展阶段(1965―1973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日本政府开始大力加强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城市周边建立了一系列的物流基地、区域流通中心、配送中心等形成物流节点,机械、设备的应用对物流行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第三阶段是在日本经济复苏以后。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败后,日本进入了物流的高速发展阶段。1973―1983年由于物流业对日本经济的促进,使得其国民的生活水平与战前相比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日本政府也增加了物流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物流企业的服务向机械化、电子化、自动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第四阶段是物流现代化阶段(1983―至今),1983年以后,日本的物流观念又面临着变革,由于泡沫经济的影响,让日本的市场流通领域的物流管理发生了变化,日本不得不重新调整物流政策,转变粗放了物流政策,向节约型物流方向发展。

  在物流立法方面,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订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1997年制定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物流法律法规。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物流发展主要特点有:一是政府发挥对物流发展起到主导作用,日本的政治体制与我国类似,又同属于大陆法系,政府可以对经济的发展进行较大的干预;二是日本立法和规划注意细节。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对物流节点的规制上。每一个车站、包装集散站、仓库都受到了很好的管理和监督,小到公交车站,大到国际港口,通过对细节的管理,从点到面的运作方式对整个物流系统进行规划和监督。同时为了更好的通过节点来组织各种物流活动,日本政府通过了大量的立法,明确的规定了货车场、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等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和设计。三是加强了交通运输业的立法。《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改变了汽车运输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鼓励竞争,放开管制的政策刺激了物流行业的发展,日本政府通过放宽物流的管制,使得联运的业务市场也得到了拓展。四是决心发展绿色物流。在199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中确定了物流效率化的基本方针,试图通过物流效率的提高来减少环境的影响。

  三、我国物流行业发展的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和社会物流总额均保持平稳增长,物流园区规模逐步扩大,但物流业的运转成本居高不下,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物流过程中货损现象也不容忽视,因此抑制了物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放眼全球,发达国家在物流成本支出占GDP比重约一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物流成本过高,不合理运输导致的破损现象较多,因此在微观上生产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受到了影响,在宏观上则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其次,物流园区、物流技术装备等建设水平较之发达国家物流行业仍有差距,上升空间较大。再者,我国大中专院校及高校所产学结合脱节,导致物流人才短缺。由此进一步加剧物流技术的落后。从而不能满足全球化大物流的发展需要。   由此可见,发展现代化物流,我们亟待跟上发达国家的步伐。物流行业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传统的成本高的物流仍然占主体,如果政策上无法对现代物流进行扶持,降低物流成本和消耗,势必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在根本上、长远上阻碍了我国物流行业、物流科学的进步;物流管理不规范,物流园区的服务不能达到客户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僵化的管理和体制会限制我国综合服务型物流体系的建立;物流行业发展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低,绝大多数物流企业不能承担为客户指定物流决策计划和数据信息整合的工作,物流服务的增值受到限制;在理论上,我国对物流可续的研究也仅仅只有二十年的历史,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时间阶段,缺少物流人才和创新。

  四、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物流法律制度层级繁杂,内容众多,主要由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规范及调整物流活动环节的法律规范等组成。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我国物流行业较之发达国家发展较晚,法律的制定虽然追求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测性,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也是无法克服的,不能要求当时的中国制定出适宜当前物流发展水平的立法;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条件复杂多样,城市特色明显,南北自然环境差异大,东西自然环境差异大,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商业水平也参差不齐。再者,物流行业中间环节较多,每一个环节都与前后环节紧密相连,一旦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很可能是让整个物流目标落空,因此针对各个环节的单一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也必然会成为物流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后,在我国加入WTO后,物流市场也在逐步的放开,发达国家的物流企业在进入中国,中国也在通过物流活动让更多的国家了解自己,在遵守国内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必须要尊重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我们可以看出,物流法规呈现当前的特点,主要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造成的。基本国情不能成为我们裹足不前的借口,不是我们不思进取的理由,但是其也是我们在做决策、制定法规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相比于众多学者呼唤出台统一的物流法,笔者更倾向于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整合。

  五、国外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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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国家物流立法相比,我国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缺乏及时性和全面性。首先,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且彼此有交叉;其次,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考虑到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本辖区的物流园区水平可能与政府制定的政策相脱节,或是盲目的制定了宏伟的计划却无法得到落实,或是忽略了细节没能让物流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再者,由于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相对于经济政策比较平稳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国内的投资环境发生过翻天覆地的变化。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可能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不知如何使用可能相矛盾的法规,思维上存在着困惑,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在细节上与较为完善了国际行业标准相比显得更加捉襟见肘,这将妨碍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从最初的运输行业开始,到目前综合性、多种物流运作模式的高速发展,发达国家物流业从形成初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历程。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立法,可以得到很多经验可以借鉴。

  首先,国家应该根据物流的不同发展阶段与趋势,制定相应的物流政策。物流业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注重根据物流业发展的阶段来指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应该发挥在物流行业的主导作用,制定物流总体规划,引导物流行业走向正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继而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其次,发展按现代物流需要法治的支持和政策的支持。笔者认为,我们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定可以参考日本。首先从细节入手,对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物流运作进行规制,对物流的节点进行科学的设计和管理,并且有专业的物流人员加强调度;继而加强对物流园区、区域物流的管理,从点及面的理出物流法律法规的体系,适当的继承传统法律的合理内核,与传统法律保持密切关系。对不符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汇编修订现有的法律和适当的补充立法,将各个时间段不同的法律联系起来,将逻辑理顺,而不是盲目的指定出划定一块界限,指定庞杂的物流法。再者,让专门的物流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对物流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作用。如美国成立了国家运输政策研究委员会,研究物流法律和政策的调控,另外还有专门的物流管理机构――物流管理协会,其主要的目标是发展物流理论,而不是为物流公司提供服务。协会在理论上对物流企业的支持,也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手段。建立物流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可以全面并保证经济主体的私权利,如满足协会成员的共同需要,集中表达其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同时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这对物流行业的发展将有重大的裨益。

  注释:

  有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规范,调整物流活动环节的法律规范如包装、仓储、流通、加工相关的物流法规,调整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报关和检疫检验相关的物流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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