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意识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7-20 21:55 热度:

  内容摘要: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我国现实而言,民众对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守法意识,法律信仰,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1]。这里就预设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即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内保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有些部门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已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然而,就我们国家的现实而言,民众对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守法意识的涵义
  
  1、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2]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3]在我们国家,不少人认为守法主要是甚至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我们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的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4]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只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正确行使权利。
  
  2、守法意识的内涵。守法意识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或者是对现行国家法律的认可程度。守法意识包括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和守法的高层形态这三种类型。(1)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最低形态是不违法犯罪。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物,是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虽为守法主体,却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没有自我内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具有强制性,是为了避罪远罚。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者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2)守法的中层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主人。(3)守法的高级形态。守法的高级形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的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这个形态也可成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
  
  二、守法意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守法意识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一个完整的社会秩序通常应包括主观、客观和形式三个要素。“客观要素是指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人们依据一定规则的互动行为为核心内容。不管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还是人造的秩序,社会领域中的秩序总以人们的一定行为为核心内容。主观方面是指人类社会的任何秩序所凝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使自生自发秩序中所凝结的行为也带有确保该秩序的维持、绵延的趋向。形式要素指任何秩序都外在为一定的社会状态,它是主客观要素有机结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们形象把握秩序存在的方式。”[5]从社会秩序的三个要素看,社会秩序的维护首先要存在稳定的行为规则,即法律;其次就是社会主体为了实现自己预期利益遵守规则的意识,即守法意识;最后就是在前两者的结合下所达到的稳定社会状态即是社会秩序。这其中,守法意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社会秩序的客观要素,即稳定的行为规则——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相对还比较欠缺。因此,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进而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守法意识体现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方面。法律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为了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对社会利益作重新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是通过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来调整。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6]当代的经济分析法学则视人为“经济人”,“经济人”总是从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中来决定选择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7]因此,要达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平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须遵守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即社会主体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方面说,必须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
  
  3、守法意识体现在构建人与社会和谐方面。根据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政府统治社会成员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同意。“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6]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以进入社会状态,人类选择了社会契约的方式联合组成一个共同服从的共同体。卢梭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9]法律是由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政府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10]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汤一介.儒学的现代意义[J].江汉论坛,2007年第1期
  
  [2][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5]肖北庚.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6][英]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7][美]波斯纳.法理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页。
  
  [8][英]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10][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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