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4:28 热度:

  [摘要]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是中国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加速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增加城市的魅力。目前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本文从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和构建法律保障体系两个方面阐述观点。
  关键词: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正在进行着工业化、城市化的革命,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城市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的延伸。城市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城市社会成员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内,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为该城市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综合,可以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城市文化两种,简言之就是在城市这个特定区域内的成员在社会生活、生产实践中积淀出来的精神的和物质的两个方面的财富。它包括城市公益文化、环境文化、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娱乐文化、演出文化、节庆文化、休闲文化、群体文化、科普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内容。其中,物质的城市文化是指有形的物质设施,包括建筑、马路、公园等;非物质的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家庭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制度层面的文化和生活、娱乐方式、休闲方式、校园文化等,非物质城市文化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特征、一种气质,这种特殊的文化品位和精神气质,构成了城市独特的灵魂魅力。
  城市文化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引进人才的重要推动力,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正面临着文化体制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内容就是理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建立新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而这些内容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城市文化建设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从总体上来概括,主要包括城市社会成员素质的培养、城市形象的建设、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城市群众文化的建设。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城市文化建设过程中,城市文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从物质方面讲,旧城的特色建筑、历史古迹遭到破坏,城市面貌趋同;从非物质文化方面讲,城市建设者摒弃城市原有的文化特色,要么一味的“西化”、要么单一的追求高楼大厦。在城市文化建设的实践方面,有诸多现实性问题亟待解决。城市文化建设中出现重物质文明建设、轻精神文明建设;重文化产业建设、忽视其他文化建设的倾向;城市文化趋同,缺乏特色文化等趋势。为了规范这些行为、保持我国城市的独特魅力、传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有必要对城市文化建设中的存在的一系列破坏行为加以规范,虽然,法律不是唯一手段,但是法律手段却是必不可少的。城市文化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法律来确认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法律来保障城市文化建设的成果。所以说,城市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至上”,但是也不能轻言“法律无用论”。
  一、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下面笔者介绍一下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立法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城市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文化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据城市文化的内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法》、我国批准了《世界遗产公约》、《世界文化多样性公约》;群众文化之中的消费文化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文化有《旅游法》。但是诸多城市文化领域例如网络文化、网络安全、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方面至今仍无法可依。
  (二)我国现有城市文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文化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仍然滞后于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文化活动和交流的促进,作家、艺术家权益保障,文化设施建设、繁荣文艺创作等一些重要领域仍缺少相应的法律调整,尤其缺少文化建设方面的基本法律。
  其主要表现在:(1)城市文化立法理论研究薄弱,基本概念界限不清,对于文化领域哪些需要依靠法律管理、哪些不宜依靠法律管理的范围界定不清;(2)城市文化立法时偏重于政府的管理职权、审批权、处罚权,忽视文化事业从业者的权利保障和维护;(3)城市文化立法缺乏调查研究,没有听取群众意见,没有维护相关行业的利益,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城市文化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既包括城市文化建设部门,也包括城市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企业和家庭,更包括广大的市民。目前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模式多是政府推动型,市民参与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不够。(4)城市文化执法机构不健全,文化执法人员及素质低,部分行政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等。(5)缺乏合理有效的城市文化建设管理机制。一方面,政府在城市文化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模糊,政府一味的扮演管理者、审批者的角色,不能充分调动人民的参与热情。二是缺乏有效的文化建设激励和保障机制。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各个地方的城市文化建设立法工作中。
  二、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针对前面论及的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方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之国际文化交流频繁、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产品的大量进出口,是城市文化建设方面亟待构建一个法律保障体系。
  (一)构建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文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总的指导思想,既马克思主义;第二,基本指导思想,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第三,阶段指导思想,它是总的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与特定历史阶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构建我国城市文化建设法律保障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1、处理好构建法律保障体系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城市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城市文化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城市文化建设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权利义务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只有有序的城市文化建设按照国家既定的方向开展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在发展城市特色文化的同时带来经济效益。
  2、处理好借鉴国外文化立法与本国城市发展定位的关系。构建城市文化法律保障体系时,国家和地方都面临同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借鉴国外的或者其他城市的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而言,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文化立法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我国的城市文化内涵与外国的法律法规不一定能够相符合。国家不考虑本国国情,单纯的借鉴外国立法是很难在本土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的,不利于保护本土文化和民族文化,没有了民族特色,我们就丧失了在国际社会立足的根本。制定法律必须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同理,地方城市在制定城市文化法规规章时也要注重与自沈的个性特色相结合、不能与其他城市趋同,否则就收不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3、创制新的城市文化建设立法与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是计划经济,那一时期的文化立法有着浓厚的计划色彩,在改革开放以后,文化立法中的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需要进行鉴别,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就保留、不符合的就清理掉,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创制新的城市文化建设立法,能够事半功倍。
  4、改变单一的立法思想,处理好政府的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公权力与维护群众的消费权、从业权等私权利的关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的提高,文化产业的发展如火如荼,要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就必须改变原有的立法思想,多方位全面的立法,根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消费活动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立法,既要完善执法机构的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公权力,还要保障文化产业从业者的权利、促进文化活动的开展等。
  5、保持城乡文化建设的和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直重视城市的发展、城市文化建设,而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农村的文化建设。现阶段国家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在重视城市文化建设的立法工作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村的文化建设的法律法律保障。
  (三)构建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具体构想
  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首先,国际法方面,国际社会已经签订通过了一系列文化建设方面的国际条约,如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1997年《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其次,国内法方面,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文化建设方面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法律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行政法规有《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此外,各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政府根据各自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再次,现阶段国家十分重视文化建设,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到“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我国城市文化建设的立法体系应该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构成。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保障发展文化事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够全面,没有涵盖城市文化建设的全面内容。目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全国人大立法,现有的全国人大立法都是调整文化建设的某一方面的,如《著作权法》,没有一部文化基本法。全国人大进行文化立法,主要就是制定一部文化基本法。
  但是目前我国的文化建设立法研究还不够成熟,立法技术较低,还不具备制定文化基本法的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以及文明进步程度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根据文化领域各部分,制定一系列文化普通法律,并逐渐构建和完善系统的文化法律体系,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文化基本法。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教育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和语言文字法。
  而文化法律体系还应该包括以下法律: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档案法、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社团组织法、文化企业法、文化产业发展法、互联网法等。当然,文化立法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方式的改变,新的文化立法会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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