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内科方向论文范文一

所属栏目:临床医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3-06-08 10:04 热度:

  本文选自国家级期刊《求医问药》,《求医问药》杂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由吉林医药学院主管、求医问药杂志社主办的中华中医药学会系列医学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22-1350/R,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2-2523,邮发代号:12-310,大16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

  【摘要】目的:加强胃癌根治术后的饮食护理,增加营养,促进机体早日康复。方法:实施饮食管理的各项护理措施,观察进食后反应。结果:通过术后饮食护理,60例病人顺利康复出院。结论:营养与术后的病人康复有密切关系,机体组织从损伤到愈合,要有足够的营养,才能顺利康复。

  【关键词】胃癌,根治,术后饮食,护理

  资料与方法

  2006年6月~2007年12月行胃癌根治术60例,男44例,女16例;年龄27~49岁,平均57岁。手术方式:贲门侧胃癌根治术伴胃食管吻合18例,幽门侧胃癌根治术38例(其中:毕Ⅰ式16例,毕Ⅱ式21例),胃体大部分切除术胃胃吻合4例。

  方法:按饮食计划,通过实施饮食管理各阶段的护理措施,观察进食后反应。

  术后心理护理:一旦拔除胃管,患者会产生两种不同心态,一种不敢进食,另一种是迫不及待地想进食。为此,针对不同心理采取不同对策,对于前者首先耐心倾听病人诉说他们的忧虑及恐惧,告诉病人手术很成功,目前恢复得也很满意。其次,向病人介绍胃癌术后恢复情况及成活率方面的信息,介绍类似术后病人恢复的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心理支持。介绍营养物质对吻合口愈合及身体康复的作用,以消除恐惧,紧张心理。对于后者向其解释目前吻合口愈合的状况,控制患者食欲,避免进食过量。另外,护士必须做到陪伴,指导术后患者首次进食。

  进食原则:少量多餐,定时定量,进食营养丰富饮食。保证能量供给,循序渐进,逐步过渡到均衡饮食。避免过冷,过烫食物,禁食一切刺激性及粗纤维和产气、油煎食物。限制单糖量,预防进食后发生低血糖或倾倒综合征等并发症。

  饮食护理:胃癌根治术后的不同时期,饮食护理的要求也不同。

  第1阶段:禁食。术后1~3天内处于手术创伤期,吻合口尚未愈合,胃肠功能正在逐渐恢复,胃肠未通气前给予持续胃肠减压,减少胃内容物对吻合口的刺激,减轻胃张力,预防吻合口水肿及吻合口瘘。此期靠静脉供给营养和水分来维持机体的生理需要。

  第2阶段:流质饮食。术后4~10天以基本度过手术创伤期,胃肠功能开始恢复,表现为肛门已排气,有食欲。停止胃肠减压,饮20~30ml温开水2次/日。术后第4天给清流质饮食,米汤40ml,2次/日;第5天,米汤60~80ml,3~4次/日;第6天,米汤、菜汁每次80~100ml,4~5次/日;第7天,给普通流质饮食,米汤、菜汁、鸡、鸭、鱼汤等,每次100~200ml,4~6次/日。以上需据个体差异,酌情递增量与餐次。

  第3阶段:半流质饮食。上述两个阶段无明显不适,给予米汤、藕粉、蒸蛋羹,大约术后第10天开始,此间病人术后留置的各种引流管已基本拔除,静脉输液量渐减少,食量渐增加,应少量多餐,5~7餐/日。每次150~200ml易消化的少渣食物为主,如大米粥、面条、面片、小馄饨、少量菜泥、豆腐脑、鱼丸等。一些食量大的病人不能急于求成,切忌大量进食,以免发生吻合口瘘。

  第4阶段:软食。一般从术后第3周开始,大多病人消化功能恢复正常,各种不适症状消失。软食是一种质软,易咀嚼,易消化,各种营养素含量充足的平衡膳食,如软米饭,发糕,馒头,各种炖、蒸、汆肉类,豆制品,饺子,包子,各种嫩菜,忌食含纤维素较多的蔬菜,忌食油煎食品。

  结果

  本组患者术后通过实施饮食护理的各项措施,顺利康复,进食后无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无吻合口瘘,无倾倒综合征发生,均于术后痊愈出院。

  讨论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胃的结构发生了大的变化,正常的生理功能常常受到影响,往往出现胃纳不佳、消化功能紊乱等情况。由于创伤或不能正常进食而消耗了体内的蛋白质﹑脂肪等会导致体重下降,还可能发生一些维生素缺乏症及胃癌根治术后的其他并发症。因此,胃癌根治术后饮食护理十分重要,可促使患者术后顺利康复。

  【参考文献】

  1覃峰.肿瘤临床护理.北京:卫生科技出版社,2007,3.

  2赖小玲,李勇.老年胃大部分切除术后饮食护理.临床医学杂志,2005,5.

  3彭秀芳,李启勤,王建美,等.胃癌根治术后的饮食护理.齐齐哈尔医学报,2005,10.

文章标题:临床医学内科方向论文范文一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yixue/linchuang/17503.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