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论文期刊投稿英国高校学术评议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4-08-20 16:10 热度:

  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国家,在确保教授治学权力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模式―学术评议会(以下简称“评议会”)制度。分析英国高校的学术评议会制度,可以对我国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

  摘 要:评议会是英国高校的最高学术决策机关。至高无上的学术决策权威、与学校其他治理机构之间明确的权力界限、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精心设计的运行机制构成了英国高校评议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值得我国高校在完善学术委员会建设的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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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性是高校的本质属性。行政权力的强势和泛化、学术权力不张已经成为我国高校的一个痼疾。为打破这种现状,完善教授治学的制度设计,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教育部于2014年1月8日通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程》试图从文本上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等重要问题,但它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各高校还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建设符合本校治理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学术委员会,才能实现教授治学的治理改革目标。

  英国高校评议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英国高校学术评议会制度包括评议会的权力及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配置、组织机构设置、会议制度、议事决策制度等方面内容。概括而言,这一制度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1.评议会是高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评议会是英国高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术事务的决策方面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如果没有评议会提议、同意或者授权,学校不能作出任何学术问题的决策。学校在修改章程时如果涉及学术事务,必须征得评议会的同意。对于非学术事务,各高校都明确规定评议会可以就任何与学校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本校治理机构(如理事会)提出建议,而后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必须予以参考。

  2.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评议会是英国高校学术权力的代言机构,由谁、多少人担任学术权力的代言人决定了评议会的决策性质和质量。英国高校评议会规模从不到50人到超过200人不等,一般实行代议制,且有比较固定的成员类型,其中大部分是学术人员的代表,另外还有依照职位担任管理人员的少量非学术人员的代表。管理人员一般依照职位担任,其他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任期明确。例如,华威大学的评议会共有40多名成员,其中包括副校长、教务长、代理副校长、图书馆馆长、教师理事会主席、学校4大学系的主任、研究生院主席、学生会主席等依照职权当选的代表、学校4大学系的24名教师代表,6名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以及2名学生代表。[1]布里斯托大学的评议会规模较大,成员超过了100名。阿斯顿大学评议会的教授和非教授的教师代表分别由各学院的教授与非教授的教师选举产生,4名学生代表中除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之外,其余2名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任期1年。[2]

  评议会大会主席通常由副校长担任。主席对评议会会议的议程安排和内容有很大影响。在一些学校的评议会中,归纳讨论意见、形成某些结论、提出行动建议等被认为是主席的职责。

  3.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

  评议会大会是英国高校评议会进行重要学术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在评议会大会上,全体成员针对事先准备好的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除此之外,通常下设若干委员会。

  首先,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很多高校的评议会都设有一个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作为评议会的核心议事和执行机构。它一般由副校长任主席,成员包括他的副手和各学院的院长、学术人员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除此之外,通常还有个别管理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但一般只有听取和发表意见的权力,没有投票表决权。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第一,准备评议会会议议题;第二,协调评议会和理事会的关系,确保评议会在非学术事务上的意见及时传达给理事会;第三,作为评议会的执行机构,在评议会的委派下或者评议会闭会期间处理相关事务;第四,监督、督促评议会其他下设委员会的工作。设置常务委员会可以确保评议会工作的常态性,有助于评议会与学校其他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及确保评议会决策得以执行。有学者指出:“尽管有的大学没有设这一机构,但已经有这种机构的大学没有一所废除它。”[3]

  其次,其他常设委员会。除了常务委员会,评议会一般还会设置一些其他委员会,如教育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战略规划发展委员会、教师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对评议会负责,主要任务包括收集信息、向评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大会提交议题、建议,以及在评议会授权下就自身负责事务进行决策等。除此之外,很多高校还设有若干评议会和理事会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荣誉与道德事务,如荣誉职位的授予、奖励的颁布等。各高校常设委员会的数量有很大差异,如布里斯托大学评议会设有9个常设委员会和2个联合委员会,[4]巴斯大学评议会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和7个联合委员会。[5]

  4.精心设计的运行机制

  在有些高校,如华威大学,评议会设置了独立的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和一名助理组成,负责在评议会召开大会之前整理会议议题,并将会议所需资料文件提交给大会会务负责人。[6]大部分高校由学校的秘书长为评议会等管理机构提供秘书服务,如东安格里大学规定,理事会在与学术评议会商议后可以任命1名秘书长,为理事会和评议会等提供秘书服务。[7]

  英国高校评议会具有完备的会议制度。评议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学术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传统上评议会每年召开5次~ 10次会议,由副校长主持,如布里斯托大学规定评议会一年召开5次会议,每个学年年初提前将全年会议安排公布在学校官网。[8]除了定期召开会议以外,评议会主席或一定比例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请召开特殊会议,如华威大学在2011学年~ 2012学年除了召开5次例会之外,还召开了2次特殊会议。[9]   英国高校评议会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议事决策制度,如布里斯托大学在评议会大会之前,一般由常务委员会提前讨论和整理将要表决的事务,安排大会议程。通常由主席主持大会,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

  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启示

  对照英国高校评议会的上述制度安排,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必须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及其适用范围

  要完善学术委员会建设,首先要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及其适用范围。《规程》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10]这里没有使用“最高学术决策机构”“最高学术权威”“最高学术治理机构”等词汇。《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在下列事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等)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1]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规程》更加强调了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力,但对于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及其适用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三者谁才是最高决策权威等问题,各高校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并作出明文规定。

  英国高校评议会对学术事务享有高于学校其他治理结构的最终决策权威,在非学术事务上享有建议权。这种制度设计清晰界定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界限,有助于保障学术决策的“学术性”,值得我国高校参考和借鉴。

  2.应重视学术委员会的参与主体配置

  成员规模、类型及其产生方式等构成了学术委员会的参与主体配置模式,决定着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属性和决策性质。《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规模、产生方式和当选条件等都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12]

  英国高校评议会除依照职位当选的成员以外,通常都由基层院系的教师、学生选举产生,规模都在50名以上,规模较大的一般在100名左右。评议会中既有学校和院系负责人、教授的代表,也有普通教师和学生的代表。我国高校普遍规模较大,学术事务复杂多样,因此学术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小,成员类型也应该更加多样化,最好有一定比例的普通教师和学生正式代表,以确保普通教师和学生参与高校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

  3.应对学术委员会与高校其他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英国高校评议会与理事会等治理结构之间的权力界限十分明确,即学术事务决策是评议会的首要权力和责任,后者不经前者提议、授权或同意无权对学校的学术事务进行决策。非学术事务是高校理事会等治理机构的首要责任,但评议会的建议权也必须受到尊重。在不少高校,不仅常务委员会负有协调评议会和理事会关系、加强两者之间联系的重任,而且还设置专门的联合委员会就学校的荣誉和道德事务进行共同决策。换句话说,评议会与理事会等高校治理机构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同时也密切合作。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党、政、学权力分工不够明确。要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高校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就必须打破这种现状,对学术委员会与学校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权力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同时也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通过专门委员会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4.学术委员会应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确保学术委员会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在这些方面,《规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十九条指出:“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13]此外,《规程》还就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议事决策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前所述,英国高校评议会次级委员会的数量较多,分工负责处理不同类型的学术事务。通常由专门秘书处来负责评议会的日常运行。会议频率较高,通常每学年召开5次~ 10次。评议会有明确具体的议事决策程序。

  我国高校,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高校,不应满足于按照《规程》要求的一般标准建设学术委员会,而应根据自身需要,完善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设置、会议制度、议事决策制度等,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规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正视现行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不足。在教育部的倡导下,很多高校都表示会修改和完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但由于现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已经实行很多年,要按照《规程》完善高校的学术决策制度,建立起新型的、适合本校治理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学术委员会却并非易事。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高校的学术评议会制度有助于高校理解《规程》中相关规定的治理意义,通过合理借鉴完善本校学术委员会制度。

  参考文献:

  [1][6][9] Senate of WARWICK UNIVERSITY [EB-OL]. http://www2.warwick.ac.uk/services/gov/committees/senate. 2014-4-30.

  [2] [3]郑文.英国大学权力协调与制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124,188.

  [4] [8] Senate of BRISTOL UNIVERSITY [EB-OL]. http://www.bristol.ac.uk/university/governance/universitycommittees /senate.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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