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视角下贪污贿赂罪轻刑化问题研究之社会学论文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2-02-25 10:16 热度:

  【摘要】严厉打击贪污腐败一直是党和国家为建设廉洁政府所实施的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轻刑化的现象,这对公众的感性认知具有迷惑性,如何理性的看待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试图以相关司法数据为基础,最终从立法层面、刑事政策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结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有所发现。
  【关键词】数据分析论文,刑事立法与政策论文,治理结构
  
  贪污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其中,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的犯罪表现为直接利用职务取得公共财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贿赂犯罪表现为以职务谋取财物或者以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近年来,贪污腐败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方式,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加大,打击腐败任重道远,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对贪污贿赂罪适用轻刑化的现象。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媒体称其为最高检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阐述了《规定》出台的背景,其中最关键和最触动公众神经的莫过于以下陈述:
  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如此高的免刑和缓刑率以及如此低的抗诉率,与党和国家推行的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政策和现今客观存在的贪污腐败的严峻形势似乎都存在矛盾之处。贪污贿赂犯罪的轻刑化似乎放纵了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刑事处罚,同时也引起了公众的一些不理解。是执法不严?还是另有原因?笔者认为应当理性、全面地看待贪污贿赂轻刑化现象。
  一、微观数据的纵横比较与刑罚适用的趋势论文
  笔者以《中国法律年鉴》所公布的数据为准,对从2000年至2009年十年间的数据进行相对比分析发现,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数呈下降趋势,但立案数占受案数的比重总体而言却是逐渐上升的,平均每年立案比例上升3.5%,大案年平均立案率达53.0%。这表明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力度,这与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要求是相符的。笔者对2002年至2009年(2000年和2001年的相关数据未公布)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生效情况中被判处重刑(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轻刑(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适用缓刑的人数与生效判决的总人数的比率进行了统计,见表一:
  (表一)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重刑适用率 0.227 0.212 0.190 0.179 0.173 0.162 0.158 0.163
  轻刑适用率 0.489 0.479 0.473 0.468 0.460 0.461 0.459 0.461
  缓刑适用率 0.166 0.181 0.201 0.218 0.232 0.244 0.247 0.251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重刑适用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轻刑适用率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而缓刑适用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表明从总体上来说,刑罚的适用有向轻刑发展的趋势。
  二、微观数据视角下,贪污贿赂罪刑罚适用趋势与他罪的比较论文
  为具体地研究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适用是否与该总体变化趋势相符,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罪与其他具体类罪进行对比研究,但此十年间的《中国法律年鉴》仅详细地公布了2002年和2004年各罪的生效判决人数及其具体判刑情况,因此本文仅以这两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一)、数字视角下贪污贿赂罪刑罚的轻刑适用率
  (表二)
  犯罪分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其他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危害公共安全罪 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 平均适用率
  轻刑适用率 2002年 0.671 0.564 0.542 0.448 0.402 0.358 0.348 0.247 0.195 0.489
   2004年 0.664 0.562 0.496 0.376 0.380 0.356 0.311 0.153 0.149 0.473
  由表二可知,与其他类罪相比,2002年和2004年贪污贿赂罪的轻刑适用率是最低的,分别是19.5%和14.9%,而当年轻刑的平均适用率分别是48.9%和47.3%,与此相比,贪污贿赂罪的轻刑适用率在此两年间分别比平均适用率低29.4%和32.4%。就常见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的侵犯财产罪而言,其轻刑适用率分别是56.4%和56.2%,分别高出平均适用率7.5%和8.9%。纵观各罪,其轻刑适用率的变化不大,都处于较平稳的浮动区间,这与表一所呈现出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
  (二)、数字视角下贪污贿赂罪刑罚的重刑适用率
  (表三)
  犯罪分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其他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危害公共安全罪 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 平均适用率
  重刑适用率 2002年 0.114 0.217 0.197 0.211 0.522 0.308 0.116 0.036 0.224 0.227
   2004年 0.092 0.174 0.192 0.195 0.541 0.275 0.076 0.021 0.214 0.190
  由表三可知,2002年和2004年,贪污贿赂罪的重刑适用率分别是22.4%和21.4%。重刑的平均适用率分别是22.7%和19.0%,2002年与平均适用率相差不大,2004年略高于平均适用率。而侵犯财产罪的重刑率分别是21.7%和17.4%,其适用情况低于贪污贿赂罪适用率和平均适用率。各罪的重刑适用率2004年与2002年相比都下降了一些,这与表一所反映的情况是相符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贪污贿赂罪的重刑率适用较高,但是并不能据此得出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适用有重刑倾向。事实上,应当结合检察院对贪污犯罪的起诉状况来看待其重刑率。根据年鉴所公布的检察院侦查结案的人数和提起公诉的人数,笔者统计了2000年—2009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数占侦查结案的人数的比率,就贪污贿赂罪而言,其年平均比率为73.9%,2002年的比率为55.3%,2004年为80.4%,近三成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没有被起诉,其起诉率较低,而普通刑事案件的年平均比率在95%以上。因此,贪污贿赂罪的重刑适用率并不能说明其刑罚适用有重刑倾向,与此相反,这样的重刑率恰好说明了其适用刑罚是偏轻的。
  犯罪分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其他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危害公共安全罪 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 平均适用率
  缓刑适用率 2002年 0.084 0.104 0.127 0.244 0.049 0.201 0.455 0.414 0.480 0.166
   2004年 0.143 0.122 0.157 0.315 0.040 0.234 0.540 0.420 0.517 0.201
  (三)、数字视角下贪污贿赂罪刑罚的缓刑适用率
  (表四)
  由表四可知,2002年和2004年,贪污贿赂罪的缓刑适用率分别是48.0%和51.7%,而缓刑平均适用率分别是16.6%和20.1%,侵犯财产罪的缓刑适用率分别是10.4%和12.2%。仅孤立地看贪污贿赂罪的缓刑适用率则明显偏高,但如果结合对各罪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纵向对比,则可以发现,各罪适用缓刑的比例基本上都是呈上升趋势的,这与轻刑的适用趋势是相协调的。
  (四)、另外,从程序的角度看,贪污贿赂罪轻刑化的产生与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关呢?为了探究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对2000年—2009年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罪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抗诉率、抗诉撤诉率及实际抗诉率进行了对比。
  (表五)
   贪污贿赂提起抗诉率 贪污贿赂抗诉撤诉率 贪污贿赂实际抗诉率 刑案提起抗诉率 刑案抗诉撤诉率 刑案实际抗诉率
  2000年 0.036 0.147 0.031 0.006 0.141 0.005
  2001年 0.034 0.146 0.029 0.005 0.125 0.004
  2002年 0.029 0.141 0.025 0.004 0.127 0.003
  2003年 0.024 0.207 0.019 0.004 0.254 0.003
  2004年 0.026 0.289 0.019 0.003 0.334 0.002
  2005年 0.025 0.255 0.019 0.003 0.261 0.002
  2006年 0.024 0.252 0.018 0.003 0.203 0.003
  2007年 0.021 0.200 0.017 0.003 0.180 0.003
  2008年 0.021 0.130 0.018 0.003 0.133 0.003
  2009年 0.025 0.146 0.021 0.004 0.131 0.003
  (表中刑案指除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之外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数量以二审为限,不包括再审抗诉。)
  表五数据显示,检察院的抗诉率普遍偏低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罪,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罪提起抗诉的抗诉率低并不是特殊现象。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出抗诉是其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臆断检察院的抗诉率低意味着检察院存在渎职问题,因为检察院启动抗诉权的前提是当其认为第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或被害人的利益,或者认为判决、裁定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原因可能是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未发现判决、裁定的错误等。
  通过对表二、表三、表四、表五的分析可知,轻刑化是刑事处罚的总体趋势,而并非贪污贿赂罪独有的现象。轻刑与重刑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刑罚的适用本应该追求轻刑与重刑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不能畸轻畸重。贪污贿赂罪的重刑适用率、轻刑适用率、缓刑适用率以及抗诉率与总体的刑罚适用变化趋势是相符的。可以说,贪污贿赂罪的轻刑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司法文明近现代以来进步与发展的一个缩影和注脚,是在司法层面上刑事犯罪总体上适用轻刑的影响的结果。
  三、结合中国法治的实际综合考察贪污贿赂罪轻刑化的深层次原因论文
  (一)、刑事立法历史沿革
  从历史上看,在79刑法中,贪污罪归于侵犯财产罪,贿赂罪则属于渎职罪,贪污贿赂罪是97刑法新设立的类罪名。根据刑法学者的解释,做出这样的立法安排,其原因是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为了突出对其的惩罚,故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类犯罪。但是仔细对比新法与旧法的规定,这一结论有待商榷。
  97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将贪污罪的刑罚的数额起点设置为个人贪污数额五千元,不满五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贿赂罪参照适用)。与此相应,检察院也将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设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而79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79刑法对贪污罪并未设定刑罚的数额起点,换言之,只要满足贪污罪或者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不论贪污数额多寡皆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两相比较,97刑法的惩罚力度至少在起点上显然轻于79刑法。因此,有学者指出仅以贪污数额大小作为区分贪污罪与非罪唯一标准的做法并不可取。因此,97刑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细化了量刑情节,并未从实质上加重对贪污贿赂罪的惩罚,反而,因为设定了适用刑罚的数额,而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刑事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七)也只是增加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并未在刑罚上有所加强。
  这里实质上涉及对刑罚功能的价值判断即刑罚是万能的还是有限的。正如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未涉及到贪污贿赂罪但其间体现出的立法者的刑罚价值取向也可以作为刑罚现状的一个注脚。
  就贪污贿赂罪而言,刑罚的威慑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仅有刑罚是不够的。建国以来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腐败并未根除,形势仍然严峻。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根治腐败的希望寄托于严厉的刑罚。
  (二)、刑事政策的考察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都应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法律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检察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两份司法解释的出台,显然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宽严不相济”的司法现状。
  具体到贪污贿赂罪而言,《检察意见》规定: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2000年到2009年《中国法律年鉴》所公布的历年全国检察院批捕决定逮捕的人数以及决定起诉的人数来看,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检察院批捕决定逮捕的人数占决定起诉的人数的比率在55.0%—75.0%,年均比率为63.7%。而由公安、安全、监狱机关提请的案件,其年均比率为91.4%。贪污贿赂罪与其相距甚远。
  最高院《意见》则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与《检察意见》相比,《意见》尤其强调社会影响,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成了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罪的工作重心。
  2000年到2009年大案数(指贪污贿赂案件数额在五万以上)占立案数的比率呈上升趋势,大案的年平均立案率达53.0%。以2002年和2004年为例,这两年的大案立案比率分别是47.8%和54.0%,其重刑适用率分别是22.4%和21.4%。这充分说明了司法层面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
  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司法解释都旨在规范司法实践中对存在的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面过宽的现实。高达50%以上的缓刑适用率也正是公众对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产生质疑的原因所在。但是,值得思考的是缓刑的适用率应保持在怎样的数值才是合理的呢?对于如何规范缓刑的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可谓不全面、不具体,因此,将原因归咎于立法不完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法律的监督机制或可能是更应该加强的方面。
  宽严相济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它同时也在向普通民众传达其所蕴含的良性的刑罚理念,即重刑与轻刑之间应当平衡协调。在对待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现状时也应当秉持这样的理念理性地分析。
  (三)、贪污腐败犯罪治理结构的考察
  贪污腐败犯罪与其它犯罪的质的区别在于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对贪污腐败的治理与普通犯罪相比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与治理贪污腐败相关的国家机关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由此可见,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配置已经相当完备。上述机关存在角色分工,检察院是唯一对贪污贿赂罪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唯一的裁判机关。只有经过检察院侦查起诉并由法院做出裁判才能将贪污腐败行为最终认定为犯罪。其他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其与检察院的关系是将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进一步侦查起诉,因此其他机关是为检察院提供“案源”的重要渠道。由此可见,对贪污贿赂罪的治理具有分阶段,分层次治理的特点。本文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例。
  笔者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所公布的数据对2003年至2009年(2007年除外)纪检委的立案和移送情况作了统计。
  (表六)
   立案(件) 结案(件) 党纪处分(人) 移送(人) 移送比例 检察院立案(件) 检察院立案与中纪委立案比例
  2003年 172649 172671 174580 8691 0.050 
  31953 0.185
  2004年 162032 160602 164831 4775 0.029 
  30548 0.189
  2005年 147539 148931 115143 15177 0.132 
  28322 0.192
  2006年 123489 122777 97260 3530 0.036 
  27119 0.220
  2008年 128516 127949 133951 4518 0.034 
  26306 0.205
  2009年 134504 132808 138708 5366 0.039 25408 0.189
  从表六统计结果来看,移送检察机关的人数与受党纪处分人数的年平均比例为5.3%,而检察院同期的立案总数与纪检委的立案总数的年平均比例是1:5。由此可见,大量的涉嫌贪污腐败的案件被消化在纪律检查阶段,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过程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也是符合反贪污腐败的精神实质的,反贪污腐败主要以预防为主,应当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仅仅依靠刑罚作为唯一的依靠。刑罚不是目的,通过刑罚及其他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或者挽救进而建立清正廉明高效的公务员制度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因此,在评价反贪污腐败的成效时不应仅看到被施以刑罚的数量,而应该结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律检查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绝大部分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腐败行为被遏制在了萌芽阶段。
  综合上述,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轻刑化意识的觉醒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轻刑化自身也是不断前进的一个过程。在刑罚轻刑化的今天,贪污贿赂罪的轻刑化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只是打击贪污腐败在司法层面的体现,刑罚并不是唯一的制裁手段,贪污贿赂的治理是一项历史性的、浩大的、综合性工程,其治理结构的完善至关重要,贪污贿赂罪重在预防,事实也证明诸多贪污贿赂行为被以非刑罚的方式解决了。

文章标题:数字视角下贪污贿赂罪轻刑化问题研究之社会学论文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wenyi/shehui/11317.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