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之新农村建设视野中弱势群体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3-01-12 09:44 热度:

  摘要:农村弱势群体遭到社会排斥、被边缘化的趋势日渐严重,并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纵览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历史性选择。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济建设的号角响彻中华大地,随之而来的是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性提高。但也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就业困难,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也产生了一部分“新”的社会弱势群体——“新农村建设中的弱势群体”,该群体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农民工和拆迁户等人群

  一、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

  (一)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及显著特征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居住在环境恶劣、交通闭塞、自然灾害严重等地域的农民;第二类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如受疾病、知识水平低、自身观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第三类是由于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拆迁户等等。

  (二)农村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原因 1.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按理说,农民失地后应该得到合理补偿,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征地补偿款的不到位,加大了失地农民的创业阻力。征地使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资料,征地补偿款成了失地农民改变生活的“救命钱”。第二,失地农民因循守旧,技能不高,加大了就业的难度。失地农民与现代社会缺少沟通和交流,再加之农村地区交通信息闭塞、农民观念陈旧,造成了大部分农民失地之后无法适应新生活和新环境。同时,部分失地农民还对政府和集体有着“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存在“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观念,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就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失地农民能够再就业[3]。

  2、农民工权益受损及原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5]。在国家的支持下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权益保障得到发展。但农民工权益受损状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城乡二元体制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客观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上的二元结构,[6]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在制度和政策上受到了制约。

  第二,自身素质有限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农民工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低,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农村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课题

  农村弱势群体是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重要大事,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情况”,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8]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二、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综合以上所列举的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具体原因,可以看出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的立法缺失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逐步深化,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但是我国立法在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我国立法的滞后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立法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在对于经济发展中新产生的社会弱势群体在立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上不能同步,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其二,我国立法落后于国外。德国在1883年到1889年间,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残疾、遗属保险法》,而在我国直到2010年以前,从未有过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

  2、立法参差不齐,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法律条文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比较原则,没有清晰的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仅增加了后续的行政、司法工作的难度,而且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作用有限。对于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存在此类问题,过多授权性条款的存在,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寻租费用和执行成本”。[9]

  (二)行政保护不到位

  政府行政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不足集中表现为政府行政执行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究其原因:

  1、法律实施中监督机制的缺失

  由于执法过程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知法犯法。“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脱节,只有政治责任而无法律责任,只有机关责任而无个人责任;或有职责而无权力,或有权力而无责任”[10]的行政体制使得这种趋势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

  2、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再好的法律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得到贯彻,也是形同虚设。行政执法人员毕竟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他们直接与人民群众接触,然而法制意识的淡泊和执法程序的不规范,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

  新农村建设中的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司法救助,但在现实中,却并没有那么顺利,而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阻力和阻碍。

  三、构建新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思考

  (一)均衡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利益公正机制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重要考量依据,也是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

  (二)完善法律、行政制度,构建司法保护机制

  要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根据不同社会弱势群体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防止一刀切式立法适用性差的问题。例如,根据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应分别制定适用于农村和城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定与不同行业特点相吻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不断完善新农村建设中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立法者应注重立法技术的提升,使制定出来的法律通过准确、严谨。其次,立法者应根据法律工作中的实际需要不断更新,尽量减少或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更具可操作性,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法可依”。

  2、完善行政监督,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第一,加强行政监督,使权责得到统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建立执法档案制度和执法责任保证金制度、分层构建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划分、建立责任追究的工作的方式,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11]其次,要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案件,应给予坚决的查处打击。

  第二,加强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要全面树立科学行政理念,确立行政法治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好。纠正“只向领导负责而不向法律负责”的错误观念,保证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免遭行政权力滥用的侵害。

  3、完善相关司法救助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的意义既在于它的象征性,更在于它的实践性。不能实现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12]权利之所以被称之为权利,在于该权利遭受侵害后,其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使之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三)激励自力更生,构建弱势群体自强机制

  要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使社会心理得到调试与优化,除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还应帮助弱势群体正确认识社会、认清现实、认识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坚持自立、自强和自救。

  结 语

  由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尚未夯实,新农村建设带来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和报复社会的畸形心态,引发各种尖锐矛盾。因此如果其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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