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精英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所属栏目:农业工程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2-07-16 08:46 热度:

  摘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素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乡村精英掌握了较多的社会资源,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乡村精英先天的局限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内部的改革和治理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关键词:乡村精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
  一、 乡村精英的内涵
  乡村精英指拥有或能够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乡村能人,基于学历、智力、经历、分工等方面的优势,对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因此,可以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或社会精英。本文所指的乡村精英为经济精英,这些人往往是农村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如养殖大户、种植能收、个体老板等。他们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一定的人脉关系、广泛的信息来源,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推动者。
  二、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发展农业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促进农民增收、改变农村落后状况的重要举措。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生产小规模化;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难以实现生产的现代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困难,以至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增长乏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对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就已经出现,它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把传统的分散经营形式转变为集约型模式,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力对接,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变革。2007年《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确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规模发展。现有的研究资料表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三种: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领办型和能人带动型。能人带动型也即乡村精英带动型,在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重要比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的生产、销售、先进品种的推广及先进技术水平的普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极大的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三、 乡村精英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乡村精英的存在促进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首先,乡村精英提供了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必要条件。乡村精英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如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乡村精英提供了自己的社会资源。如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乡村精英为合作经济组织投入更多的资金或是通过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通过自己信息渠道为合作经济组织探索经营策略、积极寻找市场。其次,乡村由于精英的参与降低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在乡村的熟人社会中,乡村精英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村民对这些“能人”也比较敬仰和信任。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自己的人格魅力解决内部纠纷。对外,乡村精英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关系获得信息进行决策判断,也容易获得村民的支持。
  乡村精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制度供给的不足,通过动用自身资源,把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联合起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乡村精英带动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
  事情总是具有两面性的。乡村精英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以乡村精英牵头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先天性不足后天发育不良。首先,在管理上,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运做中主要以个人权威来维系。虽然合作经济组织也都制定有管理章程,但由于乡村精英在信息、市场、资金等方面占有优势地位,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运作严重依赖于组织者。这就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松散,运作不规范,民主氛围不够,导致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活力。其次,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着向少数大股东倾斜,存在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一些负责人视合作社为个私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对非社员农户交售的产品往往采取压级压价。对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往往擅自在小范围内决策分配或分享。这些做法都极大损害了农户和社员的利益。
  五、 政策建议
  乡村精英拥有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无论在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之初,还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他们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要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仅仅依赖乡村精英,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应该从外部和内部两面积极改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环境,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适宜的土壤和空间,同时也从其内部加强管理。
  第一, 政府应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资金,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筹资渠道和筹资来源上给予一定的便利,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注入资金活力。如为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日常运转中提供必要的信贷扶持,使之随时获得急需的资金,已解决摆脱困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切实减轻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
  第二, 政府各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涉及到税务、工商、农业、交通、土地、畜牧等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应极力杜绝对自己有利的事,争相插手;无利可图的事,相互推诿扯皮这类现象的发生。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模式还不完善,政府各部门应积极介入,加强指导,引导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合作经济组织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能使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实力、发展壮大。
  第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明晰产权,创新产权制度
  产权明晰是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产权明晰,收入合理分配,合作经济组织就会兼顾效率与公平,就能促进组织的发展;相反,产权模糊不清、利益划分不明,组织就会经营乏力。因此,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每个社员的产权份额,是合作经济组织产权明晰的基础。
  第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利益分配机制
  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视会,形成“三会”相互制约监督的组织机构,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落到实处,杜绝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问题;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使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能够得到销售农产品的收益,也能够得到惠顾额的返还,从而真正保护会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勤.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2]杨丽艳.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与经验借鉴[J].现代农业科技,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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