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浅论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日期:2010-11-27 08:16 热度:

  摘要: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规划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本文从规划管理的角度,规划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如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在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确立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及具体安排。
  1城乡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的意愿相结合
  当前,城市规划建设正处在“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关键时期,应该把城乡规划的效能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快城市的发展抓效能建设,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落在实处。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土地、经济等部门紧密配合,支持县、区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的签约和建设,高效率地做好引进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工程项目的审批落实。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就是要服务于城市发展,满足城市市民和投资者的需要。
  2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可以从城乡统筹和协发展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和规划实践。
  2.1增加一个规划层次:市域城乡统筹(或一体化)规划
  我国现在实行的市管县体制,该规划层面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对市域的城乡发展统一规划,可以将概念规划的区域扩大到整个行政管理区域,与现在倡导的“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相吻合,能够更好地统筹规划市域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这一层面的规划,着重点应在以下方面。
  (1)市域产业结构的协调统筹发展;(2)市域交通系统的统筹发展战略;(3)市域各类土地的综合利用方针;(4)市域各类集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建设原则;(5)市域生态系统建设的发展战略;(6)市域基础设施的共享共建战略。该规划与现行的“城镇体系规划”不同,其重点是解决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的问题,把“规模等级结构”淡化,用“产业结构的协调统筹发展”代替“职能结构”的概念,空间结构上强调城乡统筹和谐调发展。其目的是把现行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放在市域范围内平衡,协调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发展,逐步消灭城乡差别。
  2.2加强一个规划层次:县乡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市域城乡统筹或一体化规划的基础上,直接把5万人以下集中建设用地(现在的县城和中心城镇)的规划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不再做“总体规划”,从而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体系来指导建设和管理,增加可操作性。
  2.3强调一个规划层次: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强化城市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保证城市土地的合理布局,使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应适时调整政绩评价和行政管理体系,进行体制创新。
  
  3.1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在一个地方也只能待几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
  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忽视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断调整修改规划或违
  反规划的局面。
  3.2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组阁局,有的是政府直属局,有的只是政府组阁局的二级机构。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调整,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和地方的长远利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3提高城乡规划的对策与思路
  3.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规划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了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具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条件。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导向,增强公众参与规划意识
  规划的前瞻性、广泛性、空间性、系统性、科学性、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既然城乡规划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发展前途的公众事业,就必须让全社会认
  知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和最大限度的参与规划政府部门应该认识到,公众参与是社会政治民主化过程发展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活动,也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进一步宣传市民公共参与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城市规划成功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普及城乡规划科学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主动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加强社会监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好,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推进城乡规划系统整体形象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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