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论文发表期刊有哪些及范文参考

所属栏目:银行论文 发布日期:2013-10-17 09:28 热度:

  银行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新财经》杂志创刊于2000年9月,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体制的财经媒体,经过12年的市场运行,已成为当前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财经杂志之一。

  【摘要】小额农贷,是指金融机构专向农村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在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小额信贷作为-种有效的扶贫模式在全国扶贫战略中大量运用,并且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过程中,为了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大力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在小额农贷的推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发展对策

  小额农贷,是指金融机构专向农村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在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小额信贷作为-种有效的扶贫模式在全国扶贫战略中大量运用,但从目前该业务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小额农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职责定位不明确

  我国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1)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行政强迫命令,使小额信贷在政府主导扶贫中,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工作中不免出现租糙,甚至强迫命令的现象。(2)政府的其他职能淡化、分散了对小额信贷扶贫的力量。政府虽然对扶贫脱贫感兴趣,但他们还要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安定,从而就可能使小额信贷的力量淡化或分散。(3)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企业家精神。对于职能众多的政府机关来说,虽然可以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小额信贷知识的培训并提出严格的要求,但要使他们对小额信贷的操作达到熟练程度,困难很大。

  2.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大力支持我国进行小额贷款扶贫的项目试验,但小额贷款的各种组织还未能完全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而且,小额贷款以何种组织身份来进行运作,尚未确定下来。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顺利、健康发展。

  3.民众观念落后

  在我国,由于长期推行政府主导的扶贫式小额信贷模式,导致普通民众甚至一些官员和学者对小额信贷的属性还缺乏正确认识,政府推行的小额信贷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短期政府行为,忽视了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有偿性和可持续性,甚至将小额信贷视同财政性资金。小额信贷组织没有形成完整、正规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金融产品也比较单一。信贷资金的来源、发放、回收也大多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中介组织进行,公众普遍的把农村小额信贷理解为一种短期模式。

  4.利率不合理的问题

  在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确定合理的利率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率受到政府金融政策的限制,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仍然实行着严格的国家管制政策,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基准利率,同时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介入金融活动。

  5.小额信贷的放款额度和期限问题

  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起步阶段,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预期增大。当前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与此相比则明显偏小,导致农村经济资金总体缺口增大。另外现行小额信贷的期限较短,最长期限是一年,一般是数月不等。从新农业的生产来看,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在一年内能够收回成本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能还贷,还贷之后易造成资金不足而对生产造成危害。所以小额信贷期限问题上对促进发展农村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6.资金筹措问题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扶贫资金,其数量是有限的,品种单一,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如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政策与金融机构等)。又因为由于没有组织自愿存款,因而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国际上现有小额信贷组织常见的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的形式我国都没有。

  7.农户信用等级评级制度有待改善

  目前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象:一是由于没有建立家庭收支账,对农户评级存在底细不清、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信用等级比例失调;三是没有根据农户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造成信用等级不匹配。因此,金融机构应制定出相应的评级制度。二、促进我国农户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对策

  1.重新定位政府职责

  在我国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政府的介入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首先政府应把握“参与但不干预”的原则。参与政策的宣传,但不干预贷款的审批发放;参与联保小组及个人的信用评级工作,但不干预小额信贷机构对其的奖惩情况;参与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但不干预贷款数额、期限和利率的制定;参与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政策扶持,但不干预贷款者对经营项目的选择。其次探索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建立风险基金。一旦出现风险,可以从风险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补偿小额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另外,政府也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小额信贷项目,成立小额信贷保险项目,转嫁一部分风险。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丌会融法规的规范和引导,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要尽快修改《人民银行法》,补充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上赋予小额信贷组织独立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尽快开办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保险:为小额信贷壮大资金来源、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允许小额信贷享有同农村信用社同等比例的利率浮动权,促使其以近乎市场利率的水平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筛选信贷市场的风险因素,增加其盈利水平:四是要准许小额信贷组织同国有会融、城乡信用社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有意义的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联系;五是要尽快制定适合小额信贷发展特点与发展阶段的监管政策。

  3.加大小信贷款的宣传力度,加强民众对小额信贷的认识

  政府要通过办专刊、贴标语、门柜和日常宣传,让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了解现在小额信用贷款在范围、权限、用途、期限及信用等级、贷款授信等方面的.过加强教育使民众改变对小额信贷的一些认识误区。

  4.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扶贫不是一种单纯的慈善救济行为,主要应看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有把它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资源比较短缺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5.改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资金需求的实际,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当延长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由信用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的用途商议决定。根据农户要求、资信程度、资金的投向、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能力适当放宽小额农贷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6.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这可以从政府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着手解决。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的教育、卫生、农业救济等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的投入,给予农业一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增加农户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起到扶贫和资金回流农村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农户利用信贷资金获利的能力,间接的减轻了小额信贷机构放贷的风险性。金融方面根据中国农村的经济现实,构建能切实为中国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动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和引导民营资本建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引导资金为广大农户提供大量的小额信贷服务。努力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或是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7.加强信用评估管理,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

  首先建立农户信息库,改进贷款的管理方式。一户一档,所有信息资料按一户一档规录于统一身份证号码下,这样便于收集、查找和评定。农户档案要有生产、生活、经营、借信誉、个人储蓄,资产等多方面的信息资料。其次在现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升信用等级评定的水平层次。各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实行资料共享,同一身份证号码的信息要归录在一起,可以共同查询,共同利用,从而降低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成本,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有效投入。再次科学设置各类信息更换时限。

  应该根据农户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尽可能信用等级的评估准确,一般生产、生活、经营状况信息要每年进行调整更换;借贷等不良信誉信息随时收集,长期保存,至少要保留五年以上;个人储蓄、资产等信息随时收集,永久保存。

  总之,我们要创造有力的外部环境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三农”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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